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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丨勞動合同到期後忘記續簽,員工仍在崗工作,有哪些後果?

由 觀韜中茂蘇州律所 發表于 運動2022-12-07
簡介2018年9月27日,軟儀公司向康某某郵寄送達《通知》,宣告康某某逾期未到行政人事部門辦理續簽手續,視為不願續簽勞動合同,即日起勞動關係終止

勞動合同不續簽算開除嗎

法條連結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解除勞動關係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丨勞動合同到期後忘記續簽,員工仍在崗工作,有哪些後果?

實務案例

《( 2020)蘇01民終5993號》

2014年9月24日,軟儀公司與康某某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7年9月23日,崗位為研發。2017年9月23日勞動合同到期後,康某某繼續從事原工作,軟儀公司因人事部門工作失誤,未及時與康某某續簽勞動合同。

2018年6月6日,軟儀公司人事通知康某某次日不用來單位,並交還工作牌、飯卡和門禁卡。之後,康某某仍然繼續打卡上班,2018年7月,軟儀公司向康某某支付6月份工資。

2018年7月30日,康某某申請仲裁,要求軟儀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並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加班費、賠償金、工資。

2018年9月21日,軟儀公司向康某某郵寄送達《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宣告原勞動合同已到期,其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求康某某於2018年9月25日辦理續簽手續,逾期不辦視為康某某沒有續簽意願。2018年9月27日,軟儀公司向康某某郵寄送達《通知》,宣告康某某逾期未到行政人事部門辦理續簽手續,視為不願續簽勞動合同,即日起勞動關係終止。2018年10月11日,軟儀公司向康某某再次郵寄送達《通知》,重申了前一份《通知》的內容。

2018年10月26日,康某某與軟儀公司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自此離職。後續蔣某某將軟儀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於 2017年9月23日到期,軟儀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在一個月內續簽勞動合同,應當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間起

支付二倍工資作為賠償

。軟儀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時通知康某某續簽勞動合同,並且告知了逾期不籤的後果。康某某經軟儀公司通知後,未辦理續簽手續,視為其不同意續簽,故軟儀公司有權決定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但應支付經濟補償。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觀韜釋法

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忘記續簽勞動合同容易引發事實勞動關係風險。

如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達一個月以上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超過十二個月未簽訂的公司還需承擔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在實務仲裁與訴訟中,

用人單位

需要對於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還需承擔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觀韜論點

及時簽署與續簽勞動合同是一項關乎企業權利的重要工作,但是對於部分人數眾多的企業而言,則非常容易因人事工作不細緻出現應籤 /續未籤未續的情況,對此,觀韜律師建議:

1.

企業hr部門應重視勞動合同籤續管理工作,制定專門的臺賬管理系統,以避免出現上述問題。

2.

建議企業可在勞動合同之中,約定“合同到期未續簽的,視為合同自動順延”的條款,以降低向員工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風險,但需注意合同自動順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3.

若此時,員工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保留相關證據證明,並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合同,此時如果還在一個月以內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及離職經濟補償金,如果超過了一個月需要就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工資及離職經濟補償金。

注:本文解讀僅基於現行法律法規,實務中請以當地有關部門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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