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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判了!朋友圈公開道歉至少7天!玩微信的萬州人都看看

由 萬州廣播電視臺 發表于 藝術2023-01-27
簡介被告南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微信朋友圈公開向原告某公司釋出道歉函(內容需經人民法院稽核,至少保持7日)

什麼是公開道歉

日常生活或工作中,

人與人之間因各種問題

發生矛盾糾紛再所難免,

然而,

有的人卻不能冷靜處理,

動不動就利用微信發朋友圈吐槽,

絲毫未考慮這樣做可能會侵權。

剛剛判了!朋友圈公開道歉至少7天!玩微信的萬州人都看看

近日,巫山就有一名員工因工資支付問題,在朋友圈吐槽公司,因此鬧上了法院,結果被法院判決刪除相關資訊,在朋友圈公開道歉至少7天。

起因

據介紹,被告南某原系重慶某公司銷售人員。南某因工資支付問題對公司產生不滿,於2021年2月10日下午4點鐘透過本人微信在其微信朋友圈釋出了一條“說說”。

該“說說”抬頭載明“正告各位同行,以及和重慶某公司(實際控制人梁某)有任何業務往來配套商、客戶注意了,請你們立即終止與其的相關業務往來……”正文載有“靠吃員工血汗以及配套商資金苟延殘喘維持”“實際控制人梁某是一個毫無底線的人!其人品簡直不忍直視”“如此不要臉的行為”“該公司會用各種各樣的藉口來從各配套商身上挖一塊塊血肉”等大量貶義詞句,且詳列的四點理由均無充分的證據證實。結尾載明“已經進坑的配套商請加群聊,共同商議一下如何及時止損”。

經過

同年2月1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梁某透過微信向被告南某發了一份《告知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刪除上述不實資訊,並及時消除不利影響……”但被告一直未刪除釋出的“說說”。無奈之下,原告只好訴諸法院維權。

案件審理

庭審中,南某當庭認可釋出資訊的微信系其工作使用的微信(有聯絡人377名)。綜合原、被告的舉證和當庭陳述,足以認定南某釋出的該條“說說”描述、評價的內容與原告的工作領域相關,足以引起大眾尤其是重慶某公司的客戶對原告產生不信任,對原告的名聲和信譽產生懷疑,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

巫山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在微信朋友圈釋出的資訊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考慮到本案被告系透過微信朋友圈方式釋出涉案資訊,法院酌情確定具體方式為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發佈道歉函(內容需經法院稽核,至少保持7日)。

判決

被告南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刪除2021年2月10日下午16時1分發布在其微信朋友圈的資訊;被告南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微信朋友圈公開向原告某公司釋出道歉函(內容需經人民法院稽核,至少保持7日)。

法官說法

微信朋友圈並非“法外之地”

承辦法官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微信朋友圈作為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地”,微信使用者有權在自己的朋友圈內正當、合法地表達觀點或者發表評論,但在享受網際網路社交便利的同時,應當依法謹慎行使自己的權利。

記者:向貴平 通訊員 尚維洪 向存丹

編輯:黎洋宏、幸婉茵

編審:向東、楊元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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