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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花錢找人鑽空子“辦事”的行為不可取,若因此受騙,不受法律保護
收錢不辦事可以報警嗎
為堅持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化中院開設“小案大道理”普法欄目,選取與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和社會熱點緊密相連的小案,透過法官更精準、更接地氣的解讀,以小案件講述大道理,傳遞司法正能量。
案情回顧:
2021年3月的一天,小張(化名)接到王姐(化名)的電話:“我聽說你家那兒要拆遷,你家房子多大?我有認識人,我能給你辦,明天我就去你家看看房子。”
第二天,王姐和一名男子來到小張家看房子,看完之後告訴小張,準備5萬元錢,用來打點拆遷辦的工作人員。
小張晚上跟家裡人商量,全家人一拍即合:這是好事啊,家裡有幾處違建,花點錢找人辦一辦,別把違建的東西拆掉,再多要點補償款,不就發財了!
一家人趕緊籌好錢,給王姐轉了過去。王姐告訴小張:等到動遷辦的工作人員去量尺的時候,我提前通知你,需要等一週左右。
過了一個月還沒來量尺,小張感覺不對,打聽了動遷辦的工作人員,人家說根本沒有量尺的計劃。
小張感覺自己被騙了,找到王姐問怎麼回事,王姐一直推脫,只說錢已經送去打點了。結果直到今天,事也沒辦成,錢也不給退了。小張心想一家人辛苦掙的錢就這麼打了水漂,就把王姐告到了法院,想把這5萬元錢要回來。
在法庭上,小張主張:原告委託被告辦理事情,並支付給被告辦理費,被告收到辦理費後並未實施任何代辦行為,被告應該返還。王姐辯稱:不同意返還這5萬元,是小張找我幫忙辦事,我是免費幫忙,自己還搭了人情,更何況錢已經送出去了,我沒法還給他。
法院審理後認為:結合本案中當事人的陳述,能夠認定案涉5萬元系原告為給自家房屋辦理拆遷而交付被告的“請託費”。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於合法的委託行為,按照委託合同關係處理,由此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而對於透過託人情、找關係,涉及權錢交易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請託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 超越了善良風俗的界限,系非法之債,不受法律保護,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本案中,原告房屋的拆遷問題,理應按照國家政策法律規定,遵照有關拆遷的正常程式及方式予以解決,而原告試圖以5萬元為代價,透過私人請託、疏通關係的不正當方式實現多獲取拆遷款的目的,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有損社會公共利益, 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
但是,一碼歸一碼,小張花錢託人“辦事”的行為固然不對,但王姐畢竟也是以“辦事”為名收取了小張大額資金拒不退還,這件事兒,應該怎麼算呢?法官告訴小張,雖然本案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但會把案件的相關線索向公安機關、紀委等部門進行移送,本案中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及贓款收繳,應由他們來進行處理。
最終,法院駁回了小張的起訴。
法官心語:
有些群眾認為,現在的社會是“人情社會”,無論辦什麼事,不花錢找人心裡都不踏實。這種環境下,一些用心不良的人就會來鑽空子,“收錢不辦事”。受了這種騙後,有的人心想這不是什麼光彩的事,只當吃了“啞巴虧”,以後長長記性就好了;有的人氣不過,就像小張一樣,想到法院來解決問題。
可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也就是隻有合法的民事活動導致合法利益受到損失,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如果是合法的委託行為,“收了錢不辦事”自然是要返還,而對於小張這種透過託人情、找關係,企圖透過不正當途徑達到非法目的,涉及權錢交易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超越了善良風俗的界限,違背了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助長了社會的不正之風,屬於“非法之債”。小張確實有損失,但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雖然民事訴訟中不會判決王姐把錢返還給小張,但是這件事並沒有結束,我們不能放任王姐或是她找到的幫忙辦事的人就這樣把錢揣進自己的腰包。所以法院會把案件的相關線索向公安機關、紀委等部門進行移送,由他們來進行處理。
透過這個案件,小張也很後悔,意識到了花錢找人辦事不是正當的行為,“人間正道是滄桑”,按照法律規定、按照政策和正常程式來辦事才是正路。
案 件:東昌法院江西法庭 劉一博
編 輯:邢喆銘
初 審:賴禹彤
復 核:姚昊昱
原標題:《【小案大道理】花錢找人鑽空子“辦事”的行為不可取,若因此受騙,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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