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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幗148·“她”普法 | 零容忍!對家暴勇敢say“No”!
用訟怎麼組詞語
懸疑爆款劇《獵罪圖鑑》
大家有看嗎?
容貌焦慮、職場歧視、家庭暴力、校園霸凌
以及人口拐賣等等……。
每一個單元劇都引人深思,
不少網友表示讓人覺得最有共情感,
後勁最足的一個案件,就是家暴案。
劇中,兩位女性被男人家暴,
用盡辦法始終難逃夢魘。
於是兩人聯手用計謀將該男子殺害。
然而,
世上沒有天衣無縫的犯罪。
最終兩位受害者成了加害者,
受到了法律制裁。
近年來,“家暴”對大眾來說已不是個陌生的詞語。
世界衛生組織在2017年的調查顯示,全球範圍內有性伴侶的婦女中幾乎三分之一經歷過其親密伴侶的身體或性暴力。
我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在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0。81億個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約佔全國家庭總數的30%,且受害者有90%是女性……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發生,
而是在一定範圍內大量存在的。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下稱《反家暴法》)實施;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2169起,會同全國婦聯等單位深化家事審判改革,完善家事調解、家事調查、心理輔導等制度,保障婚姻自由,促進家庭和諧,探索將家暴防治延伸到婚前、離婚後及精神暴力等情形。
如今,強制報告、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成為保護婦女權益的三大利器,為婦女權益保護築牢安全屏障,使廣大女同胞有底氣、有勇氣、有魄力對家暴勇敢說“不”。
案 例
張某(女,申請人)與李某(男,被申請人)系夫妻關係,申請人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申請人李某離婚,法院開庭審理後,因李某堅決不同意離婚,且張某系第一次起訴離婚,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夫妻感情並未破裂,判決駁回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送達後,被申請人多次騷擾、毆打申請人,於是,申請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要求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的住所。
判 決 結 果
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恐嚇、威脅申請人及其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的住所。
案 例 分 析
根據《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只要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現實中,一些家暴受害者並不想離婚,法律規定對於不想離婚的家暴受害者,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另外,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應該切實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對於申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提出的人身安全保護申請,要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及暴力威脅程度等綜合作出裁定。
根據《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裁定的措施除了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外,還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如果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在一起已經嚴重威脅申請人的人身安全,則法院可以裁定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的住所。
曾幾何時,“家暴”似乎離我們很遙遠。但其實,“家暴”就在我們身邊……那麼,什麼樣的行為算是家暴行為?如果遭遇了家暴,又該怎麼做呢?
“家庭暴力行為”指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相較《婚姻法解釋一》中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多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將原來模糊不清的“其他行為”進行了具體說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侷限於“動手”,不適當的“動口”也會觸碰到法律禁區。
可以向哪些部門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反家庭暴力法》適用範圍?
反家暴法,顧名思義肯定適用於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於血親、姻親和收養關係形成的法律關係。除此之外,該法附則中明確表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也應該就意味著監護、寄養和同居等關係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
那麼,如果遭受了家暴
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幫助自己?
第一,可以向社群、婦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尋求幫助。遇到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第二,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反家暴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暴報案後應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第三,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如果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親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向其近親屬、所在地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等機構反應,以上近親屬和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證據對證明有家庭暴力事實或現實危險具有重要作用。
那麼,哪些內容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呢?
01
證明發生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
1。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
公安機關出警後製作的受害人的詢問記錄、施暴人的訊問筆錄、報警回執等。
公安機關對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誡書。
公安機關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後,抄送給受害人的決定書副本。
公安機關對受害人進行傷情鑑定後出具的報告。
2。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反家暴社會組織、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等
受害人如果曾經到這些機構投訴,可以申請查閱調取詳細記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投訴記錄。
3。病歷資料、診療花費票據
因家庭暴力就醫時,儲存好就醫的病歷資料、診療花費票據等。
4。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影
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對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5。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照片、錄影
對家庭暴力造成的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拍照、錄影。
6。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
如果加害人有悔過的表現,可以要求加害人寫保證書等,並簽署姓名及日期。
7。證人證言、未成年子女證言
請目睹或聽到家庭暴力發生情況的鄰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證。
8。受害人的陳述
自己敘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
02
證明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如果加害人透過電話、簡訊、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威脅、恐嚇的,受害人可以錄音、截圖等方式備份儲存此類證據,具備條件的,可以透過公證處提取電子證據。
在此提醒:
家暴只有0次和無數次!
沉默只會帶來下一次傷害!
如果您或您身邊的親朋好友在遭受家暴的時候,請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或求助並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拒絕沉默、拒絕漠視,勇敢向家暴說“不”!
原標題:《巾幗148·“她”普法 | 零容忍!對家暴勇敢say“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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