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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義街頭驚現共享電動車“花式搭載”、“拼團騎乘”
街頭表演雜技的車叫什麼
數月前
五名小學生同坐
一輛共享電動車的新聞
引發網友熱議
近年來
共享單車/電動車以其便利性
成為了眾多市民朋友
“最後一公里”的出行選擇
然而,自從共享車來到崇義街頭
表演雜技的人
便越來越多
拼團騎乘
車筐放娃
學生兜風
花式搭載
車筐載娃、多人搭載
這幾種騎乘方式
存在著巨大的安全隱患!
2019年10月
南昌一男子在騎行
共享電動車過程中
將外甥女放在車筐裡
小女孩不慎跌落
被經過的水泥槽罐車碾壓致死
2020年6月
來賓市數名小孩
“同掛”一輛共享電動車
由於視線不佳
與另一輛電動車相撞
造成多人受傷住院
法官提醒
1
共享單車/電動車禁止載人
目前,社會上常見的
共享單車/電動車一般貼有
“禁止載人、最大承重xxKG”的標識
且未設定後坐墊
說明只能一人騎行、禁止載人
即便是普通家用的
腳踏車和電動車
在其使用和搭載方面
相關法律法規也作出了限制規定
《江西省實施 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條 第六項
腳踏車、電動腳踏車限載一名12週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12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腳踏車不得載人。
2
違規載人交通肇事
須承擔法律責任
共享腳踏車/電動車
在其車身上或者《服務協議》上
已經明確表述了載過載人明細
使用者若無視規定
放縱自我所造成的後果
跟平臺方無關的
將由使用者自己承擔
3
小孩駕駛共享車造成損害的
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家長應主動教育
未滿12歲的孩子不騎共享單車
未滿16歲的孩子不騎共享電動車
更不能幫忙掃碼
讓孩子體驗共享車騎行
若未成年人
因為騎行共享車
造成他人身體受傷
或者財產損失的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
也就是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腳踏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二)駕駛電動腳踏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希望大家在享受共享車
帶來便利的同時
也要注意使用安全
不要拿自己、同伴
及路人的人身安全來冒險
以免發生不可逆轉的意外
版面編輯:陳慧
值班主任:章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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