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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標註這兩個字被罰款40萬元,合理嗎?
用國家級詞語會處罰嗎
前段時間,一件因廣告標語使用不當被罰款40萬元的事件引起了律師圈子的熱議。
1月14日,海南省萬寧市的一名叫陳進山的養殖戶,在透過線上電商平臺銷售自家養殖的鴨子時,因在外包裝右下角印製了“國宴用鴨”四個小字,被當地綜合行政執法局處以40萬元的鉅額罰款。
面對這樣的罰款,網友紛紛站出來為其鳴不平。認為該商家雖然確實做法不對,但是這樣的處罰是否過於不近人情了呢?
含有“國宴”二字的廣告會被如何處罰?
一種商品賣得好不好,不僅與其本身的質量有關,還關係到推廣工作是否到位。正常陳述產品事實,且賣點合理的情況下進行產品推廣是沒有關係的,可一旦用錯詞語,就很可能違反了《廣告法》的規定。
在此次事件就是一個反面例子:明明只是普通的家養鴨,卻擅自標註“國宴用鴨”,本身就是觸犯法律的行為。
根據《廣告法》第九條第(2)項規定,廣告禁止使用“國家級”、“最高階”、“最佳”等用語。違反本規定者,將根據本法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處以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
“國宴”、“國家級”等廣告這些商品可以用
其實,這類詞語並非所有商品都不能用,但是,能夠使用的,一定是該商品本身就符合“國家級”的標準。
比如,很多酒雖然打著“國酒”的旗號,但是這些酒並非真正的“國酒”,這樣的廣告就違反了《廣告法》。而現在還在售的國窖1573,確實是真的有國窖,所以是符合食品本身特性的,不屬於違反廣告法的範疇。
針對另外一個廣告詞——第一,也是一樣的,如果有實際依據能證明某一產品確實是領域第一,是可以用於廣告的,但是如果無法證明,則屬於違反《廣告法》的行為。
所以,食品行業從業者都應注意,千萬不能因為受到某些大品牌廣告的影響,隨意標註廣告禁用語!廣告用語一定要真實、清楚!
僅標註“國宴”二字罰款40萬元,合理嗎?
此次罰款事件爆出後,人們除了看到《廣告法》的處罰力度,更多的是對這次罰款金額的唏噓:
商家透過平臺所銷售的產品,只賺了568元,卻因為“國宴用鴨”四個字處罰40萬元,對於普通的農村養殖戶來說,是否有些過於不近人情呢?
陳先生合作社的所在地
針對這件事,某律師表示: 商家標註“國宴”二字,但其實該商品並非用於國宴,也無法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應該將國宴用鴨認定為“虛假廣告”,根據《廣告法》規定,可處以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只有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時,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耳熟能詳的廣告確實能為商家帶動產品銷量,然而越是與利益相關,越是要注意廣告的規範用語。
罰款四十萬的情況確實不常見,因為許多沒有產生大面積負面影響的情況下,監管部門都是以教育為根本目的,根據危害程度界定處罰標準。然而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約束商家透過正當手段開展銷售工作,所以作為商家,切不可盲目誇大廣告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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