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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發生交通事故未及時撤離造成一人身亡,責任該如何認定?

由 臺海網 發表于 遊戲2023-02-03
簡介交警部門對該事故進行分析後認定,張某因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一方面原因,阿龍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後,未將車上人員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連環事故責任怎麼判

在高速路上,由於發生事故被迫停車,父子三人下車行走時遇到連環事故,一人被撞身亡,應當如何認定賠償責任?日前,洛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高速上發生連環交通事故

經洛江區人民法院查明,今年5月1日傍晚6點多,張某駕駛一輛小型新能源汽車,沿瀋海高速由泉州往廈門方向行駛,途中追尾碰撞由阿華(化名)駕駛的轎車,導致阿華的轎車失控,又碰撞了行走在高速上的阿龍(化名)及其兩個兒子小瑾(化名)和小峻(化名)。

當時阿龍的轎車因發生事故停下來,三人未及時走到安全區域導致被撞。隨後,受傷的小峻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涉案的兩輛轎車也有不同程度的損壞。交警部門對該事故進行分析後認定,張某因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一方面原因,阿龍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後,未將車上人員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據此認定,張某承擔本事故主要責任,阿龍承擔本事故次要責任,阿華等人均無責任。法院還查明,張某持有C1駕駛證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他所駕駛的新能源車由廈門某公司承租進行網約車營運。

法院判定兩方承擔賠償責任

隨後,阿龍及其妻子阿紅(化名)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後,將張某、阿華以及廈門某公司、保險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10萬元左右。

日前,洛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阿龍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後,未將車上人員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等安全地帶,而是在事故現場進行逗留。而張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追尾碰撞前方車輛,導致本案二次事故的發生,最終造成了小峻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悲劇。故張某、阿龍的過錯行為與小峻死亡的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因此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認為,本案造成阿龍和阿紅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9萬餘元。兩輛事故車輛的承保公司分別在交強險的範圍內分別先行賠償,對於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損失,由阿龍承擔30%、張某承擔70%。

法官說法

當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時,駕駛員有義務提醒車上的其他乘客撤離現場,避免發生二次事故,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法官提醒,當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時,請牢記“車靠邊、快警示、人撤離、即報警”。廣大司機要提高安全意識,為自身和乘車人的人身安全負責,在發生事故後,務必在第一時間將相關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出行途中時刻將安全意識放在首位,快快樂樂出行,平平安安回家。(記者 許小程 通訊員 賴昕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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