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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工作邀請函(offer letter)的關係
合同邀請函怎麼寫
Sundial Dre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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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7
未知來源
一些企業喜歡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向擬錄用的員工發出《工作邀請函》(offer letter),通常會載明擬聘職務、職位說明、工資、獎金、福利、休假、商業秘密、競業限制、員工手冊的遵守承諾、勞動關係的建立時間及期限,工作邀請函與勞動合同的關係……等,並且要求員工簽字。
一般認為,工作邀請函不能替代勞動合同,但如果該函件是用人單位本身發出,且具備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可以視作雙方簽訂了“簡單的勞動合同”。
如果此後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該工作邀請函具備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注:已入職的),對用人單位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取消對應聘者的錄用,否則需要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注:未入職的)。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則一般以後簽訂的為準(但也要看工作邀請函本身的表述,以及具體情況而定)。
小案例:
A公司於2008年10月16日嚮應聘者Z某發出《工作邀請函》的電子郵件,通知Z某於次月8日到該公司工作,月工資人民幣1。2萬,並要求Z某回信確認。Z某當日回信確認,接受A公司的聘用條件。
但Z某於指定時間前往A公司報到時,卻被告知相關崗位已經被取消,不能錄用Z某。
Z某於是起訴到法院,要求A公司按1個月的標準,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1。2萬元,並支付經濟損失1。1萬。
法院認為:
1。雙方透過電子郵件以要約、承諾的方式確定了聘用事項。原告對於被告作出的聘用意思表示予以接受,並停止尋找其他職業,嗣後卻遭到被告的反悔,導致原告喪失了被其他單位錄用的機會,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告應當對其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訴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援,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7300元;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時開始建立,而在本案當中,原告尚未在原告處實際工作,故雙方勞動關係尚未建立,原告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 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作者簡介: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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