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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百人被騙,涉案金額上千萬!這種“墓地投資”千萬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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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庭審現場,韓其芳正在接受審判。
“我們公司正在開發的生態陵園專案投資回報非常可觀,只要購買我們公司推出的‘一年期預訂位’,就可享受12%的廣告補貼。”此前,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以投資墓地為噱頭、專門騙取老年人“養老錢”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該案涉案金額1130萬餘元,造成116名投資人實際損失994萬餘元。今年6月,該案的涉案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被判處相應刑罰後提出上訴。
7月22日,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借墓地之名出售理財產品
魯中生態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中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園林工程設計與施工,房地產銷售代理、墓碑加工與銷售,殉葬用品加工與銷售等,該公司沒有出售墓地資格,所建墓地為公益性質。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張少宗,總經理是韓其芳。
2007年初秋,張少宗與某村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用於建設陵園,租賃土地556畝,每年支付村裡租賃費50萬元。2009年初春,陵園專案獲得相關部門批覆,魯中公司正式投入建設。
“公司吸收公眾存款沒有經過批准,主要採取‘一年期預訂位’的方式吸收資金,具體就是與客戶簽訂協議,約定客戶先交定金,但不指定具體位置,沒有福位(墓穴)證,期限一年,到期後可轉為購地款也可以退還,公司按照年利率12%支付廣告宣傳補助費。”張少宗交代說。
為了儘快回籠資金,藉機斂財,張少宗將陵園專案變成了斂財工具,不僅公開對外銷售墓地,而且以墓地為幌子銷售投資理財產品。魯中公司圍繞陵園專案向社會公開推出三種產品,分別是“使用”“備使用”和“一年期預定位”。
“使用”是指實際購買墓穴,客戶簽訂購買協議後,指定墓穴的位置、面積,公司頒發福位證,不退款也沒有利息。“備使用”也叫定位返還,即客戶交款定好福位後,定準位置,公司頒發福位證,每年按照高於銀行利率2個百分點返還客戶損失補助費,五年後,客戶如果不願意持有,可以轉讓,公司也返還本金。“一年期預訂位”是指客戶購買後,公司每年按照年利率12%支付客戶廣告宣傳補助費,期限一年,到期後可以續簽合同,如果不要墓地能一次性取出本息,這種形式沒有確定墓穴,沒有福位證,實際是一種理財方式。
魯中公司內擺放著遠景規劃圖和宣傳產品的彩頁,如果客戶想投資,業務員會帶著他們到墓地實地觀看,由專門的講解員負責講解宣傳。“張少宗和韓其芳讓我們主售‘一年期預訂位’,說是來款快。”魯中公司市場總監高某說。
投資收益讓人心動
魯中公司租賃了多處門面房作為服務處,每個服務處都掛有該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陵園專案的審批手續等,看上去十分正規。
“魯中公司開發的陵園專案有很多人投資,並且有實實在在的墓地,投資很安全,收益也很高,業務員帶我參觀了建設中的陵園,規模很大,覺得挺正規的,就想購買墓地和投資理財。”被害人劉某說道。
2014年10月,被害人郭某透過親戚郭某某介紹瞭解到魯中公司的業務性質,他們決定一起到建設中的陵園看看,當時該公司正在搞免費讓客戶到香港旅遊的活動。“我們看到陵園建得挺好,還有專門的講解員,他們極力勸我們投資,說投一年公司支付12%的利息。”高利息加上免費旅遊讓他們動了心,二人共同投了5萬元。
魯中公司給郭某和郭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據和商品預訂協議書,按照協議規定,一年到期後他們能拿到6000元利息。結果到期後魯中公司回覆沒錢,還把6000元利息轉成定金,重新換了單子,金額變成5。6萬元。直到案發,郭某和郭某某也沒拿回5。6萬元本息。
不服一審判決,他們提出上訴
2021年8月,章丘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魯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少宗、總經理韓其芳提起公訴。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辯解稱,魯中公司將吸收的資金大部分用於建設陵園,支付工程款、廣告補貼、業務員工資和提成,償還客戶借款,魯中公司主觀上並非想坑害客戶。
檢察官當庭予以反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形式,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行為。本案被告單位的行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特徵,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張少宗因病死亡,2021年8月23日法庭中止審理該案。2022年6月,法庭對該案恢復審理。
章丘區法院經審理查明,魯中公司在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開發“生態陵園”的名義,對外公開宣傳,承諾給予高利息、高返利,採用與社會不特定人群簽訂商品預訂協議書銷售“一年期預訂位”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30萬餘元。
6月22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魯中公司罰金3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公司直接負責人韓其芳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因韓其芳曾在淄博以同樣的方式實施非法集資犯罪,2020年5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法院決定撤銷其之前的緩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5萬元。
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提出上訴。7月22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涉案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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