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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勝了,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由 lawyer龍 發表于 人文2022-05-14
簡介對此,司法實踐認為,生效法律文書進入強制執行程式並不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應從相關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

民事訴訟不執行怎麼辦

官司勝了,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官司打贏了,但最終拿不到錢。一方面是因為在訴訟審判程式時沒有做好財產保全工作,一方面是因為對方沒有可供保全的財產,對於後一種情況,系判決前就已經知曉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尚未發現可供保全的財產。無論是第一種情況還是第二種情況,若因申請人無法保全的財產,在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有財產且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司法實踐中計算時間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起算時間如何認定,從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還是從執行立案時起算。對此,司法實踐認為,生效法律文書進入強制執行程式並不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應從相關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

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立法原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解釋時指出,該條中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這就是說,只有具有執行內容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義務人才有及時、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責任。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力不是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式後才產生的,而是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即產生。

第二,與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協調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由此可見,法律明確將拒不執行行為限定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並未將拒不執行的主體僅限定為進入強制執行程式後的被執行人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等,更未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調整範圍僅限於生效法律文書進入強制執行程式後發生的行為。

第三,符合立法目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法目的在於解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難”問題。將判決、裁定生效後立案執行前逃避履行義務的行為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調整範圍,是法律設定該罪的應有之意。將判決、裁定生效之日確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拒不執行行為的起算時間點,能有效地促使義務人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即迫於刑罰的威懾力而主動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避免生效裁判淪為一紙空文,從而使社會公眾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維護法律權威,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實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法目的。

因此,當事人在面對對方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時,不要擔心,我國《刑法》313條提供了後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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