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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查封先後順序影響分配嗎?優先查封是否多分財產

由 I法寶線上 發表于 運動2022-07-26
簡介案情:鴻嘉公司跟周某均對彭某享有債權,其中周某在訴前申請了財產保全請求法院查封彭某名下房產(系首封),後鴻嘉公司跟周某分別就各自對彭某的債權提起訴訟且均各自得到法院支援,在周某與彭某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因系房產首封法院所以對房產享有處置權,隨

執行分先後嗎

在執行中,經常會出現多個債權人對同個被執行人享有債權且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覆蓋全部債權的情形,那就被執行人的財產具體哪些債權人有的分應該分多少成了每個債權人最為關心的問題。

最為常見的是房產拍賣所得價款的分配,在房產拍賣後法院會在拍賣房產所得價款中先扣除評估費、執行費等費用,然後清償抵押債權後(如果房產存在抵押),有餘款才會輪到普通債權分配。那同樣是普通債權,首封債權人相對於輪候查封的債權人是否能在分配上享受優待呢?來看看這個案例。

個人債務查封先後順序影響分配嗎?優先查封是否多分財產

案情:

鴻嘉公司跟周某均對彭某享有債權,其中周某在訴前申請了財產保全請求法院查封彭某名下房產(系首封),後鴻嘉公司跟周某分別就各自對彭某的債權提起訴訟且均各自得到法院支援,在周某與彭某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因系房產首封法院所以對房產享有處置權,隨後法院拍賣了彭某名下房產,拍賣所得價款為654477。8元,鴻嘉公司在房產執行中申請參與分配,2019年12月5日法院製作了《執行財產分配方案》,方案明確在扣除評估費、公告費等費用後,在剩餘可供分配的592907。8元中,酌情先拿出20%供周某領取,餘款474326。24元由周某和鴻嘉公司按債權比例予以分配。鴻嘉公司不服法院分配方案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周某不應當多分20%,應當與鴻嘉公司按五五分,因周某反對鴻嘉公司所提的執行異議申請,法院作出(2020)湘1021執異3號執行裁定書駁回鴻嘉公司異議申請,隨後鴻嘉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案號:(2020)湘1021民初648號)與二審(案號:(2020)湘10民終1399號)均駁回了鴻嘉公司的訴求,認為執行中對作為首封債權人的周某多分20%並無不當。

個人債務查封先後順序影響分配嗎?優先查封是否多分財產

目前尚沒有明確法律規定說首封債權人在分配中可以多分,但如上述對首封債權人予以多分的案例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在司法實踐中關於普通債權分配問題雖全國沒有一個統一標準,但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專門出臺了相關規定,對首封債權人是否能多分以及多分多少有一個適用於當地法院的規定,即使有些地方法院尚未就此問題出臺相關地方司法檔案,在實操中也常會在製作分配方案中給予首封債權人多分一點的優待,一般多分比例都控制在20%以內。

個人債務查封先後順序影響分配嗎?優先查封是否多分財產

之所以很多執行法院認為對首封債權人應當多分,主要原因在於首封債權人在搜尋債務人財產線索中相較於其他普通債權人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人力物力等成本,並且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上承擔了更高的訴訟成本,從公平角度理應進行多分。並且對首封債權人進行多分,可以起到鼓勵債權人積極搜尋債務人財產線索並透過保全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控制提高後期法院執行效率減輕法院執行壓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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