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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丨郵寄貴重物品時選擇保價,真能照價賠償嗎?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藝術2022-09-19
簡介法官說法在郵寄快遞時一定要認真閱讀快遞公司提供的《運單契約條款》,如需郵寄貴重物品以及易碎物品最好按照快遞公司規定的保價費率繳納保價費選擇保價服務並宣告包裹價值,在郵寄快遞時注意保留快遞單號、運費收費詳情明細表、運單契約條款等證據,在包裹發

保價2萬特快就是特安嗎

郵寄貴重物品時選擇了保價服務,真的能得到快遞公司的照價賠償嗎?近日,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審結一起運輸合同糾紛,判決快遞公司賠償保價貨物全額損失。

微普法丨郵寄貴重物品時選擇保價,真能照價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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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1日,馮某使用某快遞公司從山東至寧夏向高某郵寄一臺全息廣告機及聯屏展櫃,基礎運費332元,特安費100元,包裝服務18元,木質包裝282元,合計費用732元,馮某在使用手機下單寄件時同意了《電子運單契約條款》。

該條款約定“3。1若因某快遞公司原因造成託寄物滅失、破損、短少的,某快遞公司將按以下標準賠償……3。1。2若您已選擇保價且支付保價費用的:如託寄物品足額保價,則破損、短少、滅失時某快遞公司將按照實際損失金額向您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您託寄時保價的宣告價值……4。1某快遞公司採取理賠審查的方式,您應在寄件時如實按照託寄物的實際價值誠信保價,貨物託運出現異常情形理賠時需提供託寄物品的相關價值證明(如發票、合同、付款憑證等),如無法證明託寄物品真實價值,不足額保價部分或超額保價部分均無法獲得賠償。”

馮某工作的公司於2020年10月29日向被告某快遞公司支付快遞費用共計3906元,其中包括涉案快遞費用732元。在涉案快遞送至收件人時僅用紙盒包裝,未使用木質包裝,導致全息廣告機及聯屏展櫃的玻璃破碎,收件人拒收。後馮某工作的公司花費11999元向另一公司購買了一臺新的廣告機。因向某快遞公司索賠協商未果,遂引起本案訴訟。

庭審中某快遞公司述稱:確實接了原告的快遞單,知道運輸的是玻璃製品,正常的運輸流程是先加用珍珠棉和紙箱進行預包裝,之後發往中轉場,由中轉場進行攔截,打木架才正常發走;但是這個包裹件攔截失敗,中轉場沒有攔截住,所以沒有打木架就運輸出去了,發生了貨物毀損;只同意賠償其木質包裝費和運費,對馮某主張的賠償物品的價值不予認可。

另查明,被告某快遞公司的官方微信公眾號顯示:特安費等同於保價費,中國內地互寄易碎品保價:如玻璃、陶瓷、電視、裝飾類玉石,物品宣告價值1-500元,最低保費2元,千元以上按保價費率千分之八收取。

以上事實,有購買合同影印件、貨物毀損照片、收費詳情明細表、寄件時的電子運單契約條款截圖予以證明,法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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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審理

馮某與某快遞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本案中,馮某在支付基礎運費的基礎上為了寄送物品的安全性,額外支出了木質包裝費與特安費即保價費。因某快遞公司的疏忽導致馮某的廣告機毀損,某快遞公司應當按照《電子運單契約條款》的約定向馮某進行賠償,涉案廣告機的宣告價值為12000元,應當支付96元(12000×8‰)的保價費,馮某支付了100元的特安費,其已經足額支付了保價費,故某快遞公司應當根據《電子運單契約條款》3。1。2條按照實際損失金額向馮某進行賠償。

馮某的公司後期又花費11999元購買新的廣告機來彌補損失,故對於馮某要求賠償毀損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某快遞公司應當賠償馮某貨物損失11999元。因某快遞公司的過失沒有將涉案快遞進行木架包裝,故木質包裝費用282元、運費332元應當予以返還,對於馮某要求返還運費及木質包裝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遂作出一審判決,某快遞公司賠償原告馮某貨物損失11999元,運費614元。

案件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在郵寄快遞時一定要認真閱讀快遞公司提供的《運單契約條款》,如需郵寄貴重物品以及易碎物品最好按照快遞公司規定的保價費率繳納保價費選擇保價服務並宣告包裹價值,在郵寄快遞時注意保留快遞單號、運費收費詳情明細表、運單契約條款等證據,在包裹發生毀損或短少、丟失時注意保留貨物毀損照片以及能證明包裹價值的購買合同、收據等證據,以便訴訟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轉自:山東高法

原標題:《微普法丨郵寄貴重物品時選擇保價,真能照價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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