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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家視角下的明清基層社會及其權力網路

由 光明網 發表于 人文2022-09-21
簡介總的來看,以歇家為核心的市場組織系統,在彌補、修復國家基層組織系統缺陷的同時,又將商人、冊書、土豪積棍、士紳、胥吏衙役、倉夫、訟師、裡役等十幾種社會精英皆納入到自己的運作系統中,再透過其“主戶、主家”的經營方式,不斷地整合社會各種勢力與資源

睢睢盱盱是什麼意思

【爭鳴與商榷】

作者:胡鐵球(浙江師範大學歷史學院教授)

編者按

近年來,有關明清基層社會管理與運作及其權力結構、區域社會研究的正規化反思等問題,成為史學界討論交流的熱點。本刊近期圍繞這些話題開展學術爭鳴,引起明清史及社會史學界的廣泛關注和熱情參與,刊發了一系列文章,包括仲偉民《在歷史小碎片中發現大歷史——兼評〈明清歇家研究〉的學術貢獻》、高壽仙《準確把握歷史的細節和碎片——也以明清歇家為例》、胡鐵球《在史料體系中理解歷史中的細節與“碎片”——對〈明清歇家研究〉評論的迴應》、範金民《誰是明清基層社會的支配力量——兼評〈明清歇家研究〉》、高壽仙《怎樣在史料體系中理解歷史的細節和碎片——仍以明清歇家為例》、王一勝《歷史的大視野與小細節——雙重性公共組織與明清基層社會的支配力量》等。上述文章不僅對如何準確評判歇家在明清社會的地位與作用,其與官府及基層百姓關係如何,這一研究方法與以往宗族、士紳等研究有何異同等各抒己見,也對傳統的鄉紳社會說、宗族社會說以及鄉村自治論等不同研究路徑進行了反思,啟發我們重新認識和理解中國傳統社會的組織結構和制度建設,揭示更為全面、客觀、生動的傳統社會面相。

“奇文共欣賞,疑義相與析。”學者之間的往復論辯、爭鳴商榷,是推動學術研究不斷走向深入、彼此共同進步的重要途徑,許多真知灼見和思想的火花正是在相互交流、相互論難中碰撞產生的。我們期待大家就各種學術熱點各抒己見、惠賜佳作。

歇家視角下的明清基層社會及其權力網路

《光明日報》史學版圍繞歇家與明清基層社會研究開展的學術爭鳴在學界產生了重要反響。諸位先生的文章讀後讓我受益匪淺,很多評價與論述十分中肯,如我將絲綢業納入“布行業”論述,為了論述“碾坊”具有提供住宿的功能,將不同行業的“碾坊”捆在一起研究等。不過,對於其中有關明清基層社會的支配力量、組織方式等問題,我感覺還需進一步深入和細化。

歇家視角下明清基層社會勢力及其執行途徑

傳統中國多是以地緣、血緣、人緣(人情)等要素來構建社會關係網路,經營歇家也繞不開這些要素,故其包攬詞訟錢糧主要以“主戶、主家”的方式展開。“主戶”“主家”的歷史概念非常複雜,但在歇家的視域下,其特指“主交納錢糧、詞訟等服務之家(戶)”。在州縣,歇家為主鄉民交納錢糧或主原被告打官司之家;在各級倉場,歇家為主納戶(包括解戶、解役、解官、運官、糧長、大戶等)上納錢糧之家;在稅關,歇家為主商人交納關稅之家。正因為如此,談到歇家與鄉民、納戶、商人的關係時,一般會用“投”“主”“戶”“家”等字眼。在山東,明嘉靖時就有“歇家,俗名主戶”之說,為此我在《明清歇家研究》中用了3200餘字詳細考釋了“主戶、主家”為歇家的異名之一(見第一章第二節《保歇制度的建立與歇家異名考》)。

範金民教授因沒有注意到歇家包攬錢糧組織方式,誤認為明嘉靖時期羅洪先所說的“主家”是“士紳之家”而非“歇家”。羅洪先言吉水的漕倉在縣城,鄉民因運納漕糧各環節困難重重,故多是到縣城買糧上納:“兌漕一事……致市猾為奸,陰結磑戶,交關相倚……敝邑巨室環城,鄉戶寄食,鹹有定主,父祖子孫,傳承不易,鄉戶入市,睢睢盱盱,不識公門,進退鹹聽主家。”據此,前者是“歇家與磑戶表裡為奸”,後者是“市猾與磑戶”表裡為奸,顯然這裡的“市猾”指稱的是“歇家”。用“市猾”指稱“歇家”比較多見,而“巨室”未必指的就是“士紳”,如江蘇地方誌中是如此描述保歇的:“高門大第,巍然煥然,廚飫甘脆,口厭鯹羴”,這還不算“巨室”嗎?

歇家視角下的明清基層社會及其權力網路

反映明清基層社會管理與運作的歷史文獻。資料圖片

考察歇家的構成人員,主要由商人類、冊書類、土豪積棍類、士紳劣衿類、胥吏衙役類、宗族類、倉夫類、訟師類、豪紳家僕類、裡役類等十幾種構成。這種構成是由當地實際社會力量決定。

在士紳勢力強的地區,士紳便成為歇家主要構成人員。如“州縣歇家……盡系積棍並貢監劣衿、豪紳家僕”;“各縣收糧……有衿棍積歇包攬折幹,上莊代納”;“鄉人訟事入城,必投歇家……乃為有勢紳衿所開”;“城中不肖生監,包攬詞訟,號為歇家”。此類史料難以列舉。

胥吏衙役勢力強的地區,胥吏衙役則成為歇家主要構成人員。如“該州(郴州)向設歇戶二十家,擇誠實有身家之書役充當……此等歇戶各州縣衙門皆沿用之”;“鄉民離城窵遠,勢必投寓歇家,歇家多系衙役積蠹”;“今訪得尚有不法經胥,違禁招留四鄉有事人犯,或原呈或被告,在家保歇”;“往往衙役革退,即竄當保歇,保歇事敗並鑽充衙役”。此類史料也數不勝數。

在宗族勢力強的地區,以宗族為單位開設歇家的也很多,要麼是合族公舉一人做歇保,要麼是各族在縣城建“祠堂”以作歇家。前者如在湖南桃源縣,“該縣向有催糧差役,名曰經制,今已成廢,應每櫃派差數名,又由團族公舉歇保一名,協同專催糧戶”。後者如湖北都昌縣:“一個僅3000人口的縣城,開設保歇的高峰時就有60來戶,54棟祠堂,既是各族姓氏打官司的會館,也是保歇之家……鬥星街開保歇的人員,有姜家祠堂邵同和,李氏宗祠查英,沈氏宗祠先後有沈孝國、沈光毛……還有北門內石家祠堂石尊松。”據此,都昌縣以宗族為單位開設歇家有54家,佔其整個保歇總數約50%,不過需要強調的是充當宗族式歇家的,未必是族人,也可能是該家族僱傭而來的。

至於商人、地棍土豪、冊書等歇家的構成人員皆與上述情況類似,其記載廣泛性也不亞於士紳、胥吏衙役。若從時段上來考察,在萬曆以前,歇家主要由商人、土豪地棍、冊書等構成,萬曆以後,士紳、胥吏衙役、宗族等開始成為歇家的主要構成力量,這反映了明清基層社會的實際支配力量有一個變化過程。透過考察歇家的構成,我們可以認識到,明清基層社會是一個多元結構的社會,不僅僅有士紳、宗族,還有商人、土豪地棍、胥吏衙役等眾多勢力,不能僅用鄉紳、宗族來分析當時的社會結構和執行方式。

歇家構成人員的複雜性從某種角度反映了當時基層社會勢力構成的複雜性,絕大多數並不存在彼此之間的附庸關係。如歇家非紳權的附庸,這一點有許多案例可說明。如在青海,歇家勢力往往大過士紳,如“歇家乃得居間取利,遂多因此致富,往往擁資鉅萬,交結官府,齒於縉紳,有左右金融之勢力”;在湖北崇陽縣,在“鍾九鬧漕”以前,該縣主要由“書差類歇家”與“非書差類歇家”控制,而士紳勢力很弱,如“紳士大戶,懦弱之民,改為見釐納釐……紳士薄斂與櫃書(書差類歇家),厚輸與逆眾(非書差類歇家),重複受累”,當上述兩類歇家衰落之後,士紳勢力隨之增長。上述情況說明,歇家並非依附或寄生於紳權之下,但往往要與政府簽訂“保狀合同”,從這一點來看,歇家是依附於政權之下。從湖北崇陽縣的案例來看,並非有政治身份就有實際勢力,如士紳如果不涉足商業和地方事務,尤其是刑名錢穀中,其影響就十分有限。其他群體也是如此,若不參與刑名錢穀等主要地方事務中來,其社會支配力非常有限。

總之,不管是士紳、書吏還是宗族等社會勢力,在明末清初時,需要用歇家這種經營方式來運作“刑名錢穀”,並以此來組織社會關係。他們或以國家地方基層組織為單位重新構建社會組織關係,如在州縣,歇家多以“裡”“都圖”等為單位設定:“凡鄉民入城,各投其各里之歇家”;“各衙門書役保歇,皆有坐管之裡”;“在州縣則有各里之歇”,故出現專門詞彙“裡歇”,或以宗族為單位構建,如上述都昌縣之例。

正因為如此,與士紳、書吏甚至宗族勢力相比,歇家類群體皆有與之相同的表現,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整治縣官、組織鄉民暴動(《明清歇家研究》第473—480頁)。從縱向看,歇家已經形成完整的序列,有“京歇”“省歇”“府歇”“縣歇”“裡歇”;從橫向看,歇家自內地至沿邊各地皆有,且介入領域十分廣泛,有商貿、賦役、司法、稅關、倉場等眾多領域。不僅內地“凡詞訟錢糧,事在官司,權柄執於歇家”,就連邊遠的青海地區歇家勢力也大得驚人。他們壟斷邊貿、徵收賦役、插手詞訟,甚至有史料記載:“為此仰歇役前赴加咱等四族會同隆務寺昂鎖、加咱等族千戶紅布人等上緊開導彈壓該族番子,務須安靜住坐,……倘有不遵者,著該歇役等即將該管千戶等押令來轅聽候本分府嚴加究辦。”(《循化廳為不準隆務四族渡河搶劫的諭》,青海省檔案館,檔案號:7—永久—2663)

歇家視角下的明清基層社會組織系統的構成及其特點

從目前的研究來看,明中期至清初期基層社會存在著三大系統,即以糧裡制度為核心的國家組織系統,以鄉紳、宗族等為核心的民間組織系統,以歇家類為中心的市場組織系統。國家組織系統的完整性、嚴密性及穩定性,只到州縣一級,從州縣到鄉村各戶之間的基層組織系統,雖然看起來有糧裡等制度系統,但這個制度是以戶役的方式構建起來的,故糧長、里長等常因負擔過重或難以適應賦役貨幣化而不斷破產、逃亡。不僅如此,糧長、里長大量破產、逃亡,連帶了普通民戶不斷破產、逃亡,加之社會人口的流動,致使以糧裡制度為核心的國家基層組織系統逐漸被消解、破壞以至於崩潰,故自明代中期至清初,地方政府依靠其自身基層組織系統很難完成刑名錢穀等任務。

鄉紳社會組織系統因科舉名額的限制,實際上成點綴分佈狀態,無法構成完整的民間組織系統。科舉士紳,除了進士、舉人因進入官府任職,利用行政、司法等組織系統而統攝全國外,沒有在官府任職的生員、舉人以及個別進士,則是以個體身份分散點綴於各個城鄉之中,這些“點”如何發展為“線”以至於“網”的權力結構,需要自身的成長,官府從來沒有設計過相關組織系統。從歇家的視角來看,他們往往透過開設歇家來包攬錢糧詞訟而得以實現其勢力的擴張,不過這種擴張也需藉助自身所在鄉村的地緣、人緣、血緣等關係,並且許多宗族、鄉村沒有士紳,故所謂的鄉紳社會,缺位或斷層的情況是普遍性的,很難出現連續性且穩定的鄉紳社會結構。

宗族社會組織系統因受自身傳統、經濟實力等因素的影響,在各地發展情況很不一致,勢力強弱迥異,其組織系統不僅有嚴密與鬆散之別,且具有很強的區域性特點。且不說全國各地不同,就是同一縣內也是差異甚大,如我家鄉湖南茶陵縣,無祠堂的姓氏也佔有相當的比例。沒有祠堂,說明這個宗族組織一般不會太強有力,很難與宗族社會掛起鉤來。總之,宗族強的鄉村與宗族弱的鄉村的勢力構成不同,同理,商人勢力強的鄉村與商人勢力弱的鄉村也往往不是同一種社會權力結構,其他皆可類推。

不管從士紳還是宗族角度來考察傳統社會,民間組織系統是處於發育不全的狀態,缺位的情況非常普遍,很難形成完整且具有獨立運作的系統功能。在國家組織系統失效,民間組織系統發育不完全,加上賦役貨幣化需要市場運作能力的大環境下,以歇家類經營為核心的市場組織系統逐漸形成,並發展為賦役制度的組成部分。考察州縣歇家在賦役領域興起的原因,最核心的原因是糧裡制度的失效,具體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其一,周忱等認為稅糧大規模逋負,核心原因在於糧長、里長權力過大而地方政府在刑名錢穀方面的權力過小,於是採取把“就鄉聚糧”改為“就縣城或水次總倉聚糧”等改革措施來削弱基層職役在刑名錢穀方面的許可權,即把糧長、里長、老人等役的權力收歸於地方政府。這個改革改變了鄉民交納錢糧的流程,增加了鄉民在運輸、守候、買賣、上納等各環節的成本和時間。鄉民為了解決這些困難和減少成本,採取認歇家為主家(主戶)的方式,讓歇家代為交納錢糧或居中貿易,於是歇家逐漸成為鄉民的依靠,史稱“私則籍為居停,公則賴為打點一切”。

其二,自明代中期以來,因政府不斷加徵加耗,糧長、里長負擔過重,又隨著賦役貨幣化不斷推進,最終導致大規模破產或逃亡,出現了無人承擔糧長、里長職責的局面,於是歇家採取包當糧裡等方式來填充該制度的缺位;又因糧長、里長等鄉民不習書算、不諳承應、畏入公門、不熟衙門規則等,難以有效承擔相應職責,糧裡制度逐步失效,於是歇家取而代之。歇家包當裡役之所以能夠成功,除了他們善於運用市場減少成本外,最核心原因在於他們變裡役單獨負擔役費為所有納戶共同負擔裡役之費,即按畝或按石平均攤派充役的各類費用,為政府大規模推行賦役貨幣化以及推行均攤費用的賦役制度變革提供了經驗。

其三,糧長、里長大規模破產的後果是賦稅的大規模虧欠,為了追徵虧空,於是各地政府開始推行“比限制度”,嚴加比責納戶,出現了“三日一比”“五日一輸”的情形,迫使糧長、里長等一月數次進城應比。這不僅大大提高他們交納成本,而且還誤工廢農,容易遭受官吏盤剝,於是他們開始僱傭城居的歇家代比,以節省成本和避免各種應比之苦,歇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比限制度”所帶來的各種不利因素。

其四,當糧長、里長等各役僱募歇家以及歇家直接包當各役成為風氣後,政府因勢利導建立“保歇制度”,讓歇家充當各役或納戶的保戶。所謂“保歇”,就是“保戶歇家”一詞的縮稱,是歇家居中代辦政府部分職能的一種制度。“保歇”的功能可分為兩部分,其在政府方面被稱為“保戶”,為官設,有其額定的設定單位,且有相應的職責和職權,是政府利用歇家功能為政府辦理事務的一種制度;在民間則被稱為歇家,是一種商業經營方式,主要提供住宿餐飲、貿易、運輸、貯存、代辦、承包等服務。保歇制度的建立意味歇家成為明清地方賦役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核心特點是政府按額定單位設定歇家,並與歇家簽訂“保狀合同”,這一方面便於政府控制,另一方面便於追徵虧欠。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歇家包攬錢糧可以與各種制度相容。在明代,不管糧長、里長僱傭歇家還是歇家包當、頂替、承充、買充糧長、里長以及擔當其保戶,歇家包攬皆是在糧裡制度內的包攬。而到了清初,地方官急於完成賦役徵納,各地便興起了“坐催制”,即派衙役到各圖(裡)坐地督催各役或花戶,當時多稱“圖差”,“保歇圖差”四字屢見於各種文獻,且他們的分工可做到兼行互補;雍正以後,取消糧裡制度的改革紛紛推出,便有義圖等各種催徵方式的誕生,但歇家依然能夠生存,如“無論義圖、差繳、各圖地保,必擇城中熟悉公事與書差聯絡之人,以為居停主,名曰歇家。每年糧差提若干,歇家若干,先行議價而後許充”。顯然,在州縣賦役徵收系統中,曾存在著在鄉在城兩個層級,在鄉系統,是由糧裡、宗族、義圖等組織來完成初步徵收,但從鄉村到城市或水次倉則由歇家為核心的中介系統來完成。且從整個徵納流程來看,在鄉系統顯然受制於在城系統,也就是說地方政府透過控制在城系統而進一步控制在鄉系統,從而實際支配著兩個系統。

歇家在司法領域的興起,主要透過其賦役徵收功能、提供食宿服務及保人等身份直接或間接參與到司法領域。其中歇家的“保人身份”尤為重要,自嘉靖年間開始設立“委保人制度”,“委保人”例由歇家擔任,其核心功能有五,即確保原被告的真實身份、代替政府收取各類打官司的費用、在原被告之間居中調解、擔當原被告的保戶、履行保釋的職責。因“委保人制度”的存在,在明清司法領域,“保人”漸漸成了“歇家”的另一種稱呼,故在相當長的時間裡,雖然各地“呈狀”格式不同,但總有“歇家”一欄,並規定:“狀中無寫狀人、歇家姓名,不準。”這說明歇家在明清時,已正式進入法定程式,屬於司法制度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歇家實際上還是稅關、倉場制度的組成部分。明中期至清初,各類社會勢力之所以多借助歇家這一經營方式來發揮作用或構建組織系統,最核心的原因是歇家曾是明清稅關、倉場、司法、賦役等眾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或環節。

綜上所述,以歇家為核心的市場系統,不管是賦役還是詞訟,皆是為了彌補、修復、填充國家基層組織系統的缺陷。也就是說,在國家基層組織系統完善時,歇家沒有機會參與到刑名錢穀的系統中來,而當糧裡制度不斷瓦解、失效甚至崩潰後,各種勢力開始介入“刑名錢穀”的運作。也就是說,國家組織系統的失效,不僅是歇家類群體興起的原因,也是士紳、宗族等民間組織系統以及各類社會勢力興起的背景。總的來看,以歇家為核心的市場組織系統,在彌補、修復國家基層組織系統缺陷的同時,又將商人、冊書、土豪積棍、士紳、胥吏衙役、倉夫、訟師、裡役等十幾種社會精英皆納入到自己的運作系統中,再透過其“主戶、主家”的經營方式,不斷地整合社會各種勢力與資源,以至於能將國家、民間各種力量重新連線成一個以市場為中介的社會系統。

《光明日報》( 2018年02月26日 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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