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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侵犯肖像權怎麼處理賠償?明星照片簽名被侵犯了怎麼賠償?

由 法律顧問視界 發表于 運動2021-06-09
簡介二、 肖像權侵權賠償數額決定因素如果使用肖像的方式構成對藝人的侮辱和和誹謗,藝人可以要求精神賠償,根據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

侵犯肖像權怎麼處理賠償

肖像權作為一種公民合法權益,在我國受法律保護。我們常常會在某些商品或者產品上看到藝人明星的照片簽名等,但難以分辨哪些產品商家是經過與藝人簽約而合法使用的。常常會出現不法商家為宣傳推廣而在未經藝人同意的情況下非法使用藝人肖像的情形,這便侵犯藝人的肖像權,需承擔侵權責任。

【提醒】侵犯肖像權怎麼處理賠償?明星照片簽名被侵犯了怎麼賠償?

一、

肖像權侵權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以往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中有新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歪曲、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越來越多的非營利性使用肖像的行為也將被認定為侵犯肖像權,我國法律對於肖像權的保護愈加嚴格、完善。

二、

肖像權侵權賠償數額決定因素

如果使用肖像的方式構成對藝人的侮辱和和誹謗,藝人可以要求精神賠償,根據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因此,具體賠償內容需透過對各個方面條件的分析來決定,在不同的案件中,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承擔的法律與賠償責任。

在前不久杭州某餐飲公司侵犯楊穎肖像權一案中,侵權人在楊穎不知情的情況下運用ps技術使用其照片公佈在網際網路平臺上為其產品宣傳,誤導消費者。最終北京朝陽法院判該公司賠償100萬元。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封躍平律師強調,若侵權人對肖像侵權另有目的,如對其肖像進行侮辱誹謗及玷汙等,情節嚴重的,將不僅涉及侵權,更涉嫌刑法中的侮辱、誹謗罪。

三、

藝人被侵犯肖像權需索賠

藝人在發現肖像權被侵犯時,本人或工作室應及時發聲要求對方刪除侵權圖文,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協商不成的,應當請律師發律師函為藝人維權,也可以進行訴訟,請求法院要求侵權方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肖像權作為公民享有的合法權益,對其保護應當得到重視。為避免付出高昂的賠償代價,商家應合法使用藝人肖像,切勿存有僥倖心理。

作者: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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