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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婚內能否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如何分割共同財產
近日,泗洪法院審結一起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件,酌定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張某(女方)分得共同財產的10%,無過錯方李某(男方)分得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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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1年,李某和張某在泗洪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李某將其婚前個人所有房產出售後,全資購買轎車一輛,並將車輛初始登記至張某名下。
辦理完初始登記五日後,張某在未經李某同意情況下,將車輛變登記至張某妹妹名下,並變更車牌號。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張某將車輛登記在其妹妹名下的行為。
本院判決:撤銷張某將車輛移轉登記給其妹妹的行為,並要求其妹妹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變更登記至張某名下。
02
法院觀點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時,另一方有權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張某未經李某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即案涉車輛移轉登記至其妹妹名下,系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李某的權益。
考慮到雙方目前處於分居狀態,故李某要求分割案涉車輛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張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分割案涉車輛時,依法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鑑於張某對案涉車輛並未實際出資,同時其與李某共同生活時間僅一個月,且在車輛登記在其名下五日後即將車輛移轉至其妹妹名下的行為。酌定張某對案涉車輛分得10%的份額,原告李某對案涉車輛分得90%的份額。
03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若存在以上情況之一,即便夫妻雙方沒有離婚,其中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即屬於第一種情形:一方已經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而不論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涉及雙方的意願、財產的分配等,無法得以簡單快速地解決。因此,進行婚內財產分割,旨在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但這類案件要注意的是:首先,原告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實際情況符合婚內分割財產的法定條件;其次,為防止對方繼續惡意隱匿、轉移財產,無過錯方申請財產保全具有必要性。
擬稿:潘心雨
原標題:《【以案釋法】婚內能否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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