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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反對加班,但不能反對勞模精神
勞動法滿勤是什麼意思
2月18日晚,河南鄭州某公司一名勞動模範的簡介在網上引發熱議,簡介稱該名員工經常上12小時班,基本每月30天滿勤。然而,不少網友認為這位勞模的工作“太卷”了(2022年2月20日每日經濟新聞)。
網友們的反應,讓這位勞模坐不住了,甚至有些“不好意思”,好像自己做錯了什麼事,不得不出來為自己辯解。稱“自己的工作並非坐在工位上一刻不停,勞動強度沒那麼大,另外自己每月也能調休,每個季度還有一週的帶薪探親假。”
“工作12小時每月30天滿勤”,網友們對此反應強烈,不是為勞模的精神所感動,而是對此提出了質疑。一方面,可能是“工作12小時每月30天滿勤”,對於正常人來講,確實有些做不到。他能做到嗎?另一方面,應該是公司違反《勞動法》的嫌疑,勞模也做了一個壞的榜樣。
有關法律專家的解釋是:雖然法律有勞動者加班時間限制,但勞動者自願加班,公司沒有強迫加班並給勞動者支付了相應加班費,公司並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應該說,違法的嫌疑應該排除。
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法律法規對個人勞動權利的保護力度越來越強。個人也越來越重視自己休息的權利。“五+二”、“白+黑”、“996”等曾經被人們熱捧的工作模式,已經逐步為社會所拋棄。企業已經不敢再任性,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強。
除了正常的工作時間,沒有誰願意主動加班——這個不用做民意調查。人們反對加班,所以,對於任何形式的被動加班、隱性加班、變相加班等延長勞動時間的行為都是極為敏感和極力反對的。這個我們可以理解,並且需要支援——法治社會必須依法行事。但是,我們反對加班的時候,不能因此也反對勞模的精神。
“幸福都是奮鬥出來的。”無論時代如何變化,勞模精神一直都是社會需要大力弘揚的。“愛崗敬業、爭創一流、艱苦奮鬥、勇於創新、淡泊名利、甘於奉獻”的,這些體現了工人階級精神風貌的優秀品質,一直是不變的勞模精神。勞動者在崗位上鑽研勞動技能,提升勞動效率,甘願奉獻社會,起到模範帶頭作用,不願意“躺平”,這是愛崗敬業的表現,理應獲得社會的尊敬。如果對勞模的自願“加班”提出疑問,對於勞模的精神妄加指責,可能導致我們的價值觀的錯位,時代精神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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