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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非營利組織與村級組織參與農村公共品供給

由 常說三農 發表于 旅遊2022-08-17
簡介中國農村公共品供給中政府處於主導性地位,評價主體的選擇除政府部門外還應包括獨立的專業評價組織以及農民等,而且應該充分重視農民的評價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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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農村公共品供給應該符合農民的需求偏好,農民對農村公共品需求偏好的表達是農民在一定製度規範和道德條件的約束下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來正確顯示自己對農村公共品需求的活動。中國農村公共品供給中長期釆取“自上而下”的決策機制,忽視了農民對農村公共品的真實需求,導致農村公共品供需結構錯配。

目前中國農村公共品的供給應該結合

自上

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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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決策機制,根據農村公共品的本質屬性合理選擇決策機制。如全國性關乎國計民生的義務教育、計劃生育、農田水利建設、農村道路交通以及環境保護等純公共品應該釆取

自上

而下

的供給決策方式;而對於外溢性較小的地方性公共品則由農村社群供給;對於外溢性大、受益範圍較廣的農村公共品應該透過

自下

而上

蒐集需求偏好資訊,然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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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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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供給決策方式。

引導非營利組織與村級組織參與農村公共品供給

農村公共品的供給需求表達機制的構建可以有效提升農村公共品供給的有效性

聶應德和王敏,

2015)

,但是對農村公共品供給的監管中應該積極構建供給效果的評價機制,對農村公共品的供給狀況、農民的滿意度、投入產出績效等進行客觀評價。曾福生等

(2007)

、王俊霞和王靜

(2008)

歲透過構建農村公共品供給質量的評價指標體系來評價中國農村公共品的供給質量。其提出的農村公共品供給質量評價機制的構建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制定科學的評價標準。

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應該全面涵蓋農村公共品對農業農村發展的積極效應和消極效應,還要包括農民的滿意度等。二是明確評價主體。中國農村公共品供給中政府處於主導性地位,評價主體的選擇除政府部門外還應包括獨立的專業評價組織以及農民等,而且應該充分重視農民的評價主體地位。三是評價結果的運用。把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並且與地方政府官員人事任免和政績考核掛鉤,激勵政府工作人員提升農村公共品供給質量。

引導非營利組織與村級組織參與農村公共品供給

農村公共品供給的激勵機制設計主要包括提供的激勵和規避搭便車行為。提供的激勵主要包括農民正確表達其對農村公共品偏好的激勵、農村公共品供給者供給產品的激勵、以及農村公共品供給中合作與協調的激勵。而搭便車行為的規避主要是避免農民隱瞞其對農村公共品的真實需求偏好和政府的不擔責問題。

因此,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主體多元化的激勵機制設計中應該科學協調各供給主體的利益訴求,促進激勵相容。農村公共品供給

多主

體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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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機制設計,需要考慮改善官員考核制度,摒棄

GDP”

的官員考核方式,建立包含環境保護評價、城鄉發展均衡、供給績效、公眾對官員施政的滿意度等多指標綜合評價體系;在激勵機制設計中充分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並以有效地精神激勵對第三方主體進行補充,為積極參與農村公共品供給的第三方授予適當的社會榮譽;積極構建農村公共品供給的

多主

體參與

激勵機制,進而激發農戶參與農村公共品供給和質量監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嚴宏,田紅宇,

2017

)。

引導非營利組織與村級組織參與農村公共品供給

農村公共品質量體現為農村公共品具有的功能性、實用性、安全性和滿意度等特性的總和(鄢奮,2011),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轉型,農村公共品供給逐漸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轉化,但是從當前中國農村公共品的供給、決策、以及監督管理的執行機制看,農村公共品質量難以保障,農村公共品供給不足以及城鄉公共資源的錯配,導致農村公共品主體功能缺失、供給有效性偏弱、安全係數低等問題的存在嚴重製約著農業農村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鄢奮,2013),因此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中應該強化對農村公共品供給質量的監管。

一是完善農村公共品質量的法律法規建設,加大對危害農村公共品質量行為的懲處力度。農村公共品事關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質量指標體系的構建必然是一個複雜的工程,因此政府必須以現有的質量評價體系為基礎

根據農村公共品的特徵和種類逐步構建並完善農村公共品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睢黨臣和肖文平,

2014

)。另外立法機關應該制定關於農村公共品質量的法律法規

並給農村公共品的質量管理、糾紛治理提供評價標準,從法律層面對農村公共品質量加以保護,以保障農村公共品質量不受侵害,並對侵害行為的法律懲處提供依據。同時可以規避農村公共品供給的投機行為,即避免使農村公共品供給成為不法投資者傾銷假冒偽劣產品和服務以騙取國家補貼的場所。

引導非營利組織與村級組織參與農村公共品供給

二是構建科學合理的農村公共品供給決策制度、監督管理制度以及使用維護制度。農村公共品供給決策的科學化是保障農村公共品供給質量的前提,因而在供給決策中應該充分重視農民的需求偏好,把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

’‘

的決策機制合理的結合起來,提升供給決策的科學化水平。

農村公共品的監督和管理制度能夠保障農村公共品執行的規範化,使農村公共品在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生活中的地位得到充分發揮。加強農村公共品的監督管理、提升農村公共品供給質量的關鍵在於監管組織的建設,構建農村公共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是農村公共品質量監管的核心。因此應該嚴格規範各供給主體行為,把政府釆購制度、管理制度、使用維護制度等農村公共品供給質量的制度規範落到實處。

引導非營利組織與村級組織參與農村公共品供給

三是完善農村公共品的政府採購制度,確保農村公共品供給的資金支援。政府採購是政府提供公共品的一種重要方式,指政府為履行其公共服務職能,滿足公民對廣告服務的需求,透過公共財政資金購買具有公共品屬性的過程、產品以及服務的行為。

農村公共品供給中政府依然處於主導性地位,政府採購成為農村公共品政府供給的必然選擇,因此應該明確農村公共品的政府採購制度、規範政府行為方式,完善農村公共品政府釆購的監督管理機制。在政府釆購中財政是最基礎的保障,因此政府釆購必須規範農村公共財政制度,統籌社會閒散資金參與農村公共品供給,確保農村公共品供給資金的完整及時到位,為農村公共品供給保駕護航,提升農村公共品的供給質量。

引導非營利組織與村級組織參與農村公共品供給

四是積極培育構建農村公共品質量監管組織,維護農民生產生活和發展權益。監管組織是指透過政府管理部門備案和審查批准,由政府代表、相關利益集團、農民代表以及社會志願者代表組成的對農村公共品質量進行監管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非營利性監管組織參與農村公共品質量監管能夠有效彌補政府監管的失位和缺位,實現農村公共品供給質量的民主監管。

監管組織技能督促農村公共品供給決策的執行和客觀評價供給質量,又能透過監管組織引導農村公共品供給過程

使得農村公共品供給效率提升和使用期限的延長。因此農村公共品質量的監管必須培育新型監管組織,尤其是非政府性質的非營利性監管組織,從而提升對農村公共品供給質量的監管效率,維護農民的基本權益和發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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