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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百萬,稅要扣十多萬,合法嗎?
土地補償費要交稅嗎
有當事人諮詢在明律師:縣裡的房子要拆遷了,徵收方給他的補償是105萬,當事人覺得這個價格還可以接受。在要簽字時,徵收方說這個錢要扣13%的個人所得稅,剩下的才是拿到手的補償款。當事人一算,好傢伙,稅費都是13。6萬,那拿到手的不就少了一大筆錢嗎!於是,當事人趕緊諮詢在明律師,問:我拿的拆遷補償費,還需要扣稅嗎?
在明律師說法:拆遷補償屬於被徵收人個人所有,不需要另扣稅收費用。
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
一、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稅。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拆遷補償,免徵個人所得稅,也就是拆遷補償費裡,是不用另外扣減稅收費用。徵收補償費用,完完整整的屬於被徵收人個人所有。
實踐中,確實有很多地方的徵收方聲稱根據地方政策,房屋徵收後的徵收補償款要交稅,所以拆遷補償費用會扣除稅收費用後發放。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千萬不要被這樣的說辭忽悠了。法律上沒有任何一條規定說房屋徵收後要交稅的。徵收方之所以會這樣說,在於變相壓榨扣減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是違法的。對此,被徵收人是可以透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維權的。
另外,徵收補償除了免交個人所得稅,也不需要交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也規定,
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檔案,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是針對公民個人而言,也就是被徵收者是一般居民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被徵收者是營業者或者企業,依據上述規定,也是不允許徵收營業稅的。
總的來說,徵收拆遷的基本原則是要保證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要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肯定至少要保證1:1的置換比例。在這個置換比例基礎上,自然是不允許徵收方再附加其他條件的,要不然本來土地房屋徵收涉及的基礎利益大,再按該比例交點稅上去,如何去保證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呢?所以,一旦被徵收人發現徵收補償利益過度偏低,不管是交稅還是其他什麼的,被徵收人都不要輕易相信了,要及時諮詢律師,獲取正確資訊和維權方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文|黃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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