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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要求前妻償還婚姻期間的“借款”北京二中院:駁回
如果婚姻出現問題了該離婚嗎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安然
王某和李女士從相識到結婚、離婚,總計歷時3年多。離婚後,王某要求前妻償還“借款”65萬元。在法院立案後,他提交了相關轉賬記錄作為證據。11月9日,北京二中院釋出訊息,法院終審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今年5月,王某向法院提交的訴訟狀顯示,在他和前妻李女士同居和婚姻期間,李女士向他借款共計65萬多元。他向法院提供了微信和支付寶的轉賬記錄作為證據。這些轉賬記錄中清楚顯示,他確實給李女士轉了這些錢款。
在北京二中院的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女士說,她和王某之間根本沒發生過借款關係,這些轉賬都是二人籌備婚禮以及之後的日常生活開銷。她同時還提交了家庭消費記錄作為證據。
北京二中院的主審法官發現,原告王某向前妻的轉賬開始於2018年4月,這恰好是雙方確定戀愛關係並開始共同生活的時間節點。從這個轉賬時間點上可以看出,李女士所說的“轉賬系用於籌備婚禮和生活支出”的解釋,具有合理性,原告王某所說的“我給她轉賬的都是我借給她的錢”,還需要他進一步舉證說明。然而,王某除了轉賬憑證外,之後再沒有提供其他任何證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某全部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表示,想證明這些錢是“借款”,“當事人起碼得證明雙方‘你情我願’,確實要正在借這筆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條規定,法官認為,如果案件雙方是戀人或夫妻,按常理,雙方確實會有經濟往來。此時一旦其中一方說“我給他/她的錢是借款”,那必然得提供充分證據。主審法官說,在這起案件中,原告僅提交了微信、支付寶等轉賬記錄,被告李某則表示相關款項均已用於雙方共同生活。鑑於李某和王某的特殊身份關係,不足以認定雙方是“借款”,在王某未能提交其他補充證據的前提下,他的主張最終沒有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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