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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師連續兩年將食堂的包子、油條帶回家,被開除!並給予黨內警告

由 麒麟普法 發表于 運動2023-01-29
簡介通常,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及用工制度中對勞動者行為作出具體的要求規定,本案中,政府食堂以許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偷拿食堂吃食為由予以辭退,如該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則需看勞動合同或用工制度對此是否有規定,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則政府食堂以此為由辭退,

緩刑無累犯這句話對嗎

浙江杭州,許某某是某政府食堂合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悄悄地將包子、油條等早餐食物帶出食堂,一部分自己吃了,一部分送給親戚朋友了,持續了兩年多時間,累計侵佔公司財物共計達20720元,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並予以辭退處理。

廚師連續兩年將食堂的包子、油條帶回家,被開除!並給予黨內警告

【麒麟普法】

一、政府合同制員工

我們通常說的政府是指具備行政職能及行政管理權利,依法對外實施行政管理職責的行政機構單位。行政機構單位的工作人員通常為具備公務職能的人員,也就是我們日常所說的公務員。

但是行政機構及行政機構公務人員只有在代表國家履行行政職能時,才具備《行政法》規定的行政機關的權利,當行政機關實施民事行為時,則不具有行政機關的權利,而是與民事主體相同均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

行政機關作為民事主體,可以招用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我們通常稱之為“合同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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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辭退

本案中政府食堂機構與許某某依法建立勞動合同,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許某某應當按約定提供勞動行為,接受政府食堂機構的管理約束。政府食堂機構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地向許某某支付工資報酬,不得無故辭退許某某,反之,則構成違法辭退,需依法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通常,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及用工制度中對勞動者行為作出具體的要求規定,本案中,政府食堂以許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偷拿食堂吃食為由予以辭退,如該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則需看勞動合同或用工制度對此是否有規定,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則政府食堂以此為由辭退,就構成違法辭退,需依法支付賠償金。反之,如果該行為構成犯罪,或勞動合同或用工制度對此有規定的,則無需向許某某支付辭退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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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責任

那麼,該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呢?

依據《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即勞動者利用工作職務便利,將用人單位的財產非法據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的,應當依據《刑法》第271條規定追究行為人職務侵佔罪。對於該條款規定的“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有明確規定,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則構成“數額較大”。

本案中,許某某持續兩年累計侵佔公司財物共計達20720元,不符合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數額較大”金額標準,所以,許某某不構成職務侵佔罪,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不承擔刑事責任不等於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許某某的行為本質為侵害公司財物,公司有權要求許某某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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