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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丨這是一個小張向同學小王借款的故事——關於民間借貸利息的十問十答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藝術2023-01-28
簡介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之相關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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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丨這是一個小張向同學小王借款的故事——關於民間借貸利息的十問十答

Q1

這是小張第一次向同學小王借款,借2萬元急用1個月,小張借款當時很著急,急急忙忙寫了個簡單的借條“今借到小王2萬元週轉急用”,落款為借款人小張及借款日期,說到時候還本付息。小王將2萬元交給小張後,小張匆匆走了。此後小張一直沒還錢,小王多次催討,小張同意還款,但兩人在利息上有了爭執。小王認為,小張當時說了還款時一起支付利息就應該履行,而小張壓根不承認利息這回事。那麼,小張應向小王支付利息嗎?

A1

很明顯這是自然人之間借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利息約定不明,或者口頭約定了相應的利息,但出借人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而借款人又否認雙方之間就利息進行了約定,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回到上述案例,依據現有的證據,小王和小張之間的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小王要求小張支付利息的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律師說法丨這是一個小張向同學小王借款的故事——關於民間借貸利息的十問十答

Q2

如果小張向同學小王所經營的公司借款,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不明,怎麼辦?

A2

小張向小王所經營的公司借款,不同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之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律師說法丨這是一個小張向同學小王借款的故事——關於民間借貸利息的十問十答

Q3

同學小王好心借2萬元給小張急用,小張在小王多次催討後不僅沒有及時還款,還不承認口頭承諾過利息,小王該怎麼辦?可以主張其他損失嗎?

A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之相關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回到本案中,小王和小張的借款沒有約定過利息或者說對利息約定不明,那麼小王可以要求小張,自其要求小張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

律師說法丨這是一個小張向同學小王借款的故事——關於民間借貸利息的十問十答

Q4

小王要求小張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具體該怎麼計算呢?

A4

假設小王要求小張於某日前還款,而小張逾期3個月才還,那麼小張應承擔的違約金額=借款本金×(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65)×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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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什麼?

A5

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簡稱一年期LPR。公眾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詢。

2022年的1年期LPR附表:

2022年1月20日的1年期LPR為3。7%;

2022年2月21日的1年期LPR為3。7%;

2022年3月21日的1年期LPR為3。7%;

2022年4月20日的1年期LPR為3。7%;

2022年5月20日的1年期LPR為3。7%;

2022年6月20日的1年期LPR為3。7%。

律師說法丨這是一個小張向同學小王借款的故事——關於民間借貸利息的十問十答

Q6

如果小王、小張在借條上約定月息3分,小王能否要求按此標準支付利息?

A6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之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月息3分相當於年利率36%,假設小王和小張的借貸發生在2022年1月20日,根據2022年1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LPR3。7%的標準來看,年利率36%已遠超過一年期LPR的四倍(3。7%×4=14。8%)範圍了,超過部分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故小王最多隻能按照年利率14。8%的標準要求小張支付利息。

律師說法丨這是一個小張向同學小王借款的故事——關於民間借貸利息的十問十答

Q7

如果小王、小張在借條上約定月息2分,假設已超過當時一年期LPR的四倍水平,並且小張已按照此標準支付了利息。小張聽朋友說,他和小王的利息雖然約定得高,但只要不超過年利率36%並且已經自願支付了,就不能再要回來了。是這樣嗎?

A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確實幾經修改,曾經存在過年利率超過24%低於36%,並已經自願履行的利息,借款人要求返還,法院不予支援的階段。但是根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之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可見,適用本解釋的借貸合同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四倍,故小張已支付的超過一年期LPR四倍的利息可以要求小王返還。

律師說法丨這是一個小張向同學小王借款的故事——關於民間借貸利息的十問十答

Q8

小張又向小王借款2萬元,借條寫“今向小王借到現金2萬元,月息1分,借期2年”。事後,小張和小王一直沒有協商好多久付一次利息,小張該多久付一次利息呢?

A8

根據民法典第674條之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結合小張、小王的借貸情況,借條約定借期為2年,小張和小王一直也沒有協商好利息支付期限,那麼小張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利息。

律師說法丨這是一個小張向同學小王借款的故事——關於民間借貸利息的十問十答

Q9

小張再向小王借2萬元,借條寫“今借到2萬元,月息1分,1年到期後還本付息”。借款當日小王就把第一個月的利息給扣了,實際交付給小張19800元,借款本金到底是2萬元還是19800元呢?

A9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但在借貸過程中,如果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人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

結合本案情況,借款本金應認定為19800元。有些人覺得,不就相差200元嘛,算他2萬元好了。實則不然,在實際生活中,我們的借款數額可能遠超2萬元,借款本金的多少將直接影響後續利息的計算基數,本金少了,利息自然也就少了。

律師說法丨這是一個小張向同學小王借款的故事——關於民間借貸利息的十問十答

Q10

小張向小王借款2萬元,約定月息1分,還約定了違約金、管理費等其他費用參照月息1分計算至小張全部還款為止,這樣的約定合理嗎?

A10

不合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之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圖片來源:站酷海洛)

感謝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專業支援。由於個案事實紛繁蕪雜,本篇內容不構成具有約束力的法律適用和法律效果評價,僅具有參考意義。

End

供稿: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 楊璐律師

原標題:《律師說法丨這是一個小張向同學小王借款的故事——關於民間借貸利息的十問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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