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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私教要求解除合約 不能強制履行的合約應解除

由 堅守良知 發表于 旅遊2022-09-29
簡介健身者被更換私教訴請解除合約法院裁判: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約定無效去年,銅梁區的陳女士到某健身服務公司購買了15節私教課,並選定私教,但後來被更換私教,但陳女士對此不滿意,協商未果,便起訴到銅梁區法院,要求解除她與該公司的《私人教練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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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者被更換私教訴請解除合約

法院裁判: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約定無效

更換私教要求解除合約 不能強制履行的合約應解除

去年,銅梁區的陳女士到某健身服務公司購買了15節私教課,並選定私教,但後來被更換私教,但陳女士對此不滿意,協商未果,便起訴到銅梁區法院,要求解除她與該公司的《私人教練合約》並退還剩餘課時費。該院認為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約定無效,故支援了陳女士的訴請。

更換私教引發訟爭 法院裁判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費用

2021年9月8日,銅梁區市民陳女士與某健身服務公司簽訂《私人教練合約》,全款購買15節私教課,支付了3900元服務費用。約定課程內容不分課時,直接包效果,陳女士選定彭某作為其私人教練,在2021年12月底未達到效果,彭某將繼續指導至達到效果。合約還約定“此卡一經售出,不能轉讓不能退還,僅限本人使用”。

此後,私教彭某離職,某健身服務公司為陳女士更換私教繼續服務,陳女士對更換教練後的服務不滿意,不願繼續履行《私人教練合約》,雙方協商未果,2022年5月,陳某遂起訴至銅梁區法院,要求解除私教服務合同,退還剩餘10節私教課的服務費用。

在訴訟中,某健身服務公司答辯稱,不同意解除合同,不應退還剩餘課程費用,陳女士可將剩餘課程繼續上完,但不保證鍛鍊效果。最近,該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小額訴訟)審理終結,即產生法律效力。該院依法支援了陳女士的訴訟請求,裁判該《私人教練合約》於2022年7月14日解除;某健身服務公司在退還陳女士私教課程費2600元。

法官說法:健身合同不適宜強制履行

銅梁區法院法官呂鑫認為,私人教練健身服務合同的履行,注重消費者個人的體驗和效果,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根據《民法典》,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健身服務合同本身亦不適宜強制履行,陳某對更換教練後的服務不滿意,即使繼續履行,也無法實現合作目的,因此,該《私人教練合約》應當解除。同時《私人教練合約》屬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關於“此卡一經售出不轉不退,僅限本人使用”的約定,明顯加重消費者的責任,並排除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應當退還剩餘的課程費用。

法官說法:設計格式條款應規範,並主動向消費者提示說明

銅梁區法院法官譚四玲表示,經營者應當消除原有的“簽字就能生效”“約定就能免責”的錯誤認識。在設計格式條款內容時,確保自己與消費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合理設定,在訂立含格式條款合同時,不可刻意迴避,應主動向消費者提示說明、答疑解惑,從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律師提醒:消費者因保持風險意識 格式條款不可“一簽了之

北京市京師(重慶)律師事務所唐民蘭支招健身消費者,在健身行業中,預付款消費模式長期存在,部分經營者利用專業優勢,設計大量格式條款規避風險和責任,消費者面對格式條款要消除“一簽了之”的錯誤認識。在購買健身課程簽約前,多作比較、謹慎選擇,預付金額亦不宜過大。若對私人教練有特定要求,且不接受更換的,應在協議中約定,否則可能承擔交易風險。

記者 唐孝忠 通訊員 徐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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