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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和強佔的邊界

由 中翰財經 發表于 運動2022-04-12
簡介《協議書》內容顯示,範明蕊“代表”農法公司將位於萊陽市高格莊鎮胡城村的1500畝梨園基地經營權承包給梁鵬,承包金每年36萬元,承包期限為10年,承包期滿一年之後補交上一年度的承包費

蕊字簽字怎麼籤

2019年10月30日上午8點46分,農法自然(煙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小股東範明蕊(10月15日已被免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派胞弟範校竹帶領有過吸毒史的梁鵬等六名社會閒散人員來到農法公司的高格莊胡城村梨園基地辦公區強搶農機具鑰匙,砸門撬鎖佔領兩間職工宿舍,驅趕基地工作人員。甚至在梨園基地東西主路路口、南北主路中間出入口私自拉上鐵絲網,設定路障,並用一輛奧迪車堵路(車號是魯QT388),禁止原農法公司工作人員進出。農法公司職工無奈報警。

糾紛和強佔的邊界

警察來了見了梁鵬手持的沒有印章的合同,只是宣告,你們是糾紛不要打架,然後離去。

轉讓合同之謎

據記者瞭解,農法公司是一家致力於生態智慧農業種植模式的企業。公司成立於2015年10月22日,註冊資金3000萬元。 現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曲春建(10月15日之前是範明蕊),大股東、執行董事曲春環佔股份69%,股本金2070萬元(已投資到位),股東範明蕊佔公司股份31%,股本金930萬元,實際到位685。27萬元,尚欠244。73萬元。

相關資訊顯示,2016年5月27日,農法公司與萊陽市高格莊鎮胡城村民委員會簽訂了1500畝土地承包合同(山地,適合種植梨樹),土地承包期30年,年租金60萬元(每十年上調100元),土地承包合同備案於高格莊鎮人民政府。

在梁鵬強佔農法公司胡城梨園基地過程中,理由是其手上有一份《協議書》。

記者發現,《協議書》簽字蓋章處只有範明蕊與梁鵬個人簽字,未見農法公司合法印章。《協議書》內容顯示,範明蕊“代表”農法公司將位於萊陽市高格莊鎮胡城村的1500畝梨園基地經營權承包給梁鵬,承包金每年36萬元,承包期限為10年,承包期滿一年之後補交上一年度的承包費。《協議書》進一步約定“自10月30日起本協議約定的承包(管理)及土地承包合同權義資產(裝置價近千萬元)自動轉移至乙方,雙方不再辦理交接手續。”梁鵬享有農法公司與萊陽市高格莊鎮胡城村村委會承包合同確認的所有權利義務。《協議書》簽訂日期為2016年9月17日,承包期限至2029年10月30日。

執行董事曲春環強調,“範明蕊與梁鵬簽訂的協議書,公司大股東並不知情。公司章程約定的非常清楚,重大事務得經董事會研究後,由執行董事授權,然後總經理方可執行,範明蕊不會不知道這一點的。此次顯然是跟梁鵬惡意串通,以此來製造糾紛的假象,以達到佔有梨園目的。”

農法公司總經理曲春建告訴記者,“我每年上交土地租金是60多萬,固定資產投入1000多萬,2020年預估收入1000多萬元,你範明蕊個人籤個字就轉讓給自己的代持人梁鵬,這不是明擺著搶劫嗎,就這麼把國家的法律視為無物?她老公是萊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也不能這麼霸道吧?”

蹊蹺的開庭傳票

2019年11月8日,農法公司收到萊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傳票,上面附有範明蕊的《民事起訴狀》,訴狀請求法院依法解散農法公司。

那麼,股東訴訟請求解散公司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北京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越告訴記者,“股東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條件是,一名股東獨自或者若干股東累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不過,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應當是基於下列理由之一:1、公司連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在經營管理上發生嚴重困難的;2、股東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3、公司董事之間存在長期衝突,並且透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不能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4、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其他的嚴重困難,導致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上述四項訴訟解散公司事由,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除了上述四項理由外,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等其他任何原因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顯然,依據範明蕊的情況,是不符合法院受理條件的。”趙越律師最後強調。

糾紛和強佔的邊界

記者查閱了《公司法》。《公司法》陳述的一般解散條件(原因)有: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萊陽法院受理了範明蕊解散公司的訴訟,引起了農法公司職工的普遍質疑。

記者注意到,就是公司股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公司。但對於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公司法》中有明確的條件要求,否則的話法院將不受理股東的起訴,而在範明蕊的《起訴狀》中看不到任何一條。

如此,範明蕊是靠什麼讓萊陽法院立案的呢?

梁鵬其人其事

公開資料顯示,農法公司是山東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煙臺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還是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模式創新試點專案。是省市各級領導多次蒞臨並組織觀摩學習的萊陽市著名農業產業化基地。截止到2019年12月18日為止,農法公司在高格莊鎮胡城村的梨園基地,有1500餘畝四年樹齡的13萬株梨樹,2020年將進入豐產期。總資產大概在6000萬元左右。

梁鵬,一個八竿子打不著的人,怎麼就有“能力”帶人霸佔著這片梨園呢?

農法公司總經理曲春建表示,“如果沒有萊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姜戌光在後面支撐,梁鵬一個社會小混混憑什麼如此猖狂?憑什麼拿一張沒來由的所謂合同就把1500餘畝梨園強佔了?這難道可以簡單地界定為糾紛?我跟梁鵬有什麼糾紛?”

記者疑惑,“梁鵬是什麼人?”

曲春建解釋說:“梁鵬是2010年11日14日因為吸毒被萊陽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抓獲拘留,其時文化路派出所長正是範明蕊的老公姜戌光。梁鵬在強佔我梨園之前,一直在幫一家砂石廠看場子。此次梁鵬不顧犯罪,為範明蕊夫婦兩肋插刀,也是一次報答吧。”

“梁鵬不僅強佔我們的梨園,還多次電話威脅我公司職工。比如工程部長張迎冬和家屬,財務總監孫天嬌和家屬劉鑫傑被梁鵬團伙電話多次直接威脅。我們都是外地人,範明蕊家在萊陽勢力太大,這些被威脅的職工紛紛提出離職申請,我們有什麼辦法呢?”曲春建說完連連搖頭。

對於此事件,梁鵬怎麼解釋呢?

梁鵬告訴《消費日報》記者,他只是租梨園,不想參與他們股東之間的糾紛。只是梁鵬開始時說自己投入了幾百萬,後來又說幾十萬,前後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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