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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寶寶”貨幣基金戴“緊箍咒” 天弘基金這樣迴應

由 21世紀經濟報道 發表于 藝術2022-07-10
簡介鑑於個別貨幣市場基金規模較大或投資者數量較多,為進一步提升基金管理人抗風險能力,增強產品韌性,確保投資者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證監會研究起草了《暫行規定》,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提出更為嚴格審慎的監管要求

天弘基金合法嗎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葉麥穗 廣州報道

“大寶寶類”貨幣基金(各種名稱上帶“寶”的貨幣基金)再次被套上“緊箍咒”。為了完善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監管,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上週末,中國證監會研究起草了《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規模大於2000億或投資者數量大於5000萬個的“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明確附加監管要求、風控機制,提高運作穩健性。據悉本次《暫行規定》影響或超過5億人。

2只基金規模突破2000億元

證監會表示,近年來,我國公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整體規模超過25萬億元,投資者數量突破5億。貨幣市場基金作為現金管理類的普惠金融產品,具有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投資成本低等特點,已成為公募基金的重要品種,積極服務廣大投資者財富管理。鑑於個別貨幣市場基金規模較大或投資者數量較多,為進一步提升基金管理人抗風險能力,增強產品韌性,確保投資者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證監會研究起草了《暫行規定》,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提出更為嚴格審慎的監管要求。

《暫行規定》共五章二十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單一基金滿足淨資產規模大於2000億元、或投資者數量大於5000萬個等條件的,應納入參評範圍,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並在同一銷售機構銷售的不同貨幣市場基金應予合併計算。

二是證監會將對參評產品予以評估、確定最終名單並予以公示,評估標準主要包括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四方面指標。

三是對於規模和投資者數量已連續3個月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產品,證監會可將其移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名單。

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規定明確了包括經營投資理念、內部管理要求、投資指標、特別投資指標、交易行為、投資者結構與規模管控、銷售管理、風險準備金等多項附加監管要求。

根據《暫停規定》要求,滿足上述條件的“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只有天弘餘額寶、易方達易理財兩隻產品,兩隻產品在去年三季度末規模分別為7600多億、2400多億,有望納入“重要貨幣市場基金”。華寶現金添益、博時合惠、匯添富全額寶、易方達現金增利、華安日日鑫等8只貨基規模也超過1500億元,規模在1000億元到1500億的貨基為12只,也就是說有28只貨幣基金的規模超過1000億。

而持有人超過5000萬戶的,目前只有天弘餘額寶一隻產品;其次是平安日增利接近4900萬戶;易方達易理財持有人超過了3100萬戶,位居第三名。

對於《暫行規定》,天弘基金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從實際產品運作來看,此次辦法的出臺對貨幣基金的管理並不會出現實質性的影響。實際上,天弘基金自2017年便開始以比普通貨幣基金更加嚴格的風控標準來管理相關貨幣基金。該公司表示,新規與現有的實際運作是基本匹配的,因此不會明顯降低投資收益。此外,天弘基金在基金管理方面也有一定的創新,透過大資料分析精準的刻畫客戶群體的行為模式,不僅僅是在資產端做有效管理,在負債端也可以做較好的管理,使我們能夠更好為客戶服務。

天弘基金認為:“相關監管措施的出臺強化了主體的職責,明確了處置機制,給予市場機構重要的指引,這樣使管理人及相關主體在巨大的市場誘惑下會衡量相關成本,不至於盲目冒進,相關規定對市場的平穩執行和產品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對維護金融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基金經理薪酬不得與基金規模掛鉤

此外《暫行規定》明確,基金管理人應當全面審慎評估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對投資者、金融市場的影響,遵循長期穩健的經營和投資理念,確保自身投資研究、人員配備、系統運營、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危機應對等方面的能力水平與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管理規模相匹配,不得盲目擴張基金規模。基金管理人的高階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相關人員的考核評價、薪酬獎勵等不得直接或間接與基金規模相掛鉤。基金託管人應切實履行受託職責,審慎從嚴監督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

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針對性建立健全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管理體系,設定更為嚴格審慎的風險控制要求,加大壓力測試頻次。基金管理人應當完善投資管理機制,全面加強內部信用評級管理,投資標的和相關決策應當有及時、充分的研究支援。基金管理人應當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配置專門的投資、研究、交易、風控、合規、運營、稽核等崗位人員,相關崗位人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崗位從業經歷,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少於2人。

投資指標方面,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運作指標應當符合八點要求:一是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 二是債券、資產支援證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金融工具的內部信用評級,以及債券逆回購交易的交易對手的內部信用評級應當為最高階; 三是以私募資管產品為交易對手的債券逆回購交易餘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其中, 同一交易對手的債券逆回購交易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 四是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得低於20%; 五是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有存款期限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0%; 六是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90 天;七是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10%;八是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作出的其他要求。

(作者:葉麥穗 編輯: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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