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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虛擬幣、P2P等入列新型“非吸”,定罪量刑標準有所調整!

由 錦州網警巡查執法 發表于 旅遊2022-10-20
簡介同時,進一步修改完善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徵要件和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罰金數額標準,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競合處罰原則,明確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

集資詐騙罪最高判幾年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修改決定》)。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本文由防騙大資料FPData排版整理)

正文共:2335字閱讀時間:6分鐘

最高法:虛擬幣、P2P等入列新型“非吸”,定罪量刑標準有所調整!

最高法:虛擬幣、P2P等入列新型“非吸”,定罪量刑標準有所調整!

題圖:資料配圖

《解釋》原條文共九條,修改後《解釋》共十五條,重點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進一步修改完善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徵要件和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罰金數額標準,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競合處罰原則,明確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內容。

修改後《解釋》保留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徵要件不變,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網路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同時針對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突出問題,增加“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專案’、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最高法:虛擬幣、P2P等入列新型“非吸”,定罪量刑標準有所調整!

1、新增虛擬幣交易等非法吸收資金行為方式

修改後《解釋》保留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徵要件不變,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網路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同時針對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突出問題,增加“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專案’、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犯罪頻發,犯罪分子打著“養老服務”、“養老專案”、“老年產品”以及“以房養老”等旗號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嚴重損害廣大老年人合法權益,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應依法從嚴懲處。

最高法:虛擬幣、P2P等入列新型“非吸”,定罪量刑標準有所調整!

2、調整非法吸存定罪量刑標準

《修改決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以下調整和修改。

《修改決定》對《解釋》原第三條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後《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分別規定了第一檔入罪標準、第二檔“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第三檔“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主要作了以下幾方面的修改:

其一,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

《解釋》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定了自然人和單位犯罪的定罪處罰標準,修改後《解釋》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體現對單位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

其二,適當提高第一檔入罪標準。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司法實踐,適當提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物件人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給行政處罰留出一定空間。

在此基礎上,按照數額(數量)入罪標準的五倍確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標準;按照數額(數量)巨大標準的十倍確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標準。

之所以按十倍的標準確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標準,主要考慮第二檔法定刑幅度較大(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將第二檔和第三檔的標準拉開距離,避免案件集中在第三檔量刑,有利於案件平衡處理。

其三,增加規定了“數額+情節”標準。

在適當提高入罪標準的同時,為有效懲處該類犯罪,與原入罪標準有機銜接,修改後《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了“數額+情節”標準,明確了三種“數額+情節”的入罪情形。

即: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二年內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情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應地,修改後《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二款也分別規定了“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數額+情節”的認定標準。

最高法:虛擬幣、P2P等入列新型“非吸”,定罪量刑標準有所調整!

3、調整集資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

《修改決定》沒有改變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條件,修改後《解釋》對集資詐騙罪的定罪標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和修改。

其一,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解釋》原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定了自然人和單位犯罪的定罪處罰標準,修改後《解釋》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體現對單位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

其二,適當調整數額標準。為充分體現從嚴懲處集資詐騙犯罪的立法精神,修改後《解釋》保持原規定的入罪數額標準不變,同時將原第三檔“數額特別巨大”(100萬元)作為修改後第二檔“數額巨大”的標準,保持案件量刑相對平穩。

其三,增加規定了“數額+情節”標準。修改後《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了“其他嚴重情節”的“數額+情節”的認定標準,將認定“其他嚴重情節”限定在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最高法:虛擬幣、P2P等入列新型“非吸”,定罪量刑標準有所調整!

4、提高非法吸存和集資詐騙罰金數額和上限

根據立法修改精神和司法實踐,為加大罰金刑力度,修改後《解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檔、第二檔及集資詐騙罪第一檔罰金數額標準,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三檔、集資詐騙罪第二檔的下限罰金數額。

在提高罰金數額的同時,不限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三檔、集資詐騙罪第二檔的上限罰金數額,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

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

(本文由防騙大資料FPData排版整理)

犯集資詐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原標題:最高法:P2P、虛擬幣等入列新型“非吸”,定罪量刑標準也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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