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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觀劇丨《摩天大樓》之“知情不舉”的法律責任分析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人文2022-03-04
簡介證人林大森在知道妻子李茉莉等人非法拘禁顏永原的犯罪事實後,前往鍾美寶家中將所有指紋擦掉,幫助毀滅證據,並在警察詢問時,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證,作假證明包庇其妻子等人,客觀上造成了顏永原故意殺害鍾美寶犯罪行為證據的滅

知情不舉報判什麼罪

原創 江鳴鶴 北京三中法院風景線

法眼觀劇丨《摩天大樓》之“知情不舉”的法律責任分析

《摩天大樓》圍繞咖啡店的美女老闆鍾美寶的死亡案件展開,警察針對死者鍾美寶身邊人物及人物關係進行調查,在一個個證人一次次欲蓋彌彰的證言佐證下,抽絲剝繭、尋找案件真相。每個證人同時又是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詢問時,各自出於不同的目的進行選擇性敘述,而這種“知情不舉”的行為可能涉及觸犯一些罪名。

法眼觀劇丨《摩天大樓》之“知情不舉”的法律責任分析

案情介紹

鍾美寶和同母異父的弟弟顏俊(後改名葉舒俊)從小受到繼父顏永原的虐待、猥褻、毆打,並被拍下照片,後二人逃離繼父生活。十五年後,鍾美寶成為咖啡店的老闆,弟弟葉舒俊成為著名鋼琴演奏家。二人本以為逃離了繼父的陰影,沒想到有一天繼父顏永原找到他們,以當年的照片為要挾,進行多次敲詐勒索。在顏永原再次敲詐勒索鍾美寶時,鍾美寶及其友人李茉莉、丁小玲在場,雙方發生爭執,後鍾美寶將顏永原打暈、並在保安謝保羅的幫助下將顏永原裝在行李箱中搬運至暫住地進行拘禁。鍾美寶在非法拘禁顏永原長達一年後,決定燒炭殺死顏永原,後中止殺人計劃,被顏永原以燒炭的方式反殺,顏永原還偽造了鍾美寶自殺的現場。

01

行為人的共犯

刑法第238條第一款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27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顏永原在對鍾美寶進行敲詐勒索時,鍾美寶及其友人李茉莉、丁小玲與顏永原發生了肢體衝突,後鍾美寶砸暈了顏永原,三人商量後將顏永原拘禁在鍾美寶家中,時間長達一年,其三人均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由於大廈停電,保安謝保羅幫助鍾美寶將裝有顏永原的行李箱搬到鍾美寶的暫住處20樓的2003,雖然搬運之時謝保羅並不知曉行李箱內是顏永原,但搬運至鍾美寶家中後,鍾美寶將前因後果告知了謝保羅,謝保羅在明確知曉非法拘禁計劃後並未表示反對,是對先前幫助行為性質的追認,謝保羅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故謝保羅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屬於幫助犯。

02

包庇罪或偽證罪

刑法第305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7條第二款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310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證人林大森在知道妻子李茉莉等人非法拘禁顏永原的犯罪事實後,前往鍾美寶家中將所有指紋擦掉,幫助毀滅證據,並在警察詢問時,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證,作假證明包庇其妻子等人,客觀上造成了顏永原故意殺害鍾美寶犯罪行為證據的滅失,其行為涉嫌偽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包庇罪的想象競合,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證人沈美琪在通風管道中目睹了顏永原使用燒炭方式殺害鍾美寶、並偽造自殺現場的全過程,但其未成功報警(手機無訊號)、亦未見義勇為阻止犯罪,最終鍾美寶死亡的結果令人遺憾,但法不強人所難,刑法並未給無關的案外第三人設定救助義務,故沈美琪見死不救的行為與顏永原故意殺人的行為不具有相當性,沈美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但沈美琪在警察詢問時,故意隱瞞了顏永原殺人的犯罪事實,沈美琪涉嫌偽證罪與包庇罪的想象競合,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證人林夢宇(房屋中介)、吳明月(鄰居)等人為鍾美寶等人隱瞞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而向公安機關故意作虛假證明、隱匿罪證,屬於明知犯罪人而作假證明包庇,涉嫌偽證罪與包庇罪的想象競合,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法官的話

法官從當事人龐雜的言詞證據中找到相互印證的部分,結合在案其他證據作出法律事實的勾勒,不同於當事人言詞證據中各自表述的事實,也無法原原本本還原案件所有細節。在這一過程中,允許證人對案件事實因主觀感受不同而有不同表述,但故意“知情不舉”不僅會讓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還有可能使自己觸犯刑法,對於瞭解案件事實的證人而言,如實陳述才是還原案件真相的唯一做法。

顏永原的行為可能涉嫌觸犯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罪,應當數罪併罰,但虐待罪、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罪可能因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被追訴。顏永原多次敲詐勒索(既遂)、最後一次敲詐勒索1000萬(未遂),其行為最高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被害人鍾美寶、葉舒俊而言,在面臨顏永原的敲詐勒索時,應當及時報警處理,既非葉舒俊“花錢消災”的放縱罪惡的行為,也非鍾美寶以暴制暴、以犯罪對抗犯罪的行為。

刑法第274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作者:江鳴鶴

原標題:《法眼觀劇丨《摩天大樓》之“知情不舉”的法律責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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