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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怨恨之人身亡,誘使男子精神突發異常:持刀上門殺害對方妻子
帶怨恨死去的人有什麼後果
“人最大的執念,來自於本身;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
此前,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就一起刑事案件作出判決。
罪犯林甲(化名),系前科犯。
1986年10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1990年3月20日刑滿釋放。
原審認定有如下犯罪事實。
林甲因為上述1986年實施盜竊行為的時候。
被當地村民抓住交給了村委會看管。
過程中有人曾經給他送東西吃,但是被當時的村治保主任宋某制止。
這就在林甲的心中埋下了仇恨的種子,一直心有怨氣。
為什麼說愛一個人不可怕,只有恨一個人才可怕?
因為恨會讓人輾轉反側,甚至寢食難安,因為滿腦子想的都是報復。
林甲指定也是如此。
可能每當有些閒工夫的時候,就會想起這種事。
要不然也不會在2012年3月,宋某去世了。
而遠在深圳打工的林甲知道此事後,居然出現了精神異常。
甚至是被送進精神病院多次治療。
雖然林甲瘋的原因,不能確定就是因為宋某的病逝。
但會有因素影響,加上林甲在家裡經常砸東西,還拿著刀走來走去。
就覺得他有暴力侵向,就算是出院了,大家也是囑咐林甲家人對其好生看管。
但仍然是出現了問題。
2012年5月31日晚7時許。
林甲從自己家中拿了一把菜刀衝進佘某(宋某的妻子)家中。
一邊大聲吼叫“不許動”,一邊用手掐住佘某的脖子,將佘某摔倒在地上。
而佘某的姐姐一看這個情況,馬上奪門而出高喊救命。
但被控制的佘某就沒有生還的可能性了。
被林甲手持菜刀朝著脖子還有肩部,連砍二十多刀,致使當場死亡。
之後還躲到了佘某家屋旁的桃樹林裡。
不過最終還是在警方以及熱心群眾的合力之下,抓捕到案。
經鑑定,林甲行兇時處於精神障礙。
他的辨認能力和行為控制能力都受到了嚴重影響。
是限定刑事責任人。
案發後,林甲方面賠償2萬4,村委會也出了2萬6。
共計5萬元給佘某的家屬。
原審判決是以故意殺人罪,判了八年有期徒刑。
缺舟:
對於此項判決,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抗提出抗訴。
認為林甲的手段殘忍,性質惡劣,造成後果嚴重。
雖然是限制刑事責任人,也有自願認罪以及賠償受害者家屬的做法。
但是八年,確實在量刑上,畸輕。
法院在再審當中認為。
在原審
上述
減刑情節成立的情況下。
應當考慮林甲的具體作案行為。
第一,林甲的作案物件明確。
有一定的針對性,是和他有可追溯矛盾衝突的人群。
第二,作案後又逃避抓捕的行為。
這說明他有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
第三,手段極其殘忍
對於受害者瘋狂連砍二十多刀。
可以說是手段兇殘,性質惡劣,罪行嚴重。
應當予以嚴懲。
所以最終維繫定罪部分,但是對於量刑進行改判。
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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