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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宋代高薪卻不能養廉?

由 非常歷史號 發表于 人文2022-09-27
簡介吏員腐敗與州縣官員腐敗比較起來,宋代吏員腐敗更為嚴重

縱虎出柙是什麼意思

為什麼宋代高薪卻不能養廉?

宋代在中國歷史上以高薪聞名。有人說,“在中國曆代封建王朝中宋代官僚的俸祿是最為優厚的”。

但是,如果仔細分析史料,我認為對宋代官俸以“最厚”一詞蔽之,過於簡單化了。

宋代中級以上官員生活總體上來講比較優裕,高階官員更是腰纏萬貫。“國朝遇士大夫甚厚,皆前代所無。”宋朝的著名宰相呂蒙正出身於貧寒,任官期間也算廉潔。然而呂蒙正退休後,在洛陽建“有園亭花木,日與親舊宴會”。中級官員如元豐年間的朝奉郎、試戶部侍郎蘇轍,既享有寄祿官正七品朝奉郎本俸,內容是月俸錢30千,春、冬絹各13匹,春羅1匹,冬綿30兩;又享有職事官從三品試戶部侍郎職錢月45千。另外還按年或月發給不同數量的鹽、茶、酒、面、廚料、薪、蒿、炭、紙,給馬芻粟以及元隨傔人衣糧等,所以宋代中高階官員生活水平很高。

為什麼宋代高薪卻不能養廉?

因此總體看來,宋代中前期宰執大臣官風相對較好,特別是北宋中前期,高階大臣多能“以天下為己任”,貪贓枉法者很少。有宋一代,文治大興,百姓生活比較穩定,始終沒有爆發大的農民起義,一定程度上與官僚體系的盡職盡責有關。

不過,宋代俸祿制度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高階官員與低階官員收入差距過大。

宋代州縣級官員收入較低。以《嘉祐祿令》為例,最高等的節度使,料錢為400千,最低的內侍郢、唐復州內品才0。3千,差距非常明顯。總體來說,宋代五品以上官員收入很高,但是五品以下的收入是比較低的。五品以下的官員佔整個官員隊伍的五分之四還要多,因此在整個宋代官員隊伍中其實也是薄俸者居多。

所以低階官員普遍感覺生活壓力巨大。有人抱怨說:“閒曹奔走徒雲仕,薄俸沾濡不逮親”。更有打油詩說:“平江(治今江蘇蘇州)九百一斤羊,俸薄如何敢買嘗。只把魚蝦充兩膳,肚皮今作小池塘。”

宋代採取高官厚祿而低階官員薄俸的矛盾制度,也自有其不得已,這就是宋代官吏數量過多。宋代以文官治國,大力推行科舉,中者無不授官,財政不勝負擔,“三冗”(冗官、冗兵、冗費)現象十分突出,所以廣大低層官員只能承受低薪。

這種低薪制,造成了兩種後果。一方面是很多人視州縣官員為畏途。宋代尚未流行“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說法,有些地方,比如廣南西路等地,多次出現縣令缺員現象,“縣令有闕,十佔六七。”鹹平三年(1000)六月詔,“如今州縣闕員甚多,可選朝官有清望者,不限員數,令各舉所知以補員闕。”淳紹興二年(1132)詔,“二廣州縣多缺官,有一郡止知州,或一縣全缺正官者,望令吏部速注正官催促之任,事下榷貨務及吏部勘當。”可見這並非偶然現象。

另一方面,不可避免的,出現了部分州縣官員的貪汙不法。

宋代已經出現“常例錢”的說法,所謂“常例錢”,就是官場上半公開化的禮金,性質同於元明兩代的“常例錢”和清代的“陋規”。蔡戡曾雲:“臣竊見二廣縣尉,多是恩科出身。巡檢亦有揀汰離軍,使臣或老或病,或頑鈍無恥,或貪黷無厭。初為此類,志在苟得,但知減剋弓兵錢糧,誅求保正常例,或收接詞訟,公受賄賂。”顯然蔡氏這裡所云“常例”即是指“常例錢”。

范仲淹對於低薪與經濟犯罪的關係有過具體論述,他說:“養賢之方,必先厚祿,厚祿然後可以責廉隅。……在天下物貴之後,而俸祿不繼,士人家鮮不窮窘,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喪不得葬者,比比有之。(低階官員)衣食不足,求人貸債,以苟朝夕,到官之後,必來見逼,至有冒法受贓,賒貨度日,或不恥賈販,與民爭利。既作負罪之人,不守名節,吏有奸贓而不敢發,民有豪猾而不敢制,奸吏豪民得以侵暴,於是貧弱百姓理不得直,冤不得訴,徭役不均,刑罰不正,比屋受弊,無可奈何,由乎制祿之方有所未至。”

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宋代州縣官之貪汙不法,尚不及明清兩朝之普遍。上文州縣官員多次缺員,就是明證。

吏員腐敗

與州縣官員腐敗比較起來,宋代吏員腐敗更為嚴重。

宋代基層政府,官與吏的比例一般為一比二十左右。可見胥吏數量之龐大。但宋代官與吏的地位差別至為明顯。

宋代朝廷對官員收入考慮得還算盡心,對吏員則基本不考慮其收入來源。中央政府的胥吏,只給予極為微薄的俸祿,而地方州縣吏乾脆“無常俸”,不給任何報酬。這是因為宋代把充作吏員作為百姓為國家服役的方式之一,要求他們義務為國奉獻。

雖然沒有工資,吏員們卻有很大的權力。這是因為科舉時代,進士舉人們腹中只有幾句聖人之言,對於治理地方,並無任何專業知識,所以很多公事都要交給胥吏去具體處理。正如王安石所言:“文吏高者,不過能為詩賦,及其已任,則所學非所用,政事不免決於胥吏。”(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卷二二一)吏員是專制權力的終端,他們處理的事務表面上看瑣碎細小,但是卻關係百姓生活甚重。宋代的知縣以三年為任,很多人只當了一年半載即赴他任,但是吏員卻長期在本地工作,瞭解地方民情。所以剛到任的官員不得不高度依賴吏員。

所以胥吏在處理具體事務時可以“輕重高下,悉出其手”。他們得以營私的手段很多,“凡有毫釐之事關其手者,非賂遺則不行。”宋代史料中,關於胥吏不法行為的記載比比皆是。比如吏員隨意下鄉,剝削百姓:“鄉村小民,畏吏如虎,縱吏下鄉,縱虎出柙也。”吏員們經常低價買物,甚至白吃白拿,“今州縣有所謂市令司者,又有所謂行戶者,每官司敷買,視市直率減十之二三,或不即還,甚至白著,民戶何以堪此。”宋代鄉村還活躍著一批“攬戶”,他們一到徵糧時節,就走鄉串戶,到各家去收糧,再統一上交官府。攬戶代納賦稅原本是利官便民之舉,但是因為他們大多由地方的胥吏或是他們的親戚,仗著官府的權勢,強行徵稅,又在計量器(斛)上大做文章,大斗改小鬥,已經成為地方上的黑惡勢力。有的地方,吏員們提前把很多年的稅都先收了,“今聞屬縣有未及省限而預先起催者,有四年而預借五年之稅,五年而預借六、七年之稅者,民何以堪此。”有的州縣政府甚至有意識地製造冤獄,來滿足供養吏員的經費需要。黃震記載:“縣獄若不遍追一鄉無辜之人,則結解時無以充計置本州公人之費,州獄若不再追本縣己放之人,則圓結時無以充提刑司計置公人之費。積弊己深,有力莫救。”

宋代胥吏貪汙腐敗已不僅僅侷限於小範圍,不是個體現象,而是形成了群體性、普遍性的現象,有人說有宋代“良吏實寡、賕取如故”。有人說,宋代“天下吏人,素無常祿,唯以受賒為生”。陳藻甚至寫了一首名為《憎吏行》的詩,詩中說:“人逢胥吏面,唾欲搗其胸。傷哉彼何罪,造化生蛇蟲。”宋人說,胥吏之治,是宋代最失敗的地方:“漢之天下弊於戚畹,唐之天下弊於宦豎,我朝天下弊於吏奸,凡為朝廷失人心,促國脈者,皆出於吏貪。”

為什麼宋代高薪卻不能養廉?

王安石對於胥吏不法的原因作過比較合理的分析。他說:“方今制祿,大抵皆薄,……州縣之吏,計一月所得乃實不能四、五千,少者乃實不及三、四而已。雖廝養之給,亦窘於此矣。而其養生喪死婚姻葬送之事,皆當於此。……故今官大者往往交賂遺,營資產以貪汙之毀,官小者販弩乞丐,無所不為。”司馬光的觀點大致相同:“府吏胥徒之屬,居無廩祿,進無榮望,皆以啖民為生者也”。國家不肯給吏員發放俸祿,實際上就是默許他們蠶食百姓,其代價就是社會底層的敗壞。

為了防治胥吏不法,朝廷和官員們想了很多辦法。宋代的官箴書籍中,出現了很多關於防範吏人的告誡,作者通常都會建議各地地方官重視胥吏人選,“帑吏必擇信實老成人,仍召有物力者委保。”宋代政府對胥吏群體的管理和約束是相當嚴厲的,規定胥吏一旦犯罪,即處以重法。“至待貪吏則極嚴:應受贓者,不許堂除及親民;犯枉法自盜者,籍其名中書,罪至徒即不敘,至死者,籍其資。”其嚴厲程度過官員階層數倍。然而如果收入來源不能保證,再嚴厲的懲罰也制止不住手握權力者枉法營私,這已經多次被歷史證明。所以雖然國家不給工資,但是各地猾民爭相作吏,很多吏人也居然豪富。比如吳地一姓朱吏人“田產跨連州郡,歲收課租十萬餘石,甲第名園幾半吳郡”。

縣官腐敗

當吏員大面積腐敗並且腐敗手法光怪陸離之後,他們就不得不賄賂州縣官員以求自保。而州縣級官員大面積腐敗之後,勢必也得分潤其直接上級。這樣所以腐敗就從吏員到州縣級一層層往上,不斷蔓延。

為什麼宋代高薪卻不能養廉?

北宋時期,貪腐一直區域性存在,包拯曾對當時的吏治情況深表不滿。他說:“今天下郡縣至廣,官吏至眾,而贓汙摘發,無日無之。雖有重律,僅同空文,貪狠之徒,殊無畏憚”。“況幅員至廣,官吏至眾。黷貨暴政,十有六七。若不急於用人,以革其弊,亦朝廷之深憂,不可不察”。到了北宋晚期,貪汙腐敗已經由下至上,遍及整個官場。高階大臣,也多有淪陷者。當然,北宋晚期腐敗普遍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低薪制原因,也有制度崩壞的原因。本來宋代的“祖宗家法”對各級權力特別是皇權形成了比較有效的制約,以至有人說宋代實行的是“儒家憲政主義”。

但北宋末期諸帝特別是宋徽宗帶頭破壞宋初一系列良好制度。宋代皇帝下詔,要經過中書門下諸衙門稽核透過才能執行,但宋徽宗“御筆手詔”行事,既不與中書省商議,又不交中書舍人起草,也不經門下省審覆,而是親筆書寫後直接交付實行。宋徽宗本人濫用皇權,貪圖享受,恣意妄為,幹出不少勞民傷財之事。同時在他的治下,對官權的約束也受到破壞。宋代本來嚴格限制宦官權力,但是到了北宋末期,童貫破例領樞密院事,成為兩宋歷史上唯一的宦官執政,號稱“媼相”。宋朝舊制,宰相一般不是一個人,而是由參知政事和宰相組成的一個集體。而蔡京獨相13年零11個月,成為兩宋歷史上第一個權相。北宋末年的大面積腐敗,根源實在於權力的恣意濫用。宋徽宗重用寵信的蔡京、王黼等“六賊”,“六賊”公然賣官,每一個官職均有定價,甚至在科舉殿試時名次亦可透過行賄而得。到了北宋滅亡前夕的宣和七年(1125),宋徽宗本人也曾下詔,哀嘆當時的吏治情況:“比者,士或玩法貪汙,遂致小大循習貨路公行,莫之能禁。外則監司守令,內則公卿大夫,託公殉私,誅求百姓,公然竊取,略無畏憚,將何以安!”

而南宋吏治整體上又遜於北宋。南宋政治動盪,財政困難,物價不穩定,官員特別是低階官員收入難以保障。紹興三年五月壬戌,宋高宗說,自元豐俸祿改革以來,物價漲了三倍,而俸祿沒有增長:“自元豐增選人俸至十千二百,當時物價甚賤,今飲食衣帛之價,比宣和間猶不啻三倍,則選人何以自給?而責以廉節難矣。”然而南渡之初,為了應對財政困難,部分官員俸祿又“權減三分之一。”後來又數次減俸,連皇帝賜人的鞍馬、衣服等,也減半賜予,以至於“賜目”上寫道:“馬半匹,公服半領,金帶半條,汗衫半領,褲一隻”,令人啼笑皆非。後來俸祿水平雖然有所恢復,但是總體上比北宋低了很大一塊。

攜帶了北宋的腐敗基因,收入水平又比北宋有所降低,這種情況下,南宋的腐敗比北宋更加普遍化,系統化。官場腐敗從行政系統蔓延到了民政、軍政和司法等大多數領域。在南宋官場,行賄者步步高昇,堅持操守者遭受排斥,已經成為正常現象。這就導致社會公道不存,國家根本動搖。晚宋名儒真德秀說他所處的時代“饋賂公行,薰染成風,恬不知怪。”

高薪養廉

提到中國歷史上的高薪養廉,人們總是習慣以宋代為例。不過總體來說,宋朝高薪養廉是否成功,無法一言而論。

這首先是因為宋代的高薪,只侷限於中高階官員。應該說,北宋中前期,在中高階官員當中,高薪養廉是相當成功的。當然這也與當時貪懲措施比較嚴厲密切相關。但到了北宋末期,因為腐敗現象自下而上的傳導,同時皇權與官權漸漸失去約束,中高階官員也出現了很多腐敗現象。而宋代基層腐敗的主要誘因,恰恰是因為低薪制。特別是吏員腐敗與“無常祿”之間的關係至為明顯。

所以宋代腐敗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低薪制導致的底層官吏腐敗普遍化。到了南宋,低薪狀況加劇,對貪腐的懲罰力度也不斷減弱。與此同時,黨爭越來越嚴重,權力約束越來越弱化,官僚體系也日益呈現整體性淪落。

很多人把宋代當成高薪不能養廉的例子,並且誇張地說,宋朝是歷史上最腐敗的朝代,這種說法顯然是不全面的。其實在權力約束比較有效,腐敗未從底層傳導上來之前,北宋的高薪養廉還是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與此同時,宋代廉政建設雖然最終歸於失敗,但總體上的貪腐程度,仍然要遜於明朝和清朝中後期。

因此總結宋朝的經驗教訓,我們應該說,區域性的高薪養廉註定不能長久,沒有與權力約束結合起來的高薪養廉,是不可能真正成功的。(文/張宏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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