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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超市買過期商品索賠構成敲詐勒索罪?看法君看不懂了

由 大河看法 發表于 運動2021-05-25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法辦函[2017]181號)關於“對知假買假行為如何處理、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問題”中還進一步明確“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

知假打假算敲詐勒索嗎

據看看新聞報道,近期,西安南郊一超市向警方報案,稱超市裡來了一位顧客,買了十餘件過期的同款食品,然後向超市索要賠償款。民警查實,當事人方某來到西安後,透過到超市購買過期食品的方式向多家超市索要錢財,先後有五家超市受害,涉案金額1萬多元。目前,方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已經被提起公訴。

看法君表示看不懂了,默默地去複習了下《羅翔講刑法》,複習過後更確定最初的判斷:就從此新聞中現有的資訊來看,方某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原因如下:

我國《消法》、《食品安全法》等均不禁止食品領域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法辦函[2017]181號)關於“對知假買假行為如何處理、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問題”中還進一步明確“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況,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行為”。

從上述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精神來看,現階段食藥品領域中知假買假或職業打假行為並不為法律所禁止。

《刑法》對敲詐勒索罪是怎麼規定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的行為人所實施的威脅和要挾,可以是被害人的合法與非法利益。通常表現為:以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暴力的威脅;以毀壞被害人人格、名譽相威脅;以毀壞財物相威脅;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相威脅、要挾;以其他方法進行威脅,如利用栽贓陷害相威脅、要挾等。

新聞中的方某既沒虛構事實,也沒說用了什麼非法手段,只是簡單地以買到過期食品為由索要賠償,就算他在索賠過程中,揚言“如果你不給我賠我要去法院告你”,“我要去消協投訴”這樣的話,都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法律不支援職業打假,但食品藥品等關乎老百姓健康安全的產品除外。

不僅看法君,網友也紛紛表示看不懂。有網友問:超市售賣過期食品沒有處罰?賣過期商品還保護?@不吃魚的醉貓 :這個處罰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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