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娛樂

永江律評|喬丹體育真的贏了嗎?

由 穆睿堂 發表于 娛樂2022-04-01
簡介喬丹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明知或應知喬丹知名度的情況下,將包括“喬丹”“QIAODAN”在內的大量與喬丹相關的標誌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以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的

喬丹全名英文怎麼寫

邁克爾·傑弗裡·喬丹(MichaelJeffreyJordan以下簡稱喬丹)、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克體育)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的訴訟已經長達八年之久,其中有侵犯姓名權、肖像權的訴訟,還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糾紛訴訟。諸多案件中,有申請商標被支援的,對方要求撤銷的,也有被駁回再複審的、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經過一審、二審、再審,你來我往可謂是喋喋不休,但是結果卻是雙方勝負皆有。單單看一個案例、一篇報道,是不能全方位的瞭解雙方真實情況的,我們也不去追究到底誰對誰錯。但是我們可以從法律角度淺談幾個問題。

永江律評|喬丹體育真的贏了嗎?

什麼是姓名權、肖像權和商標權?三者之間有什麼聯絡和區別?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獨佔的、排他的權利。

但是想要擁有商標權必須經過註冊,我國《商標法》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也做了詳細的規定。在喬丹商標侵權案中,主要是涉及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這一規定。

姓名權、肖像權屬於人身權,是人的基本權利,也只有自然人享有這種權利。這也就是為什麼耐克體育針對喬丹體育註冊的“喬丹”系列商標以侵犯Michael Jordan姓名權等為由,提起了多起商標異議、行政訴訟在紛紛敗訴後,授意邁克爾·傑弗裡·喬丹本人作為原告,針對喬丹體育已註冊的80個“喬丹”系列商標提起了行政訴訟的原因。

永江律評|喬丹體育真的贏了嗎?

永江律評|喬丹體育真的贏了嗎?

商標權屬於智慧財產權,他是一種財產權利,因為商標可由文字、字母、圖案等多種要素組成。

由於名人效應,因此現實生活中“傍名人”、“搭順車”等現象層出不窮,法律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那麼喬丹體育申請的商標是否侵犯了喬丹本人的姓名權、肖像權的在先權利,這是案件的爭議焦點。

我們結合有關喬丹的多個訴訟來舉例說明。

邁克爾·傑弗裡·喬丹曾申請再審,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喬丹”、“qiaodan”、“QIAODAN”等商標,喬丹體育作為第三人出庭參加了訴訟。庭審中,喬丹一方代理人認為,相關公眾看到與“喬丹”“QIAODAN”、“qiaodan”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標誌,就會將其與邁克爾·傑弗裡·喬丹本人關聯在一起。

喬丹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明知或應知喬丹知名度的情況下,將包括“喬丹”“QIAODAN”在內的大量與喬丹相關的標誌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以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並且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在先權利。

最高法院卻對漢字“喬丹”商標與其他拼音“qiaodan”及字母“QIAODAN”等商標做了兩種不同的認定。涉及“喬丹”商標的3件案件,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與圖形組合商標的共計7件案件,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為什麼會有兩個不同的結果呢?

因為自然人的特定名稱要受到法律保護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該特定名稱在我國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2、相關公眾使用該特定名稱指代該自然人。

3、該自然人與該特定名稱之間已經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

在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他人在先姓名權時,關鍵在於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姓名權人之間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絡。

從1984年起,我國內地報刊、新聞媒體、雜誌等凡是出現邁克爾·傑弗裡·喬丹的報道,多以“喬丹”來指代,“喬丹”這個簡稱也不是邁克爾·傑弗裡·喬丹本人主動在我國使用的,而是中國人為了方便,給他起的一個指代名稱,因為這樣人們更容易記住,也許到現在很多人都不知道喬丹本人的全名是什麼,但是“喬丹”這兩個字卻深入人心,很容易使公眾產生聯絡。

永江律評|喬丹體育真的贏了嗎?

因此,喬丹公司在使用“喬丹”這個商標的時候就會讓人認為邁克爾·傑弗裡·喬丹是喬丹公司的代言人或者存在許可等某種聯絡。故法院認為喬丹體育其對於爭議商標“喬丹”的註冊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而對於其他拼音、字母“QIAODAN”、“qiaodan”等系列商標法院卻認為不侵犯喬丹的姓名權。因為,在解決本案涉及的在先姓名權與註冊商標權的權利衝突時,應合理確定在先姓名權的保護標準,平衡在先姓名權人與商標權人的利益。既不能由於爭議商標標誌中使用或包含有僅為部分人所知悉或臨時性使用的自然人“姓名”,即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該自然人的姓名權;也不能以自然人主張的“姓名”與該自然人形成“唯一”對應為前提,進而對自然人主張姓名權的保護提出過苛的標準。因為重名、藝名等原因,名稱與自然人之間難以形成唯一對應關係。

永江律評|喬丹體育真的贏了嗎?

爭議商標標誌“qiaodan”、“QIAODAN”系邁克爾·傑弗裡·喬丹英文姓名“MichaelJeffreyJordan”的部分中文譯名“喬丹”的拼音。但是從境內的報紙、雜誌、網站上看到的關於喬丹本人的文章,多是以“喬丹”出現,很少出現“qiaodan”、“QIAODAN”來指代邁克爾·傑弗裡·喬丹,二者之間沒有形成穩定聯絡。因此,法院認為喬丹對“qiaodan”、“QIAODAN”不享有在先姓名權。最終駁回了邁克爾·傑弗裡·喬丹的再審申請。

從這兩個不同的判決結果我們可以看出,該自然人有一定知名度,並且與該特定名稱之間是否已經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是判斷是否侵犯姓名權的關鍵所在。

我們再看一下報道文章中提到的侵害肖像權的案例。

《美國職籃畫刊(中文國際版)》第26期(1998。1。15-2。15)刊登了一張邁克爾·傑弗裡·喬丹持球運動形象照片,該照片中邁克爾·傑弗裡·喬丹右手水平持球,左手向左下方伸展,雙腳騰空離地,其運動形象的身體輪廓與涉案商標標識“”基本一致,但二者呈左右對稱的映象關係。

永江律評|喬丹體育真的贏了嗎?

喬丹認為該商標是他本人的照片的輪廓,侵犯了他的肖像權,法院認為雖然該標識與照片中再審申請人運動形象的身體輪廓的映象基本一致,但該標識僅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體輪廓外,其中並未包含任何與邁克爾·傑弗裡·喬丹有關的個人特徵。並且,再審申請人就該標識所對應的動作本身並不享有其他合法權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類似的動作,該標識並不具有可識別性,不能明確指代再審申請人。

因此,喬丹不能就該標識享有肖像權。故肖像必須具有可識別性的特徵,面部特徵必須明顯,也就是說讓普通大眾一眼就能看出這張照片是誰,如不能明確指代特定的自然人進行一一對應,則難以受到肖像權的保護。

綜上所述,我們要全面的看待該起案件,不能斷章取義。喬丹體育在

商標上的博弈遠遠還不止這八年,因為他還在就關於“喬丹”相關的“防禦性商標”進行申請註冊,可能將來還會面臨不同的訴訟紛爭。

在同行當中,其他本土企業在十年間已經紛紛上市,喬丹體育本來早在2011年就透過中國證監會發審委2011年第263次會議稽核,成功過會。但就是因為存在眾多糾紛,影響了他的IPO程序。這對於一個企業來說是多麼大的損失。我們要注意從本案中吸取經驗教訓,商標運用好了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可以保護企業,運用不好可能會涉嫌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被認定為無效。

千萬不要因為試圖用類似或近似的商標“傍名人”、“搭便車”而給自身長遠發展帶來法律風險,這樣會大量消耗企業的精力在不必要的訴訟上,給企業帶來消極的不良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的飛速發展。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