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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釋駿:離婚時,雙方對於平分股權還是補償一方折價款有爭議

由 劉釋駿談財富 發表于 運動2022-12-05
簡介因為如果雙方都是股東的,那麼公司內部股東的股權轉讓是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同意的,所以章程的這種限制,股東資格條款是應當在離婚訴訟發生之前制定或者是去修改的,否則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存在著惡意規避股權分割這樣一個目的,從而面臨章程的效力不被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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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來討論一下離婚時雙方對於平分股權還是補償一方折價款有爭議,法院會怎麼判?

劉釋駿:離婚時,雙方對於平分股權還是補償一方折價款有爭議

我們首先來看一透過離婚訴訟,分得的股權是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的:第一個股權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判斷股權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股權是不是屬於夫妻在婚內取得,而且沒有相反的證據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有相反的證據證明這個股權是本人婚前取得,或者雖然是婚後取得,但是也屬於個人財產情形的。

第一股權是一方的父母贈與的,而且在贈與過程中籤署了贈與協議,明確約定股權是贈與個人,跟他的配偶是沒關係的,那麼這個股權即使是在婚後獲得,也屬於個人的,婚後的個人財產離婚是不能夠作為共同財產來分割的。

劉釋駿:離婚時,雙方對於平分股權還是補償一方折價款有爭議

第二兩人之間沒有關於股權歸屬的書面的夫妻財產約定,即使股權是婚後取得,即使股權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但是如果雙方在事後有了這樣一個夫妻的股權分割協議或者有了雙方的離婚協議書。在這些法律檔案中,如果明確約定了股權歸一方,另外一方不具有所有權的話,法院也是尊重雙方的意願,離婚的時候應當按照這些法律檔案的約定來確定股權的歸屬。

第三能不能分得股權還要看當時離婚的時候,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沒有行使優先購買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兩個人離婚分割股權即使是協商一致的話,也要考慮公司的人和性質,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如果其他股東同意的話,才有權行使在同等價格下的優先購買權。

直到這個時候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併到工商去辦理變更登記。但是即使在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最後拿到公司股權,由於股權是一種特殊形態的財產,它不像房產,不像存款等資產,只是具有經濟上的一個價值。所以說簡單分割股權未必是上策,對不參與公司運營的一方來說,拿到股權未必是一個明智之舉。因為作為不參與公司經營存在資訊不對稱的一方,獲得股權之後,他也許就會很大可能公司股權價值空殼化,而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如果被對方分走了一半的股權,他就可能遭遇公司陷入治理僵局的麻煩。

所以無論哪一方都有可能提出經營一方拿股權,非經營一方拿折價款的這樣一個方案,如果雙方對這樣的一個分割方案有異議,比如說是分割股權有異議,還是說同意一方拿股權,但是對於折價款的金額有異議,法院會如何裁判?那麼我們總結了眾多的法院的公開的這種判決,提出以下這三個主要的要點:

劉釋駿:離婚時,雙方對於平分股權還是補償一方折價款有爭議

第一,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在離婚訴訟中怎樣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權。如果雙方不能夠協商一致,法院是有權決定選擇什麼方式來處理雙方的股權分割爭議的。

第二,法院會考慮公司的人和性經營方獲得股權,非經營方獲得補償,也是一種法院的裁判的思路。

第三點,法院在判決直接分割股權的時候,如果其他股東有異議怎麼辦?那麼在司法解釋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他討論的情形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分割股權,從而觸發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如果雙方有爭議達不成一致的協議,而是由法院來裁判直接分割股權的。

好,針對以上分析,我們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非經營一方儘量爭取獲得股權的補償價款。根據我代理多個案件的經驗來看,執意爭奪股權並非明智之舉。對於非經營一方即使徵得股權變現,要透過轉讓、股權分紅、公司清算等方式才能夠實現。

第二點建議是經營一方在訴訟中儘量證明分割股權會破壞公司的人和性,爭取法院支援以經營方獲得股權,非經營方來獲得折價款。

第三,經營一方可以事先透過公司的章程來進行防範以上的風險。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程式,同時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條表明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對於股權轉讓的程式和條件,規定內部的自治規則,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劉釋駿:離婚時,雙方對於平分股權還是補償一方折價款有爭議

如果股東面臨離婚,可以用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的限制為由來拒絕分割股權,爭取法院支援自己獲得股權,給予對方折價款的主張。

當然了這個方案主要是適用於雙方,一方是公司的,股東,另外一方是非股東的情況。因為如果雙方都是股東的,那麼公司內部股東的股權轉讓是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同意的,所以章程的這種限制,股東資格條款是應當在離婚訴訟發生之前制定或者是去修改的,否則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存在著惡意規避股權分割這樣一個目的,從而面臨章程的效力不被認可的這樣一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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