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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園地 ▏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137: 關於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相關裁判規則5條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運動2022-12-28
簡介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應准予離婚,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王某訴江某離婚糾紛案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如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家暴是第幾條法律

重點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法學園地 ▏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137: 關於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相關裁判規則5條

法學園地 ▏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137: 關於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相關裁判規則5條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1079條是關於訴訟離婚的規定。本條內容規定了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其中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經調解無效法院應當准予離婚。近幾年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類案件數量逐漸增加,家庭暴力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進行著傷害和摧殘。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還可以申請離婚損害賠償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法條·法條變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法信· 裁判規則

1。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應准予離婚,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王某訴江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如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受害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審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北京),釋出時間:2015年11月19日

2。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受害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吳湘平訴孫偉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受到另一方的暴力行為傷害,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離婚後受暴方難以收回被施暴方霸佔的婚前房產,為保障受暴方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益,避免可能發生的惡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責令施暴方搬出所佔房屋。

案號:(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54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5年第3輯(總第93輯)

3。男方在婚內多次對女方實施家暴的,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女方請求離婚法院應予支援——孫某訴李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對女方實施家暴,女方請求離婚的,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法院應當准予離婚。和諧的家庭關係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考慮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角度,法院亦當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南通法院2019年度保護未成年權益十大典型案例,釋出日期:2020年6月1日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原告茹永紅與被告趙永興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且雙方分居一年以上未能和好的,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後,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案號:(2020)甘0321民初2470號

審理法院:甘肅省永昌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日期:2020年12月25日

5。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感情破裂,另一方起訴離婚法院應予以支援——原告陶某與被告徐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多次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起訴離婚,法院應予以支援。無過錯方申請離婚損害賠償的,法院應酌情認定賠償金額。

案號:(2020)粵0307民初21760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日期:2020年12月21日

法信司法觀點

1。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經調解無效,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身體、禁閉、凍餓、凌辱人格、精神恐嚇、性暴虐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摧殘、折磨的行為。遺棄是指對於需要扶養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表現為經濟上不供養,生活上不照顧,使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維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來,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增多,甚至發生毀容、殺夫殺妻等惡性案件。

人民法院處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的離婚案件,應當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狀況,實施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的事實和情節。如平時感情不好,實施上述行為是經常的、一貫的、惡劣的,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如果平時感情尚好,上述行為是一時而為之且情節不嚴重的,應當責其改過並著重進行調解,化解糾紛。

(摘自:石宏主編,《釋解與適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2頁)

2。審理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應當注意的問題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並將該制度作為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人身安全保障的重要措施。該法規定在“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條件為被申請人明確、有具體的請求、正在遭遇或存在現實家庭暴力危險。同時,對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責任也作了規定,即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人民法院在對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審理中,一旦認定加害人的行為構成《民法典》及《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的家庭暴力,在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時,就會成為判決應當准予離婚的理由和依據,還涉及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證據的把握問題。不論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是請求判決離婚、損害賠償的離婚案件,受害人均需要向法院提交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被申請人存在現實家庭暴力的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出警記錄,家庭暴力現場及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的照片、錄影,告誡書,傷情鑑定書,就診記錄,相關組織的接待記錄,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保證書,證人證言,聊天記錄及通話錄音等。然而,由於受害者及時收集證據意識薄弱,有的證據本身難以收集,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證人不願作證、證言難以獲取等因素影響,受害人收集證據難是客觀現實。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適當降低對證明力的要求,在請求判決離婚和損害賠償的離婚案件中,證明標準就要把握得嚴一些,受害人應當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其訴請不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援。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3~44頁。)

法信關聯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原標題:《法學園地 ▏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137: 關於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相關裁判規則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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