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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拒交抵債房,債權人的兩大維權方式

由 北京劉叢律師 發表于 人文2022-10-06
簡介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於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訴訟

以房抵債賣不出去怎麼辦

10純音訊:債務人拒交抵債房-債權人的兩大維權方式-20210506

10純音訊:債務人拒交抵債房-債權人的兩大維權方式-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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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來源

上期文章我們提到,在債務到期無法償還後達成的《以房抵債協議》,抵債房可以過戶;如果債務到期前就達成《以房抵債協議》的,抵債房可能無法順利過戶。

那麼,如果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既不還錢,也拒絕過戶交房,作為債權人的我們該怎麼辦?

一、

基於債務到期後達成的《以房抵債協議》,債權人的兩大維權方法

第一種方法,債權人依據《以房抵債協議》,要求債務人履行過戶交房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協議合法有效,債務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過戶交房義務。

第二種方法,債權人依據原《借款合同》,要求債務人清償借款。

在達成了《以房抵債協議》之後,原來的債權並沒有消滅,只是為債權人實現債權多了一層保障。不過,我們要注意協議中不要有類似“原債權關係因本協議的簽訂而消滅”、“本協議簽訂後,原債務已經兩清”之類的表述,否則,就不能依據原債權來要求還錢了。

二、

基於債務到期前達成的《以房抵債協議》,債權人的兩大維權方法

第一種方法,依據《以房抵債協議》起訴,要求法院對抵債房進行折價、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來清償債務。雖然不能直接要求過戶抵債房,但是以這種方式,我們照樣能達到用抵債房實現債權的目的,不失為一種較好的補救方法。

第二種方法,依據原《借款合同》,要求債務人償還欠款。這樣的話,就等於是雙方簽訂《以房抵債協議》的事兒壓根沒發生過,我們仍然是依據原來的債權債務關係主張權利。

三、結合上面的兩種情況,舉例說明

比如,小王向小張借了300萬元,到期還不上錢,於是雙方商量用小王的房子來抵債。但小王卻遲遲不配合辦過戶交房手續,這時,債主小張有兩種方式來維權:第一,依據《以房抵債協議》,訴至法院要求小張過戶交房;第二,依據原《借款合同》,訴至法院要求小張還那300萬的現金欠款。

如果小王和小張在借款發生時,就約定了以房抵債,等債務到期後,如果小王既不還錢又不交房,這時,債主小張同樣有兩種方式來維權:第一,依據原《借款合同》,訴至法院要求小王償還300萬元欠款;第二,依據《以房抵債協議》,訴至法院要求對抵債房進行折價、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來清償債務。

四、

法律規定

1、《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項: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透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2、《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

44。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因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申請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當事人不申請撤回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予以確認的,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准許,同時應當繼續對原債權債務關係進行審理。

45。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於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訴訟。經釋明後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係另行提起訴訟。

3、《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本文系劉叢律師原創,歡迎關注劉叢律師,帶您一起漲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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