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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都不想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此時車輛應當如何分割?

由 律師線上諮詢 發表于 運動2022-09-28
簡介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均不主張房屋和車輛的所有權,雙方可對房屋和車輛實際出售所得價款進行等額分割

車主是女方離婚車歸誰

雙方均同意離婚,人民法院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均不主張房屋和車輛的所有權,雙方可對房屋和車輛實際出售所得價款進行等額分割。

網友諮詢:

夫妻離婚時都不想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此時車輛應當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時都不想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此時車輛應當如何分割?

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張保剛律師解答:

雙方均同意離婚,人民法院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均不主張房屋和車輛的所有權,雙方可對房屋和車輛實際出售所得價款進行等額分割。

分割一方名下的車輛,應該以離婚時車輛的價值為準,而不是以當時購置價格為依據,折舊是家電及車輛、房屋裝修等消耗品上的常見情形。如果雙方能夠協商的,可以透過向車輛中介市場打聽二手車輛的市場價格,也可以用行業通用的成交均做參考。上面的內容都是雙方可以協商的前提下自行進行計算車輛價值方式。

如果在訴訟中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對車輛進行評估,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作出評估,評估時間一般在一個月左右,也可能會延長兩至三個月。如果雙方對評估結果沒有重大異議,不再申請重新鑑定的,法院就會按照評估結果價格分割。

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張保剛律師解析:

車輛離婚時的分割,如果該車輛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各自所有,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

(一)如果車輛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用個人積蓄購買的,且該車輛登記在個人名下,則該車輛屬於其個人財產。

(二)如果車輛是夫妻一方用個人積蓄購買的,車輛登記在配偶名下,該車輛視為對配偶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

(三)如果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入車輛的。無論車輛登記在夫或妻的名下,都屬於共同財產。

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分割,變賣折價分割(一般可根據實物的市場價格或相關評估機構給出的評估價格為依據)或者是實物直接歸屬某一方,再由歸屬方對對方進行經濟補償等。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張保剛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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