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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辦實事 | 不滿銅門生鏽拒付尾款法官上門調解化糾紛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遊戲2022-12-07
簡介法官說法:本案中,林某主張黃某交付的鋼銅門不符合其提出的質量要求,應當由黃某對鋼銅門進行修復或者減少價款,但雙方在買賣之時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對標的物的質量進行明確約定,導致林某提出的主張較難得到支援

真銅門會生鏽嗎

近日,南靖法院龍山法庭透過上門勘驗、就地調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8年12月,長期在廣東工作的林某在老家裝修別墅,找到黃某購買鋼銅門等材料。可沒過幾個月,林某回家時發現入戶鋼銅門的表面多處出現生鏽腐蝕,影響使用不說,也十分影響美觀,遂找到黃某協商修復事宜,但黃某卻表示鋼銅門生鏽腐蝕並非質量問題導致的,雙方因此發生了糾紛,並鬧上了法院。

為民辦實事 | 不滿銅門生鏽拒付尾款法官上門調解化糾紛

為民辦實事 | 不滿銅門生鏽拒付尾款法官上門調解化糾紛

黃某要求林某支付剩餘尾款18436元,而林某認為鋼銅門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黃某對鋼銅門進行修復、賠償。

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根據雙方的爭議焦點,驅車前往林某家中勘驗鋼銅門的現狀,並當場向相關生廠門窗的技術員諮詢鋼銅門生鏽腐蝕的可能原因,對修復費用進行了估價。

隨後,承辦法官從現場鋼銅門的材質壽命、生鏽程度、修復費用、訴訟成本等多方面入手,綜合分析案情,現場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為民辦實事 | 不滿銅門生鏽拒付尾款法官上門調解化糾紛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黃某同意林某隻支付貨款13500元,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鋼銅門的修復問題及費用由林某自行解決負擔。

法官說法:本案中,林某主張黃某交付的鋼銅門不符合其提出的質量要求,應當由黃某對鋼銅門進行修復或者減少價款,但雙方在買賣之時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對標的物的質量進行明確約定,導致林某提出的主張較難得到支援。

本案雖然在經辦法官的現場勘驗和耐心調解下最終順利化解,但為了避免風險的發生,買賣雙方如果能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規定,根據合同的要素形成書面協議,一旦發生糾紛,能最大限度在法律上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為民辦實事 | 不滿銅門生鏽拒付尾款 法官上門調解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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