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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盲目誇大白血病的治癒率,患兒死亡後患方要求醫方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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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陳述
二原告之子文某源於
2014
年
X
月
X
日出生。
2018
年
12
月
10
日,因面色蒼黃
2
周,原告帶文某源至被告血液腫瘤一科就診,以急性白血病、上呼吸道感染主訴於被告處血液腫瘤二科住院治療,並告知該病治癒率很高。
被告對於文某源出現的病情發展狀況並未重視,也未根據文某源病情的發展對診療方案進行調整,一味按部就班,以致在文某源出現感染的情況下,仍未將其轉至無菌病房進行治療。
二、
患方觀點
在文某源各項檢查指標超低,出現嚴重感染、肝損害、白細胞已經遠遠低於用藥要求情況下,仍無視用藥禁忌事項,給文某源注射硫酸長春地辛,導致文某源病情不斷惡化。
2019
年
1
月
12
日
16
時,文某源被轉入
PICU
治療,
2019
年
1
月
15
日早
7
時
5
分經搶救無效死亡。二原告中年喪子,痛徹心扉,而被告對自己的診療過錯行為拒絕承擔責任,故二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三、
醫方觀點
我方認為患兒本身就有先天疾病,在對患兒的診療過程中,院方診療行為及時合理。患兒的死亡是其病因、病程發展的結果,與院方無關。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害賠償費用均是因其個人疾病發展導致,非被告診療行為所致。此外,患兒死因較複雜,其家屬又不同意屍檢,故患兒確切死亡原因無法確定。
四、醫療過錯分析
1
、院方在文某源後半程化療過程中的病情謹慎注不夠。據臨時醫囑單記載,院方分別於
2018
年
12
月
19
日、
2018
年
12
月
27
日、
2019
年
1
月
2
日
“
靜脈輸液(微泵),注射用硫酸長春地辛
2。25
㎎
”
。據委託材料,患兒於
2018
年
12
月
30
日出現發熱,體溫
38
℃
,血液培養出
2
種細菌:
“
緩症鏈球菌
,銅綠假單胞菌”
。
2019
年
1
月
2
日開始出現
“
電解質紊亂
”
,
2019
年
1
月
8
日出現發熱,體溫
38
℃
,檢驗報告單
“
(
1,3
)
-β-D
葡聚糖
838pg/ml”
,提示
“
繼發真菌感染
”
,心內科會診意見
“
考慮目前存在心功能不全
”
。此時化療應暫緩。
2
、院方對文某源治療環境和替代治療方法告知不充分。感染髮熱是急性淋巴細胞性白血病的常見臨床表現,院方在住院前或住院中將治療環境告知患方,而在委託材料中未見記錄;院方於
2019
年
1
月
7
日
14
:
40
分在消化內鏡中心對文某源在氣管全麻下行電子胃腸鏡+備粘膜活檢、內鏡下治療術,在委託材料中未見告知有無其他胃腸鏡檢查的替代方案。
五、
庭審意見
被告認為鑑定意見書鑑定方法、鑑定意見缺乏科學性及客觀性,依法定程式提出書面異議。陝西軍大法醫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異議答覆書》對被告異議予以答覆。被告對答覆不予認可,但再未依法定程式申請鑑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鑑定意見存在重新鑑定的法定事由。
被告要求重新鑑定的申請,本院依法不予採信;
x
司鑑所
x445
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及答覆函應作為本案證據予以使用。因鑑定意見:院方對文某源的診斷及時明確,化療方案選擇正確。死亡損害後果主要系被鑑定人的體質因素和急性淋巴細胞性白血病疾病轉歸所致。
但院方在文某源後半程化療過程中的病情注意不夠,對治療環境和替代治療方法告知不充分(原因力大小為次要作用)。被告應擔責
20%
。鑑定費
13320
元,被告承擔
2664
元。
六、
法院判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院判決,
被告
x
市兒童醫院院賠償原告
187312。33
元;鑑定費
2664
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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