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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未查清病情即行子宮切除,產婦死亡醫方須賠償72餘萬元

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飲食2022-10-10
簡介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是導致張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三、醫方觀點產婦產後併發瀰漫性出血、羊水栓塞與自身體質有關,雖經被告極力搶救,但因產婦產後的併發症是醫學難題,各大醫院都沒有辦法解決,被告對產婦的醫療行為符合規定,不存在過錯,本案涉及的

產後能吃山楂糖嗎

一、患方陳述

原告家屬張某於

2018

3

25

日因“停經

9

月餘,見紅伴腹痛

2

小時”到被告處就醫,被告以“妊娠

39

周,初步診斷:孕

39

周,孕

2

1

。原告家屬張某於

2018

3

25

20:50

分自然分娩一男嬰。

醫療糾紛:未查清病情即行子宮切除,產婦死亡醫方須賠償72餘萬元

產婦分娩後產道流血不多,靜脈給以縮宮素

20u

靜滴,但出現發冷、發抖,立即給予地塞米松

10mg

靜脈加管並保暖後症狀緩解,常規留產房觀察,觀察過程中產婦出現頭暈,查體貧血面容,按壓宮底,產道間斷流血,立即消毒外陰,檢視軟產首,宮頸完整,產道裂傷縫合處無滲血,探查宮腔無胎盤胎膜殘留。

2018

3

25

22:44

行全子宮切除術,

2018

3

26

02:13

出現心律下降,

2018

3

27

2:50

分死亡。死亡診斷為:羊水栓塞、

DIC

、產後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心肺復甦後、缺血缺氧性腦病、多臟器功能衰竭。

二、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被告對張某的診療過程存在檢查不到位、漏診漏治、沒有及時發現產婦病情變化,在未查清產婦病情的情況下,行子宮切除術,造成產婦最終死亡。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是導致張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三、

醫方觀點

產婦產後併發瀰漫性出血、羊水栓塞與自身體質有關,雖經被告極力搶救,但因產婦產後的併發症是醫學難題,各大醫院都沒有辦法解決,被告對產婦的醫療行為符合規定,不存在過錯,本案涉及的兩份鑑定報告不真實、不客觀,屍檢報告的記載順序錯誤,該鑑定記錄的手術過程與病理不相符,產婦腹腔產生出血

就是因為凝血功能障礙造成。

醫療糾紛:未查清病情即行子宮切除,產婦死亡醫方須賠償72餘萬元

該鑑定完全按照失血休克進行鑑定,對產婦凝血功能障礙沒有考慮,不能作為判決依據。醫療過錯責任鑑定結論的鑑定人經被告申請僅一人出庭作證,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餘鑑定人不出庭的正當理由。鑑定人自認產後出血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子宮收縮乏力,但是該意見沒有在鑑定意見中論述並引用。

產後被告常規運用

20

個單位的縮宮素,加強收縮,排除子宮乏力因素。鑑定人對纖維蛋白原為

0

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未作出說明,其當庭陳述與鑑定意見不符,請求人民法院審查被告提出的異議,重新進行醫療過錯鑑定,請求人民法院在審查被告異議的時候,充分考量兩位專家證人的意見,依法酌定。

四、

屍檢結果

張某死亡原因符合子宮下段、宮頸廣泛性挫傷出血,經行清宮術、子宮切除術後、失血性休克、彌散性血管內凝血(

DIC

)。

五、鑑定

意見

2018

12

21

日司法鑑定意見為,被告的過錯為主要因素。審理中,被告對司法鑑定意見要求重新鑑定。

2019

5

16

日本院委託

x

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對

x

號鑑定意見進行鑑定,該鑑定所以被告要求的鑑定事項超出其技術和鑑定能力,不予受理。

2019

7

9

日本院又委託

x

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

2019

12

2

日該中心以本案鑑定事項超出其鑑定能力,不予受理。

六、

庭審意見

x

司法鑑定所給出了

x

號司法鑑定意見為,被告要求重新鑑定的事項超出鑑定機構技術和鑑定能力,不予受理鑑定。故上述鑑定意見應予以採納,被告承擔

70%

責任。

醫療糾紛:未查清病情即行子宮切除,產婦死亡醫方須賠償72餘萬元

七、

法院判決

被告

x

縣第一人民醫院賠償原告

726311

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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