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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學法」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處分無效!

由 禹城司法 發表于 藝術2022-03-05
簡介法院審理萊州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公司成立於林某某與被告潘某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人共認公司資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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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型別以及理財模式等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夫妻共同財產成為了維繫婚姻家庭關係的重要基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方,贈與行為是否有效?近日,萊州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今日學法」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處分無效!

基本案情

林某某與潘某某系夫妻關係,育有一子林某甲。

2015年,以潘某某獨資形式成立了一家環境衛生服務公司,註冊資本300萬元,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其後,二人情感破裂,到法院起訴離婚。

為減少離婚帶來的財產損失,在林某某不知情情況下,潘某某召開股東會議,將名下持有的270萬股權無償轉讓到了兒子林某甲名下。

2021年,林某某在查詢企業公信網時發現股東變更,認為潘某某私自轉讓股權的行為侵犯了其作為夫妻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遂將潘某某訴至法院。

「今日學法」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處分無效!

法院審理

萊州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公司成立於林某某與被告潘某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人共認公司資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潘某某未徵得林某某同意,擅自將公司股權無償贈與林某甲,該股權轉讓行為侵犯了林某某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合法權益,最終判決潘某某與林某甲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法官提醒: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方能維繫和諧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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