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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借錢,妻子有還錢的義務嗎?法律上怎麼說?看律師分析!

由 律智星律師拓客顧問 發表于 人文2022-11-28
簡介我們再來看,是否該還,從用途來看02是否該還,要看借款用途1.如果李明的借款用來經營與人合夥投資的公司.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週轉不靈向朋友借款老婆需要還嗎

隨著社會的發展,在人們的經濟來往中,資金的流動性越來越大,相互之間的借貸行為也多了起來。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細胞,個人的借款與配偶能扯上關係嗎?

丈夫在外借了錢,作為妻子是不是也有還錢的義務呢?法律是怎麼說的呢?

我們結合案例來分析

李明和王紅是夫妻,李明與人合夥經營著一家公司,王紅在國企上班。夫妻兩人經濟相對獨立。有一天,王紅收到了法院送達的起訴狀,這時才知道,丈夫李明因為借了張強的100萬元沒有歸還被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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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王紅作為李明的妻子需要共同償還李明的債務嗎?簡單點說,李明借的錢他老婆需要還嗎?

我們先來看下定義,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01

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我國的《民法典》於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明確的解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上述概念中“共同意思表示”該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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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上共有三點

1、夫妻二人借錢時簽訂借款合同作為共同借款人簽上了兩個人的名字,那麼這筆借款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追認是指借款合同雖然只簽署了丈夫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在事後,妻子以

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

明確表示會和丈夫一起還清這筆款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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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的債務,包括日常的生活消費、投資消費、對於子女的教育撫養費等合理花費。

我們再來看,是否該還,從用途來看

02

是否該還,要看借款用途

1.如果李明的借款用來經營與人合夥投資的公司.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李明的借款用於公司經營,屬於個人投資的範圍。而妻子對丈夫借款的事情並不知情。

所以這筆借款就只是李明的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王紅並沒有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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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李明的借款用於違法行為.

假如李明的借款用於賭博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出借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法院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賭資是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李明和張強的合同效力是自始無效的。

理所當然王紅就對這筆借款沒有償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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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李明的借款用於家庭日常的生活

如用於自己消費購買衣服,給子女生活費給老人的贍養費等,這筆借款的消費就不是隻用在李明一個人身上了,而是用於夫妻的共同生活,因此這筆借款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王紅就有償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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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李明的借款用於家庭日常的生活

夫妻之間,同甘共苦。但一方在外借錢,應該讓另一方知道。如果一方借錢用於個人投資,就不要把另一方扯進債權債務糾紛中。

當然,另一方願意償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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