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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銷騙的錢還能拿回來嗎?“龍愛量子”會員要回了26萬餘元

由 直銷堂網 發表于 飲食2022-09-29
簡介2018年1月30日,韓奎林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如果“龍愛量子”平臺”開網正常後,在30天內把所消費的267750元的款項全部清退給徐先富、王妙花

傳銷錢能追回嗎

小編我從事反傳銷工作有7年時間了。經查遇到傳銷參與者問,“我被傳銷騙的錢還能要回來嗎?怎麼才能要回來?”小編經常會告訴對方找自己的推薦人(上線)要,或你的錢打給了誰,就找誰要。

被傳銷騙的錢還能拿回來嗎?“龍愛量子”會員要回了26萬餘元

警方查獲的傳銷資金

小編這樣說主要是因為,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參與傳銷不受法律保護,責任自擔、後果自負。所以參與者想要透過法律途徑,挽回損失是非常困難的,最後自己的損失沒有要回來,又搭上了訴訟費,結果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那麼,被傳銷騙的錢就真的要不回來了嗎?這倒未必。8月20日,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因傳銷引起的經濟糾紛案件。雖然法院認定雙方參與的是傳銷活動,但最終原告還是透過法院拿回了26萬餘元的投資款。

案件還原

首先,我們來看看事情的經過。2017年6月,韓奎林向徐先富、王妙花夫妻二人(以下簡稱:原告)推介“龍愛量子”消費平臺,韓奎林稱若購買平臺的消費,可以獲得相應商品及高額投資收益。

2017年7月1日,韓奎林向原告承諾消費85萬元,從消費之日起四個月後有800萬元回報。原告先收回85萬元本金,雙方自收回本金之日起,所產生的獎金由原告及韓奎林對半分配。並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書有效期一年。

韓奎林出具承諾書後,原告在“龍愛量子”消費平臺消費了267750元。

2018年1月30日,韓奎林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如果“龍愛量子”平臺”開網正常後,在30天內把所消費的267750元的款項全部清退給徐先富、王妙花。如果平臺不開網,從別的平臺賺錢,在6到12個月完成。

截止起訴時,韓奎林既未向原告提供商品,也未支付收益。之後,徐先富和王妙花以合同糾紛將韓奎林告上法庭。

原告稱,“韓奎林出具的承諾書有合同性質,包括了買賣合同及投資合同的複合型合同。向韓奎林支付了267750元消費款,韓奎林應當提供商品並支付收益,現“龍愛量子”平臺因違反法律規定強制關閉,韓奎林已根本違約。”

據此,原告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龍愛量子”消費合同;判令韓奎林返還267750元,並支付利息17470元,合計285220元。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請求法院確認雙方之間的“龍愛量子消費合同”無效,並明確指向二份承諾書,同時放棄利息主張。

法院認定

2019年4月25日,此案在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後因案情複雜,依法轉為普通程式。7月4日和8月20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韓奎林在庭審中辯稱,“自己也是消費者,將平臺資訊告知了原告;是原告未足額支付85萬元,如足額支付,就不是這個結果;產品已提供給了原告,但原告不要;支付的款項已交給平臺;對合同無效無異議,故不需要由我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認定,二份承諾書內容均指向“龍愛量子”平臺,而“龍愛量子”平臺已涉嫌傳銷而關停,相關人員已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入刑,已足以認定該合同內容涉及傳銷行為。該合同關係應當認定無效。

在本案中,原告付款後,款項的流轉、商品交付、款項清退都在由韓奎林負責,可以認定雙方的合同關係為委託合同關係,再根據第一份承諾書,該委託關係可認定為有償的委託合同關係。委託合同關係被認定無效後,原告基於委託事項交付給韓奎林的款項,韓奎林應當予以歸還。

法院認為,韓奎林向原告推介傳銷平臺,鼓動原告出資消費,並與原告約定分成比例,應視為將原告作為其下線進行發展,該行為直接導致原告成為傳銷中的受害者,而韓奎林是傳銷行為的實施者,其過錯程度、負面社會影響遠大於原告。

同時,傳銷行為應當進行查處並嚴厲打擊,在司法審判中也應當體現對傳銷行為嚴厲懲處的司法態度,故韓奎林應當承擔全部的還款責任,否則不足以警懲韓奎林及警示其他參與傳銷人員。

消費85萬元四個月後有800萬元回報,明顯背離市場經濟規律,不是商業交易的常態,原告盲目簽訂合同,對受託人的選任及委託事項的選擇存在過錯,最終導致合同被確定無效,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故除韓奎林退還款項外不應再獲補償,現原告已放棄對利息的主張,本院予以准許,但仍應引以為戒。

8月20日,柯橋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確認雙方簽訂的承諾書無效;韓奎林應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給原告26775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316元,由被告韓奎林負擔。

案件分析

該起案件,法院雖然認定該合同內容涉及傳銷行為,但法院還是判令韓奎林歸還給原告參與傳銷投資的26萬餘元。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雙方簽訂的承諾書,足以證明雙方存在“龍愛量子”消費合同的事實,其中一份承諾書,足以證明韓奎林向原告承諾退款的事實,銀行轉賬憑證,足以證明原告向韓奎林匯款267750元的事實;

第二:法院按照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認定雙方簽訂的承諾書無效。雖然沒有證據證明韓奎林收款後是否已轉交給“龍愛量子”平臺並在平臺上消費,但根據承諾書內容及轉款的事實,至少可反映出韓奎林自認可以為原告處理平臺消費事項並對還款責任進行承諾的事實。

最終,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認定雙方的合同關係為委託合同關係,再根據承諾書認定,該委託關係為有償的委託合同關係。委託合同關係被認定無效後,原告基於委託事項交付給韓奎林的款項,韓奎林應當予以歸還。

同時,在司法審判中也應當體現對傳銷行為嚴厲懲處的司法態度,故韓奎林當承擔全部的還款責任,否則不足以警懲被告及警示其他參與傳銷人員。

傳銷的實質就是詐騙,是極少數人斂財的把戲,絕大多數參與者都會血本無歸,眾叛親離,甚至導致傾家蕩產、夫妻反目、父子相向、家破人亡。為了家人和自己,請遠離傳銷、非法集資等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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