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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了,我的年終獎還能要到嗎?

由 jiayf1978 發表于 遊戲2023-01-16
簡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有年終獎,但勞動合同的解除非因勞動者單方過失或主動辭職所導致,且勞動者已經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工作業績及表現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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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了,我的年終獎還能要到嗎?

快到年底了,上班族都很關注年終獎,不少人想換工作也都是等拿到年終獎才提出辭職。但如果在年終獎發放前就因為種種原因離職了,那還能要求公司發年終獎嗎?我們先看個真實案例吧:

甲於2011年1月至某公司工作,雙方之間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約定甲擔任戰略部經理一職。2017年10月,公司對組織架構進行調整,決定撤銷戰略部,甲所任職的崗位因此被取消。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事宜展開了近兩個月的協商,但沒有達成一致。12月29日,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協商達成一致,向甲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甲對解除決定不服,經勞動仲裁程式後起訴到法院要求恢復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2017年8月-12月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017

年度獎金

等。該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年終獎金根據公司政策,按公司業績、員工表現計發,前提是該員工在當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職,若員工在獎金髮放月或之前離職,則不能享有,每年度年終獎會在次年3月份發放。該案件經一審和二審程式,最終二審法院終審判決公司支付甲2017年度的稅前年終獎金(其他和年終獎無關的判決內容本文不做論述)。

這個案件其實是最高法院在2022年7月份釋出的指導案例,所謂指導案例,就是說以後和這個案件類似的案件必需按照這個案件的判決方法來判。針對這個案件,最高法院認為:

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法院應當結合勞動者的離職原因、離職時間、工作表現以及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有年終獎,

但勞動合同的解除非因勞動者單方過失或主動辭職所導致,且勞動者已經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工作業績及表現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

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我們對最高法院的裁判觀點進行拆解分析,作為員工的你如果在年終獎發放前離職了,而又想要公司發年終獎的,你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公司明確規定有年終獎,或者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一直以

來都是按照一定的規則在實際執行年終獎制度;

年終獎並非法律規定必需發放,如果你所在公司本身就沒有年終獎,那也沒有理由要求公司發年終獎了

2、

離職不是因為你自己的過錯(自己的過錯就是指你存在勞動

合同法第39條所規定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反推過來,就是說離職並不是因為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而發生的(說白了就是公司的原因導致你離職);

3、

不是你自己提出辭職而離職;

4、

你已經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務(可能很多人會說,我上班天天

就是按部就班,並沒有特別明確的年度工作任務,如果是這樣,公司的績效考核你起碼應該在稱職以上,如果績效考核都沒有的話,你自己起碼要保證你工作中沒有明顯過失吧);

5、

用人單位不能證明你的工作業績及表現不符合年終獎發放

標準(這個嚴格來說不是你的事情,這是公司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你工作業績和表現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實踐中公司是很難證明的);

不知道朋友們看了本文之後,對年終獎是否有了更多的認識和了解,希望本文可以幫助到需要的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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