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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中筆跡鑑定應該由誰申請?

由 徐寶同律師 發表于 藝術2022-09-01
簡介(二)觀點及理由該案在審理中,法庭及雙方代理律師產生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買賣合同》上雖然簽署的名字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加蓋有被告單位印章,但現在被告否認了該簽名與印章的真實性,故原告的證明責任尚未完成,原告應當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合

申請筆跡鑑定費用誰承擔

現實中,經常有這樣的案例,原告訴被告欠款,提交署名為被告的欠據作為證據,被告否認欠款,也不認可欠據是其所寫。此類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案情並不複雜,但對於筆跡鑑定應由原告還是被告申請,近年來,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產生了很大的爭議

。徐寶同律師團隊根據十多年來處理合同糾紛中司法鑑定的操作經驗,並從實務操作的角度提出了建議,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能有一些幫助。

合同糾紛中筆跡鑑定應該由誰申請?

(一)案情簡介

筆者之前曾處理

一起合同糾紛案

,原告某裝飾公司要求被告某建築公司歸還欠款,並提供了一份《買賣合同》,該合同上落款處的簽名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但被告對《買賣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簽名的真實性以及加蓋被告單位印章的真實性同時提出異議。庭審中,法院經徵詢雙方意見,雙方均不願意提出鑑定申請。

(二)

觀點及理由

案在審理中,

及雙方代理律師

產生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買賣合同》上雖然簽署的名字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加蓋有被告單位印章,但現在被告否認了該簽名與印章的真實性,故原告的證明責任尚未完成,原告應當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合同上的簽名確係被告法定代表人所籤以及加蓋的確為被告的單位印章,只有在這種情況下,這份證據才能達到支援原告主張的效果,因此應當由原告繼續承擔證明責任,也就是由其提出鑑定申請

合同糾紛中筆跡鑑定應該由誰申請?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已經提交了簽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名字和加蓋被告單位印章的《買賣合同》,已經完成了初步的證明責任,證明責任應當轉移給被告,現被告否認該簽名和印章的真實性,理應由其申請鑑定證明該簽名和印章的非真實性,才能支援其抗辯主張,否則被告只是單純的否認,沒有相應的證據,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徐寶同律師

解析意見

從學理上講,一方當事人提交私文書作為證據方式,假如另一方對該私文書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仍由以該私文書作為證據方式的一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負擔證明責任。這其中所隱含的風險是,假如另一方當事人對該類私文書上的簽名或者印章的真實性持有異議,需要透過專業鑑定就此作出認定時,倘若限於某種技術上的障礙,有關鑑定機構最終無法得出確定性結論時,以該類私文書作為證據方式的一方當事人最終將承擔不利的後果。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在當今我國現實生活中,類似本案的情形廣泛存在,因此,如何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證明責仔分配。涉及到公共政策與司法導向功能的考慮。

在我國目前國情條件下,民間的誠信意識較為淡薄,以至於這種劣質觀念也時常殃及訴訟活動領域。主要體現在,作為被告的債務人為了拖延訴訟抑或藉以逃避債務,在訴訟上明知原告提供的原始債權憑據如欠條、借據、合同等確係自己所為(具有真實性),卻仍主張系原告偽造其簽名或印章。這種情形較為普遍。為此,如果將申請鑑定作為證明責任分配給原告,除了鑑定的進行需要耗費時間以外,還要由原告預付鑑定費用,即使最終鑑定結論確認這些債權憑據上的簽名、印章具有真實性,法院據此作出原告勝訴的裁判,在許多情形下,不但對被告所作惡意主張及遲延訴訟的行為在立法上並無進行制裁的根據,還因被告早已轉移財產或缺乏還債能力,原告最終獲得的是一紙空文,還要負擔鑑定費用。

合同糾紛中筆跡鑑定應該由誰申請?

在庭審實務上,

徐寶同律師團隊也

曾遇有這種情形,在質證階段,為了遲延審理程式的推進,藉以達到最終有可能逃避債務的目的,面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藉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書證材料,債務人當庭表示,對於債權人所提交的沒有原件的書證材料,一律拒絕發表質證意見,對於債權人所提交的全部書證原件上的印章或簽名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要求債權人一律提出鑑定申請並預付鑑定費用。可見,這種證明責任分配的結果從司法裁判的導向功能上也會對社會產生廣泛的消極影響,無異於在鼓勵社會上的債務人要採用同樣的方式,藉助司法力量在訴訟上佔據證明責任分配的制高點,即使在訴訟程式上嚴重違背誠信也並無受處罰

。這反而

助長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私文書真實性惡意爭執

因此,在目前我國國情條件下,因類似情形而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證明責任分配具有強烈的政策導向功能,基於維護當事人之間誠實信用的需要,在本案以及類似的案件情形下,當一方當事人提出私文書作為證明其事實主張的證據方式,另一方當事人對該利文書的真實性(特別是其中的簽名、印章)提出異議時。改

由提出異議的一方當事人就其抗辯主張負擔主觀意義上的證明責任似應更加符合我國的國情與民風。

換言之,在本案中,應由對該私文書即《買賣合同》上的簽名或者印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被告提出鑑定申請並預交鑑定費用。

徐寶同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國際律師協會(IBA)理事,亞洲代替性糾紛解決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及仲裁爭端解決,十餘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絡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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