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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運動2022-12-01
簡介——自然資源部法規司 王玥作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作者:甘肅省隴南市書法家協會會員 錢曉泉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規定,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條例必須採用章斷條連式的寫法對嗎

書·法

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11月15日,由自然資源部法規司與法治日報社共同主辦的“書·法”系列活動之土地管理“一法一條例”書寫活動正式啟動。

“書·法”活動旨在為創新法治宣傳教育,多開一點腦洞、多花一點心思、多出一點力量、多做一點貢獻,引領和推動更多的人拿起筆來學法、寫法,在不斷“書·法”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養,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此次土地管理“一法一條例”書寫活動,是繼去年1600餘位書法家參與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部1260條法條之後,“書·法”系列活動第二篇。書法家們將把筆端對準土地管理“一法一條例”,即《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新的方式開展自然資源法治宣傳。

i自然全媒體將全程關注此次活動,精彩內容,敬請關注。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後)

作品: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

“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作者:江西省廬山市自然資源局幹部 易文俊

第六十一條 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釋義:

本條是關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土地管理方面賦有多項法定職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的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配合。如果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採取對人施加暴力或者對物進行破壞,達到足以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 王玥

“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作品: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作者:自然資源部珠寶玉石首飾管理中心宣傳推广部職員 劉超

第六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的;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釋義:

本條是關於阻撓土地徵收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批准土地徵收,並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依法補償安置後,被徵地的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將被徵收的土地交給市、縣人民政府,配合建設單位入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不交地,或者阻撓建設單位進場施工的,就構成本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 王玥

“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作品: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作者:甘肅省隴南市書法家協會會員 錢曉泉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規定,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釋義:

本條是關於違法侵犯農村村民宅基地權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此次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專門增加“宅基地管理”一節,明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願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凡是違反農村宅基地四禁止的行為,都構成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 王玥

“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作品: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作者:陝西省硬筆書法家協會會員 李應真

第六十四條 貪汙、侵佔、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釋義:

本條是關於非法侵佔徵地補償費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針對實踐中一些地方存在的侵佔被徵地農民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專門增加有關條款,對此類違法行為明確相關法律責任規定。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造成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 馮麗

“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作品: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

“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作者:中國地質調查局辦公室四級調研員 張舒為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處分的規定。翫忽職守,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不認真履行職權,或者過度運用職務範圍內的權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在客觀上具體表現為不正確地使用權力的行為,包括超越職權和不正當行使職權。徇私舞弊,指違反法律規定,為了自身利益而使用欺騙的方法履職。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 馮麗

“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作品: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作者:自然資源部科技發展司二級巡視員 辛紅梅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土地犯罪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種罪名: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 馮麗

“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作品: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作者:安徽省書法家協會會員 周義柱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釋義:

本條是關於施行時間的規定。修改後的行政法規的生效時間,一般由修改行政法規的形式決定。以修訂的方式對行政法規的條文進行全面修改,重新公佈行政法規文字以替代原行政法規文字,一般是重新規定施行日期。以修正的方式對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文予以修改,並以修改決定的形式公佈,具體形式是修改決定之後附修正文字,將原行政法規根據這一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重新公佈,只規定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該施行日期對沒有修改的部分不適用,未修改的部分仍然適用原來規定的生效日期。《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採取修訂方式進行的修改,所以本條是重新確定施行時間。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 馮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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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書·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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