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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行嗎啡鎮痛未注意呼吸抑制副作用,醫方賠償109餘萬元

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藝術2022-09-23
簡介二、患方觀點被告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違反知情告知義務,擅自使用嗎啡術後鎮痛劑,導致患者出現嚴重呼吸抑制

腳底摔傷腫了怎麼辦

一、患方陳述

原告田某甲於

2009

3

11

日到被告

x

x

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

1

、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

2

、子宮腺肌症;

3

、子宮平滑肌瘤;

4

、貧血

重度

5

、慢性子宮頸炎。

2009

3

16

日上午,由被告在住院部

15

樓實施“腹式全子宮切除

+

左側附件切除術”。

醫療糾紛:行嗎啡鎮痛未注意呼吸抑制副作用,醫方賠償109餘萬元

在患者術前同意的情況下,術中醫生於

10

00

注射嗎啡行術後鎮痛。手術完畢後,一名護工將患者推出後即返回手術室,將患者丟在

15

樓手術室外大廳,沒有醫生、護士看護,患者身上亦沒有任何監護裝置。患者無反應,以為麻醉未醒睡著了。

5

分鐘後,護工再次從手術室出來,再經過長時間等候才將患者推進電梯回到

8

樓婦科病房。

但回到病房後,也無醫生、護士接應,經患者家屬主動呼叫後,才有一護士願意過來。這時,患者家屬發現患者嘴唇、手指發黑,詢問護士原因,答覆說手術後是這樣的。護士過來後一檢查,即發現患者呼吸心跳已停止,之後慌忙呼叫醫生前來搶救。直至

11

05

左右,才有醫生到達現場救治。經搶救恢復自主心跳後轉入

ICU

治療。

此後,患者呈持續昏迷,被診斷為:

1

、缺血缺氧性腦病;

2

、繼發性癲癇;

3

、肺部感染;

4

、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

5

、子宮腺肌症;

6

、子宮平滑肌瘤;

7

、中度貧血;

8

、慢性子宮頸炎;

9

、藥疹;

10

、低蛋白血癥;

11

、溼疹;

12

、疥瘡;

13

、腸道菌群失調。事發至今,患者一直在被告

ICU

、神經內科等治療,現呈植物人狀態。

二、

患方觀點

被告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違反知情告知義務,擅自使用嗎啡術後鎮痛劑,導致患者出現嚴重呼吸抑制。而更為嚴重的是被告有關醫護人員極端不負責,完全忽視術後對病人的監測,以至患者出現呼吸抑制而無醫生知曉,直至呼吸心跳停止時才搶救,已錯過了救治時機,最終導致患者成為植物人。患者家屬多次找被告討要說法要求賠償,但被告始終未予解決。為此現起訴。

三、

醫方觀點

1

、被告已盡到充分的知情告知義務,術前已將包括術後鎮痛在內的手術、麻醉等情況向原告充分告知,原告知情同意並簽字。嗎啡的應用符合診療規範,原告術後突發呼吸心跳驟停與嗎啡的應用不存在因果關係。原告方簽署麻醉知情同意書時,被告已將相關麻醉、術後鎮痛的必要性和風險性進行充分告知,已盡到充分的知情告知義務。

對於手術後是否行術後鎮痛,原告表示由被告到時根據具體手術情況而定,即是否用嗎啡問題,被告己充分告知,原告已充分知情並授權。對原告使用嗎啡,不存在違反知情告知義務。而且,手術時間為

9

10

10

45

,嗎啡應用為“

10

00

硬膜外給予嗎啡

2mg

”,即

10

00

時使用嗎啡,在手術中,並非手術後用藥。

患者術前已簽署麻醉知情同意書,術中的藥物使用當然包括對嗎啡的使用,故被告不存在診療違規操作。另外,患者使用嗎啡後,並未出現噁心嘔吐、面板瘙癢、呼吸抑制等不良反應。術後,嗎啡起到鎮痛作用。當次用量也僅為極限量的一半

是完全安全的。

醫療糾紛:行嗎啡鎮痛未注意呼吸抑制副作用,醫方賠償109餘萬元

2

、被告術後已按診療規範對原告進行了認真細緻的觀察監測和治療措施,原告突發呼吸心跳驟停後,被告予以積極搶救。原告的病情突變是其特殊體質所致,無法預見避免,被告已盡到積極搶救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手術後,原告各項生命體徵平穩,車返病房。被告將原告送到手術室門口,護送人員就地換外出衣和外出鞋,一直沒有人員離開。期間,患者與家屬進行對話,情況良好。被告接送病人的電梯有專人負責看守。原告於

10

58

返回病房,病房護士進行交接。

11

00

發現原告病情變化,已及時積極搶救。被告已盡到充分的病情監測和治療搶救等臨床診療注意義務,不存在原告所訴的忽視術後監測,更不存在所謂呼吸抑制怠於處理。原告的病情突變是其自身特殊體質所致。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3

、原告術後出現呼吸心跳驟停後,被告予以積極搶救,效果良好。由

2009

年至今,原告一直在

ICU

和神經內科,被告堅持對原告進行治療和康復。而原告家屬卻怠於履行撫養義務,已欠下被告高額醫療護理費。據此,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4

、鑑定意見對醫院作出的診斷及診療措施是認可的,手術也不存在過錯,同時認為呼吸抑制是麻醉併發症,是意外,對併發症的發生醫院是沒有過錯的;患者損害結果是呼吸抑制導致,但在原因力判斷中,直接以患者目前的不良結果推定醫院有過錯,但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醫院有過錯,同時沒有考慮醫療行為的特殊性,也沒有考慮目前的醫療水平狀況;因此,要求減輕對醫院原因力的判斷。

四、鑑定

意見

x

省醫學會鑑定結論:

x

X

醫院在對患者田某甲的醫療行為中存在術後病情觀察不到位,未及時解除患者呼吸抑制的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田某甲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患者田某甲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為主要因素,參與度為

80%

;傷殘等級程度為

I

級傷殘。被告支出了鑑定費

7800

元。

五、醫療過錯分析

在病人的轉運過程中,現有材料無足夠依據證明醫方對患者有規範的術後監護。患者因呼吸抑制導致缺氧,因缺氧時間過長導致缺血缺氧性腦病,醫方未能及時發現患者病情變化,後雖予以積極搶救,但腦缺氧時間超過腦細胞對缺氧的耐受程度,造成大腦的不可逆性損害。

六、

庭審意見

原告方主張的賠償數額本院認定金額為

1365174

元,按照

80%

計算為

1092139。2

元。據此,被告應賠償

1092139。2

元給原告。被告預付的鑑定費

7800

元,原告應負擔其中

1560

元。對此鑑定結論,被告方雖有異議,但其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反駁,故對其異議不予採納。原告主張被告理應對本案的損害後果承擔全部責任,理據不足,本院亦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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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院判決

被告

x

X

醫院賠償

1092139。2

元給原告。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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