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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腹痛患者就醫中猝死,醫方存在誤診自願承擔25%的責任

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遊戲2023-01-26
簡介三、醫方觀點1、被告為患者吳某榮提供醫療服務活動中,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盡到了相應的診療義務,沒有醫療過錯,被告的診療行為與患者吳某榮猝死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存在原告提出的誤診、搶救原則錯誤和轉診不及時的過錯

看病急診和普診做CT差多少錢

一、患方陳述

2019

9

29

日,吳某榮因身體不適到被告

x

中醫醫院就診,醫院初步診斷為慢性胃炎,

x

中醫醫院的醫師魏某秀為吳某榮開具了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泮托拉唑鈉、維生素

B6

、維生素

C

、三磷酸腺苷二鈉注射液、肌苷注射液、氯化鉀注射液進行靜脈點滴兩天。

醫療糾紛:腹痛患者就醫中猝死,醫方存在誤診自願承擔25%的責任

9

30

9

時許,吳某榮再次到

x

中醫醫院就診,並訴稱昨晚出現嘔吐、失眠、胸悶、氣促的症狀,醫院繼續為吳某榮靜脈滴注於

9

29

日開具的針水。

10

21

分許,吳某榮感到腰腹部燒灼痛、胸悶、氣促的症狀持續加重,於

10

51

分、

10

53

分、

11

03

分透過電話告知王某香在

x

中醫醫院輸液,身體嚴重不適,讓王某香趕快到醫院。

11

12

分,王某香、吳曉玲趕到醫院,吳某榮呼吸困難、臉上冒汗、煩躁不安,要求轉至

x

州人民醫院治療。

11

55

分,

x

州人民醫院的“

120

”急救車接送吳某榮到達醫院急診科時,吳某榮呼吸、心跳停止,大動脈搏動消失,雙側瞳孔對光反射消失。

x

州人民醫院持續搶救至

12

43

分,吳某榮經搶救無效,臨床死亡。

二、患方觀點

患者吳某榮因身體不適到被告

x

中醫醫院就診,被告

x

中醫醫院為患者吳某榮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存在誤診、搶救原則錯誤、轉診不及時的過錯,致使吳某榮錯過最佳治療時機,造成死亡的嚴重後果。被告

x

中醫醫院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

醫方觀點

1

、被告為患者吳某榮提供醫療服務活動中,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盡到了相應的診療義務,沒有醫療過錯,被告的診療行為與患者吳某榮猝死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存在原告提出的誤診、搶救原則錯誤和轉診不及時的過錯。理由如下:被告及其醫務人員提供診療服務都有相應執業資質;

被告醫務人員根據患者就診當時的症狀和體徵對患者吳某榮進行的臨床診斷是正確的,所用藥物符合診療常規,並且觀察和護理措施到位;患者吳某榮於

2019

9

30

日約

10

31

分在輸液過程中突然出現腰痛後,醫務人員就及時處理同時撥打

120

急救,在等待

120

急救中心到達期間被告醫務人員積極採取相應措施。

直到

120

急救中心到達後將患者接走時,患者吳某榮意識清楚,活動可,生命體徵仍然維持在休克前期的狀態,因此,被告在患者病情發生變化時觀察、評估和搶救是到位的;根據

x

州人民醫院的死亡診斷為“猝死:急性心肌梗塞?”。

目前公認的發病

1

小時內死亡者多為心源性猝死。結合患者吳某榮

70

歲高齡、猝死前的臨床表現、多年的高血壓既往病史和服用降壓藥多年的情況。

120

急救中心和

x

州醫院考慮患者吳某榮猝死是由於自身慢性基礎性疾病高血壓導致冠心病(包括急性心梗在內)或者主動脈夾層等引起的。

而導致患者猝死的這些病因與我院採取的診療措施是無關的,這些病因在患者就診前就已存在多年,只是恰好來我院就診過程中突發冠心病或者主動脈夾層等而已

我院所採取的診療措施也與患者自身慢性疾病的急性發作無關。

醫療糾紛:腹痛患者就醫中猝死,醫方存在誤診自願承擔25%的責任

無論何種病因導致的猝死,病情發展快,來勢兇猛,進展迅速,救治困難,很快出現呼吸心跳停止,死亡率極高,一般的搶救處治很難奏效,也就是說,一旦發病,根據該患者的病情,即便是在三級甲等的大醫院,搶救處理也很難救治成功。因此,對猝死這種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病症,患方是不能苛責醫療機構的。

2

、患者吳某榮去世後因家屬拒絕屍檢,導致吳某榮死因不清,因死因不清,更無法鑑定判斷醫療損害的因果關係,因此責任應由患方自負。患者吳某榮的死亡診斷“猝死”只是一個病症診斷,而非死因診斷,

x

州人民醫院在患者吳某榮搶救無效臨床死亡後,就明確告知患者家屬猝死的死因不清,初步懷疑是急性心梗。

要求患者家屬進行屍檢以明確死因,並告知了患方不進行屍檢的風險,但患者家屬明確拒絕屍檢,並在屍檢建議書上簽字,導致患者吳某榮死因不清,影響了對死因的判定,從而也無法證明我院在診治、搶救患者的過程中存在誤診、誤治等情形,因此患者吳某榮的死亡被告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患者猝死是本併發了其他疾病導致的,但具體死因不清,因此吳某榮的死亡與被告的診療行為無關。

六、

庭審意見

本案患者吳某榮到被告處就診,雙方建立起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吳某榮在就診過程中突然身亡,被告對此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比例本應按被告的過錯程度予以確定,但本案中針對被告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該過錯與吳某榮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雙方在本案訴訟中均申請進行鑑定,卻因未進行屍檢導致鑑定無法進行。

庭審中,被告自願對因吳某榮的死亡給原告方造成的損失承擔

25%

的賠償責任,原告方亦認可按此比例索償,本院認為此係雙方當事人對自己權益的處分,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對於原告方的實際經濟損失,綜合在案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及《

2019

年雲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的計算標準》,做如下認定:原告訴請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有證據予以證實,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

原告訴請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本院酌情按

3

5

天予以支援,即

2400

元(

160

/

天×

3

人×

5

天);原告訴請的精神撫慰金,本院酌情予以支援

1

萬元。綜上,原告方的合理損失認定為:醫療費

1607。47

元、喪葬費

52038。50

元、死亡賠償金

334880

元(

33488

/

年×

10

年)、誤工費

2400

元、精神撫慰金

1

萬元,以上合計

400925。97

元。

醫療糾紛:腹痛患者就醫中猝死,醫方存在誤診自願承擔25%的責任

七、

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院判決,

由被告

x

中醫醫院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100231。49

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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