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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將彩禮給男方用於償還個人債務,離婚時要求返還能否支援?

由 西安律師楊蓓 發表于 藝術2023-01-29
簡介經審理認為,原告李三力婚前給付被告楊桂花的15萬元彩禮款,婚後雙方共同取出並交於原告李三力,視為已轉化為原、被告楊桂花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李三力(2021)皖1321民初1662庭審筆錄中自述該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故應將案

給女方的彩禮離婚後要還給男方嗎

【案情簡介】

原告李三力、被告楊桂花經人介紹相識,於2016年9月31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後未生育子女。婚後感情一般,後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原告李三力曾於2021年3月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於2021年3月26日判決不準予二人離婚。後

二人

仍未和好,原告李三力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原告李三力婚前給付被告楊桂花15萬元彩禮款,婚後於2019年5月28日由雙方從被告楊桂花賬戶中共同取出,交於原告李三力。被告楊桂花母親孫美麗曾向法院起訴本案原告李三力,以案涉15萬元款項為被告楊桂花母親孫美麗所有為由,請求本案原告李三力返還該15萬元,後撤訴。

問:被告楊桂花要求原告李三力返還彩禮15萬元,能否獲法院支援?

婚後將彩禮給男方用於償還個人債務,離婚時要求返還能否支援?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本案原告李三力先後兩次向本院起訴離婚,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滿一年後,雙方仍不能和好,經本院調解無效,原告李三力離婚態度堅決,說明原、被告楊桂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依法准予離婚。對於案涉15萬元彩禮款,原告李三力主張已用於償還了個人債務,被告楊桂花要求原告李三力將該款返還給被告楊桂花,雙方爭議較大。經審理認為,原告李三力婚前給付被告楊桂花的15萬元彩禮款,婚後雙方共同取出並交於原告李三力,視為已轉化為原、被告楊桂花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李三力(2021)皖1321民初1662庭審筆錄中自述該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故應將案涉15萬元款項中被告楊桂花應分得的份額,即15萬元×50%=7。5萬元依法返還給被告楊桂花。

(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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