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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業主委員會提出質疑,被起訴侵害名譽權,名譽權的邊界在哪裡?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藝術2023-01-19
簡介四、被告不存在宣洩情緒、詆譭原告的主觀惡意被告在微信群發表的相關言論,基本圍繞小區的防水和消防整改問題,對業主委員會可能的違規行為和鉅額開銷的合理性進行質疑,希望業主委員會對具體申報流程和財務情況進行公開

名譽權受損起訴別人要多少錢

質疑業委會做法

卻被業委會起訴侵害名譽權

身為業主

該如何行使監督權?

作為業委會

又該如何對待來自業主的質疑?

名譽權與監督權邊界何在?

對業主委員會提出質疑,被起訴侵害名譽權,名譽權的邊界在哪裡?

質疑業委會被起訴侵害名譽權

張某是北京某小區業主,同時也是微信“xx業主群”的群聊成員。2020年7月至8月,張某因本小區的防水和消防改造問題,在微信群內發表了有關業主委員會的言論,主要包括:

“公維的操作空間大了去啦……太能弄錢啦!”“公共維修基金保衛戰……有的人兩年前就想自搞物業公司把控xx小區,收著三棟樓的物業費,霸佔著公共收益‘停車場、倉儲、快遞公司’,花著大家的公共維修基金……兩年前沒成功,現在賊心又起,又開始想把持整個小區自管,大家千萬不要上當……”“只會走‘應急’的業主委員會主任出現了,公維九百萬劃出去都不用業主委員會章的出現了,給300位業主解釋一下,別的小區走18萬的應急業主們都能暫停,你的700萬應急怎麼就停不了!”

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認為,張某在群聊中發表的言論並不屬實,侵害了業主委員會的名譽權,故將張某起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要求張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張某認為,其言論是對業委會中使用公章混亂、物業工程招投標不透明進行質疑和批評,未誹謗及侮辱,不構成侵權,故而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對業主委員會提出質疑,被起訴侵害名譽權,名譽權的邊界在哪裡?

法院:被告行為不屬於侵害名譽權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一、判定名譽權損害的標準,不能簡單以一方主觀感受為準

我國法律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原告作為業主委員會,在行使管理職責的同時,有義務接受業主的批評、質疑、建議及監督。被告作為業主,同樣有行使批評、質疑、建議及監督的權利。判定民事主體的名譽是否受到損害,不能簡單以原告主觀感受為準,應就社會一般人的評價予以客觀判斷。

二、原告對相關事實提出質疑,具有合理性

綜合在案證據來看,被告發布言論的微信群聊成員僅限於小區業主,涉及爭議的言論也緊密圍繞著,同小區的物業管理、經費支出審計、公共維修基金等社群公共話題。結合該案中用於申請公共維修基金的憑證,確有前後公章不一致且無法合理說明等事實,被告作為小區業主,出於公共利益和基於業主知情權,對相關事實提出質疑,是具有合理性的。

三、被告言論未超出合理邊界

被告在涉案微信聊天群發表的相關言論,基本屬於合法行使對原告批評、質疑、建議及監督權利的行為,且言論中也沒有對原告使用羞辱、謾罵等帶有明顯侮辱性的詞句。

並且,原告針對質疑和批評性言論所涉事實的核實能力及核實成本,與被告相比更具優勢,原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及其他業主委員會時任成員,亦在涉案微信聊天群中,完全可以代表業主委員會針對相關爭議事實,向包括被告在內的全體業主進行公開釋明。換言之,在業務職責範圍內接受業主基於一定事實依據提出的質詢、批評和監督,並不必然導致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

四、被告不存在宣洩情緒、詆譭原告的主觀惡意

被告在微信群發表的相關言論,基本圍繞小區的防水和消防整改問題,對業主委員會可能的違規行為和鉅額開銷的合理性進行質疑,希望業主委員會對具體申報流程和財務情況進行公開。結合被告自身為小區業主的身份,可以認定其目的是維護業主權利,並不存在宣洩情緒、詆譭原告的主觀惡意。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行為不構成對原告的名譽權侵害。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名譽權不是拒絕監督的理由

本案與一般侵害名譽權案件的不同之處在於,除了公民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衝突,爭議雙方之間存在更復雜的權利衝突,即業主委員會的名譽權和業主對於小區建設和物業管理相關公共領域事項的知情權與監督權,如何互不侵害。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與每位業主的權益息息相關。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創設目的包括代表和維護業主合法權利,且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具有監督權,對相關事項具有知情權。

因此,業主委員會的名譽權不能成為業主行使前述權利的障礙。

業主針對物業管理活動對業主委員會提出質詢和批評時,只要基於一定的基本事實,即使存在部分誇張或偏激的言論,也不應輕易認定其構成對業主委員會名譽權的侵害。

但同時需要指出的是,業主的監督權並不是完全凌駕於業主委員會的名譽權之上,業主在涉及小區公共利益議題上,向行使相應職權的業主委員會提出質詢、質疑和批評過程中,

特別要注意言論邊界和表達方式,尤其要注意避免對成員個人進行攻擊,

否則將可能招致其他法律糾紛。

相關連結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二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來源:榆林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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