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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討債”實務|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責任承擔,舉證責任

由 長安律客 發表于 運動2022-04-16
簡介1、考察公司的經營範圍(甲公司為投資公司,沒有任何實體卻和股東的關聯公司煤礦企業簽訂煤炭採購合同並支付貨款2000萬,案發後甲公司無法做出合理解釋,被認定抽逃出資)2、考察是否有合同、合同履行情況

笨拙的捉怎麼組詞

整理:

張曉麗,陝西君勤律師事務所民商訴訟團隊律師

一、抽逃出資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

實踐中關於股東抽逃出資的形式多種多樣,認定難度很大。《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對抽逃出資的具體形式做出了一些原則規定,在這我們進行一個簡單的梳理。

律師“討債”實務|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責任承擔,舉證責任

1、製作虛假財務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這是一種典型的抽逃出資的情形。對於這種情形的認定,難度在於舉證,尤其是規模較小的公司,財務管理混亂,調取會計賬簿、記賬憑證、合同、匯款單證等比較困難,必要時還需要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才能發現抽逃出資的證據,同時人民法院抽逃出資的認定也需要專業人才協助。

2、透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出資轉出

這種情形見於和親屬或者朋友串通將資金抽逃,具體表現常見於以購買材料等形式將出資轉出,但實際並未發生貨物買賣關係,也未繳納相應的稅款;或者低價轉讓財產或者高價購買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機器裝置等形式。

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常見於關聯公司之間,透過向關聯公司投資,或以“長期借款”等形式將出資轉出,使股東出資長期脫離於公司責任財產之外,不能作為公司經營資金。

4、不符合公司回購的法定情形

關於公司回購股權《公司法》有明確規定,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一般情況下公司不得回購股權。但是股東在明知不符合公司回購的情形下,仍將股份轉讓給公司或者將股份轉讓給公司後,公司的業務執行人不做相應的減資或者處置股份的情形下,即使股東不再持有股份,也應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

5、股東借款

實踐中,公司股東向公司進行借款的情況屢見不鮮。但就公司股東借款問題,真實借貸關係與抽逃出資行為之間的界限並不清晰。

從理論上講,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係屬於借貸關係,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但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屬於抽逃行為或者產生合理懷疑的,法院也會從借款金額、利息、償還期限、擔保等角度綜合予以考慮。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情形時,股東借款行為更易被法院認定為實質上構成抽逃出資:案涉股東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交易所取得財產佔據出資大部分;未約定利息、償還期限、擔保;未進行內部決策、未向其他股東披露;未在財務上做應收款處理;發生於公司設立之初;交易發生後借貸雙方不存在任何追款或還款行為;股東無法對交易背景情況進行合理說明。

6、 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將貨幣存入公司賬戶、實物轉移至公司,而後採取非法手段撤回、轉移、抵消等,只要是實質上抽回出資的行為,均應認定為抽逃出資的行為。

二、抽逃出資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乙公司註冊資金為1億元,甲、丙、丁是乙公司股東,甲以貨幣8000萬元出資,丙、丁分別出資1000萬元。甲、丙、丁如期將款項打入驗資賬號。戊為乙公司的執行董事,己為乙公司的總經理,庚為乙公司財物總監,辛為乙公司實際控制人。乙公司註冊成立後,甲在丙、戊、己、庚、辛等高管的配合下,透過與甲關聯公司壬公司簽訂虛假的採購合同,將8000萬元中的5000萬元抽逃至壬公司。乙公司欠癸工程款2億元。

律師“討債”實務|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責任承擔,舉證責任

1、公司或股東提起訴訟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債權人提起訴訟

乙公司到期未清償癸工程款2億元,癸有權提起訴訟,並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億元及利息,要求甲在抽逃出資本金5000萬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要求丙、戊、己、庚、辛對甲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債權人在執行階段追加當事人

在執行階段,乙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癸有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申請追加甲為被執行人,要求甲在抽逃出資本金5000萬元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連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取證操作指南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經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不會依據原告的主觀懷疑去讓被告股東承擔舉證責任,原告首先需要提供初步懷疑證據。

(一)查閱複製工商全部資料

可以在國家工商總局的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手機APP終端(企查查/天眼查)、或者透過調取工商登記資料,查詢債務人的增減資狀況、股權轉讓情況,再結合其他證據,判斷是否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

(二)查詢銀行賬戶流水

公司以貨幣出資的情況下,查詢銀行賬戶流水是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從驗資賬戶查起,沿著這條線索一直查下去,查詢資金去向。

律師“討債”實務|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責任承擔,舉證責任

(三)股東向公司借款如何甄別

很多抽逃出資是以借款形式將出資款“借給”股東或股東近親屬或股東關聯公司,賬面體現為“應收賬款”,表面上是合法借貸,針對這種情況可以採取下列方法甄別:

1、公司股權架構。

如果公司是“夫妻店”“父子兵”,此類公司抽逃出資的可能性大;如果公司是多個股東,持股比例相當,相互制約,利益不完全一致,則此類公司抽逃出資的可能性小。

2、借款金額。

如果是大額借貸,且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很大,抽逃出資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借款的額度小,佔公司註冊資本比例很小,則抽逃出資的可能性小。

3、還款期限。

這是判斷是否屬於惡意串通的主要標準之一,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或者還款期限約定幾十年、十幾年且金額很大,抽逃出資的可能性大;

4、有無擔保。

如果公司大額出借,卻沒有擔保,抽逃出資的可能性大。相反,即使大額借貸,如果提供了有效的擔保,則抽逃出資的可能性也不大。

5、取得借款的股東是否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大股東。

一般情況下,抽逃出資的大都是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操作,小股東很難操作。

(四)公司對外長期投資如何甄別

1、考察投資主體。

公司投資主體與股東、公司、股東的近親屬等是否有關聯關係,如果存在一些關聯關係,就有可能不是真實投資,轉移資金抽逃的可能性大。

2、考察是否形成合法的股權關係。

有時候即使是關聯公司,但形成有效的股權,並且在目標公司享有股東權益,也不能輕易認定為抽逃資金。

3、考慮投資額度和年限

。如果投資額度大,投資年限長達十幾年幾十年,則不符合民事主體追求利潤的基本規律,認定抽逃出資更符合實際。

律師“討債”實務|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責任承擔,舉證責任

(五)對外採購材料裝置的如何甄別——針對虛假交易

這是抽逃出資的常見手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不容易識別,可以從以下幾點考察。

1、考察公司的經營範圍

(甲公司為投資公司,沒有任何實體卻和股東的關聯公司煤礦企業簽訂煤炭採購合同並支付貨款2000萬,案發後甲公司無法做出合理解釋,被認定抽逃出資)

2、考察是否有合同、合同履行情況。

(接上例,煤炭是否如實交易,查支付方式/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貨物去向)

3、考察是否開具發票、以是否納稅為突破口,進行舉報。

(接上例,關聯公司應該給甲公司開增值稅發票,我們可以到關聯公司所在稅務機關查詢是否開票。如果沒開,可能是虛假交易認定抽逃;如果虛假交易,還開了發票,那可能涉嫌虛開發票等犯罪)。

實踐中,股東抽逃出資有極強的隱蔽性和複雜性,使得公司、股東,債權人的舉證難度比較大,所以需要在甄別取證的過程中更需要我們“反客為主”,採用綜合的查索手段獲取抽逃證據,更好更快保障相關利益人的利益。

律師“討債”實務|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責任承擔,舉證責任

參考文章:

馬文龍《追債攻略:法律實務操作36計》

雲律通法律資訊《實務|如何避免股東向公司借款被認定為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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