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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籃球被撞傷,對方要擔責嗎?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運動2022-02-27
簡介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打籃球被壓球了算什麼

“法官,被告打藍球時撞擊我的身體致傷,我要求被告賠償!”

對於這樣的請求,法院該如何認定及如何判決?

近日,西鄉塘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打籃球致傷的侵權責任糾紛案。

打籃球被撞傷,對方要擔責嗎?

案情回顧

原告餘某、被告黃某某與朋友相約組隊到南寧市西鄉塘區秀廂大道某球館打籃球。雙方分屬不同的隊伍,被告黃某某運球進攻時,原告餘某按正常規則對被告進行防守,雙方在進攻和防守過程中因身體發生碰撞,導致原告摔倒在地受傷。隨後,原告的一名隊友、被告及被告的另一名隊友共同陪同原告前往附近的醫院檢查,被診斷為:右側尺骨冠突骨折。原告根據醫囑建議進行手術治療,為此支出醫療費17017。17元。原告認為,被告侵害其身體致其身體受到損害,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如前述訴訟請求。

打籃球被撞傷,對方要擔責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

籃球運動具有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參與者既是風險的潛在製造者,又是風險的潛在承擔者,應預知運動帶來的風險。原告自願參加籃球運動的行為可以推定其默示在運動中可能受到的因體育運動本身危險性導致的傷害。原告在進行籃球運動中與被告發生衝撞導致受傷,其受傷後果的產生是由於籃球運動本身所具有的人身危險性導致的。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存在重大過失,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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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新增的“自甘風險”制度,彌補了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不足,衡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該制度為解決民事主體在其自願參加的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中,因他人行為而受到損害的責任分配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自甘風險”適用的條件和範圍:

1。風險活動必須是文體活動。這意味著除了文體活動,其他具有風險的活動不適用該制度;

2。適用物件必須是自願參加文體活動的普通民事主體,其他任何進入活動場地而受傷的人均不適用該制度;

3。適用的情形必須是因參加該活動的相對方的行為而受到損害;

4。僅限於活動相對方的一般過錯所致的風險。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來源: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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