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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拆遷官司,老百姓真的能贏嗎?
政府強徵土地能打贏嗎
萬典律師接到過很多當事人這樣的來電,他們說自己的補償不合理,補償標準低,有的是房屋被違法強拆,有的是土地被強徵強佔,想要起訴可是又擔心對方是政府部門,這“民告官”怎麼可能贏呢?
打拆遷官司老百姓勝訴率低是肯定的,尤其是不懂得收集證據,對拆遷相關程式不瞭解,甚至連去哪個法院告什麼部門都不清楚,就隨便提起訴訟的老百姓,這樣很多情況法院會直接不予立案的,這就導致拆遷官司還沒開始打就已經結束了。
但是對於有些拆遷戶認為“民告官”不可能贏這個事情,萬典律師還是要進行糾正,一切都要用事實來說話,萬典律師代理拆遷案件以來,勝訴案件舉不勝數,而且也會經常在網站、微訊號釋出相關的勝訴案例,並附有法院的判決書原件照片,這些都是真實存在的,所以說,並不是打拆遷官司打不贏,而是大多數拆遷戶用錯了方式,選錯了法院,甚至連被告都選錯了,一步錯步步錯,最終就連真正的起訴期限都耽誤了,導致維權無門。
一般情況下,拆遷方有這幾個違法點是比較容易判斷的:
1、徵收開始階段沒有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沒有釋出徵收公告;
2、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的補償標準過低,或者沿用多年前的標準進行補償;
3、評估環節的評估機構沒有讓拆遷戶自由協商選擇,評估人員沒有現場進行勘察測量;
4、當老百姓拒不搬遷時,沒有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或者是沒有經過法院申請,直接強拆房屋的;
……
這些個違法點都是拆遷過程中能夠明顯看出來的,如果存在違法拆遷的情況,我們就可以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如果徵收方進行斷水斷電逼遷等手段,拆遷戶也不要怕,可以透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手段讓對方妥協。
至於去哪個法院起訴,起訴時被告是誰,萬典律師在此進行簡要說明:
法院:
從級別管轄來看,一般對於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向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而對於其他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則可以向基層法院起訴,如果是經過複議的案件,則根據作出原行為的機關來確定級別管轄。從地域管轄來看,一般應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對於經過複議的案件,則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同樣可以管轄,如果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則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同樣具有管轄權;不動產案件,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
被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所以一般情況下當地負責徵收的政府或徵收部門為被告(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另外,在當事人起訴時有明確的被告,且起訴該被告的案件屬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立案審查時不能準確判斷該被告並非適格被告的情況下,應當先予立案,經審理查明相關事實後再行判定適格被告。
打拆遷官司想贏不容易,但只要老百姓手中有足夠的證據,瞭解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掌握徵收方的違法點,想要勝訴也並非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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